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考虑加入某个机构的公共实体都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这项决定。这些听证会应按照之前的决议中规定的特定时间和地点举行。

Section § 81318

Explanation

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有最多 60 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加入某个特定机构。这一决定通过一项决议公布,并且可以通过全民公决来挑战,允许公众根据选举规则对此进行投票。然而,这一决策过程不被视为一个环境项目,因此不需要额外的环境审查。

在第 81317 节所述的公开听证会结束后,各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应尽快,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此后 60 天,通过一项决议,声明该管理机构关于是否组建并成为该机构成员的决定。该决议的通过,无论是肯定性还是否定性的,均须根据《选举法》第 9 编(自第 9000 节起)的规定进行全民公决,但就《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自第 21000 节起))而言,不应视为一项“项目”。

Section § 813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在决议通过后(如另一节所规定)不迟于10天内,每个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必须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发送给圣马特奥县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