Section § 21400

Explanation
每个区的办公室必须有一个由其理事会决定的固定地点。这个地点不必在区内。

Section § 2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董事会负责决定区办事处什么时候对公众开放。

Section § 21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区办事处对外开放,你就可以查阅该区的所有记录。

Section § 2140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区通过遵循《政府法典》第7章(始于第60200条)中规定的规则来销毁记录。

Section § 21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为该区设立一个官方印章。

Section § 2140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本法颁布时已存在的任何区委员会,必须在1964年1月1日之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书。该证书必须包括区的名称、成立日期、所在县,以及一份地图或其边界的详细描述。如果所有这些信息已包含在该区的成立命令中,则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作为替代。

本条生效之日已存在的区委员会,须在1964年1月1日或之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书,列明:
(a)CA 水法典 Code § 21405(a) 该区的名称。
(b)CA 水法典 Code § 21405(b) 成立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21405(c) 该区所在的县或多个县,以及该区边界的描述,或提及显示该边界的地图(该地图须附于证书),或提及已记录该边界描述的县记录员办公室。
如果宣布该区成立的命令包含证书所需的所有信息,委员会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以代替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