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拥有批准或拒绝许可证申请的权力,并且他们可以在举行听证会之后做出此决定。

委员会在听证后,可以批准或拒绝批准许可证,并可以驳回任何申请。

Section § 1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争议或有争议的事实,签发或驳回许可证不需要举行听证会。如果申请没有受到质疑,或者事实明确支持某项决定,委员会可以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签发或驳回许可证。但是,如果委员会愿意,他们可以选择举行听证会。

无需举行听证会即可根据未受异议的申请签发许可证,或者在无争议的事实支持签发许可证且不存在争议的实质性事实问题时,除非委员会选择举行听证会。在发出通知后,如果申请有缺陷、申请人未能提供委员会要求的信息,或者无争议的事实支持驳回申请且不存在争议的实质性事实问题,则无需举行听证会即可驳回申请,除非委员会选择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352

Explanation
如果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未出席听证会,或未能在五天内解释其未出席的原因,则可以无需再次听证而作出决定。

Section § 1353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期间,不必严格遵循正式的证据规则。这意味着程序可以比典型的法庭环境更灵活、更不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