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份颁发的水权许可证的真实副本,或任何修改或变更此类许可证的命令,必须由委员会在30日内提交至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此备案应在所有引水或用水的县进行,以确保所有相关地点都在各自的县得到记录。

Section § 1651

Explanation

当吊销执照的决定最终确定后,委员会必须迅速准确地将这份吊销命令的副本存档在原执照记录的同一办事处。

凡是全部或部分吊销执照的命令生效时,委员会应立即将该命令的真实副本记录在受影响执照副本已记录的办事处或多个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