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 81317 节所述的公开听证会结束后,各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应尽快,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此后 60 天,通过一项决议,声明该管理机构关于是否组建并成为该机构成员的决定。该决议的通过,无论是肯定性还是否定性的,均须根据《选举法》第 9 编(自第 9000 节起)的规定进行全民公决,但就《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自第 21000 节起))而言,不应视为一项“项目”。
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有最多 60 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加入某个特定机构。这一决定通过一项决议公布,并且可以通过全民公决来挑战,允许公众根据选举规则对此进行投票。然而,这一决策过程不被视为一个环境项目,因此不需要额外的环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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