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335(a) 委员会可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委员会根据本条要求提供的信息而撤销异议或申请。
(b)CA 水法典 Code § 1335(b) 除 (c)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异议符合第 1331 条的规定,且申请人根据第 1260 或 1275 条被要求或可能被要求提交该信息,则不得因未能提交异议人未持有或无法控制的信息而撤销异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335(c) 如果异议是基于对在先权利的干涉,且异议人未能提交委员会要求的以下任何信息,委员会可撤销该异议:
(1)CA 水法典 Code § 1335(c)(1) 异议人须在异议提交后的任何期间向委员会提交以遵守第 5.1 部分(自第 5100 条起)的信息。
(2)CA 水法典 Code § 1335(c)(2) 合理必要以确定异议人是否拥有有效水权的信息。
(3)CA 水法典 Code § 1335(c)(3) 关于异议人过去、当前或拟议未来取水和用水的信息,合理必要以确定拟议的取用是否会损害异议人行使其水权。
(d)CA 水法典 Code § 1335(d) 如果异议是基于拟议的取用不符合公共利益、会对公共信托用途产生不利影响或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指控,且委员会确定以下两点,则委员会可因未能提交委员会要求的信息而撤销异议:
(1)CA 水法典 Code § 1335(d)(1)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条起)须分发供公众审查和评论的任何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或否定声明的公众审查期已届满。
(2)CA 水法典 Code § 1335(d)(2) 在缺乏所要求信息的情况下,参照全部记录,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该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