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申请少量用水——具体来说,是每秒不超过三立方英尺的用水量,或每年储存不超过200英亩英尺的水量,你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通过张贴和邮寄通知的方式告知他人。

Section § 1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某项申请属于本条规定时,委员会必须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寄送三份关于该申请的通知。此外,委员会还必须通过挂号信向任何他们认为因其财产或所在地靠近拟议取水地点而对该申请感兴趣的人发送通知。

Section § 13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申请取水,你需要在受该计划影响的区域内至少两个显眼的地方张贴一份关于此事的通知,并且你必须在收到通知签发之日起20天内完成此事。

Section § 1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通知代表申请人张贴时,必须通过一份签署的声明(称为宣誓书)提供通知确实已张贴的证明。这份宣誓书必须在通知首次签发后40天内提交。

张贴证明应由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张贴通知的人员通过宣誓书提供,并应在通知签发之日起40天内提交。

Section § 1324

Explanation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张贴证明,委员会可以取消其申请,但必须首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15天时间来提供所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