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到特定决议后的 (60) 天内,圣马特奥县监事会必须核实是否至少有 (15) 个公共实体(这些实体共同代表总供水量的 (60)%)已同意组建并加入一个机构。该决定将基于另一法律条款中列出的供水数据。如果符合这些标准,监事会将正式宣布该机构的成立并列出其成员实体。

收到根据第 (81319) 条的决议之日起,不迟于 (60) 天内,圣马特奥县监事会应确定第 (81305) 条中确定的所有公共实体中,是否至少有 (15) 个公共实体已通过组建和加入该机构的决议,且这些实体共同代表总供水量的至少 (60) 百分比。在作出该决定时,监事会应使用第 (81460) 条 (b) 款中规定的供水量。如果 (15) 个或更多公共实体共同代表那些供水量的 (60) 百分比或更多已通过这些决议,监事会应通过其会议记录中载明的命令,宣布该机构已成立,并列出作为该机构成员的每个公共实体。

Section § 813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监事会根据另一项法律(第 (81325) 条)的要求作出某项决定时,他们必须考虑县在作出该决定的公开会议前至少 (10) 天收到的所有决议。

Section § 81325.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共实体在最初的努力不符合要求时,重新尝试组建一个机构。他们可以随时重新启动第81315条至第81319条中详述的程序。此外,任何批准该机构组建的决议,只要在其中有规定,就可以保持有效,除非这些决议被明确废止。

Section § 81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圣马特奥县监事会书记员在第 81325 条规定的命令生效后 10 天内,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明。这份证明必须列出该机构的名称以及所有属于该机构的公共实体。此外,还必须附上一份地图,显示该机构的边界以及每个成员公共实体的边界。

圣马特奥县监事会书记员,不迟于第 81325 条所述命令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明,载明该机构的名称以及作为该机构成员的每个公共实体的名称。监事会应附上一份地图,显示该机构的边界,并参照每个成员公共实体的边界。

Section § 81327

Explanation
州务卿必须在收到第81326条中提到的必要文件后10天内,签发一份成立证书。这份证书将确认该机构已根据这项特定法律成立,并列出构成该机构的公共实体。这份证书的副本会发送给属于该机构的每个公共实体。

Section § 81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机构在州务卿签发确认其成立的证书之日,才算正式成立。

Section § 81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设立机构的过程中出现错误或不规范之处,只要它没有显著损害之前条款中提及的公共实体的利益,就不会被视为无效。

任何程序中的无效或不规范,如果未实质性地和不利地影响第81305条中指明的任何公共实体的利益,均不得被认定为导致该机构的设立无效。

Section § 81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想质疑一个机构是如何成立的,或者成立过程中采取的步骤,他们必须在州务卿签发成立证明书之日起60天内提出。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人提出质疑,那么该机构的成立和所有相关程序将被视为完全有效,且不可再被质疑。

Section § 813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涉及机构成立、增加其成员或改变任何区域或改善区的某些行动,不受《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法案》规则的影响。该法案通常管辖地方政府重组的方式,但在本案中不适用。

机构的成立、依照第81456节或第81456.5节增加其成员的程序,或任何区域或改善区的设立或修改,均不受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部(自第56000节起))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