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感兴趣,可以提交书面异议,反对批准某项申请。务必在申请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如果您需要更多时间,可以请求委员会延长,但您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延误。

Section § 133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对特定申请提出异议的要求。为有效起见,异议书必须包含异议人的姓名和地址,并由其本人或其代表签署。异议书应说明异议人反对该申请的具体异议和理由。异议书还必须包含委员会规定中的任何其他必要信息,并送达给申请人,通常是通过邮寄副本的方式。

异议书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331(a) 载明异议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水法典 Code § 1331(b) 由异议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签署。
(c)CA 水法典 Code § 1331(c) 明确具体地阐述异议人对批准该申请的异议,并说明这些异议的依据。
(d)CA 水法典 Code § 1331(d) 包含其他适当信息,并采用委员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形式。
(e)CA 水法典 Code § 1331(e) 由异议人通过邮寄异议书副本给申请人,或通过委员会认定为适当的其他送达方式,将异议书送达申请人。

Section § 1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提出异议的人索取更多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或完善他们之前提交的详细信息。委员会必须给予抗议者合理的时间来提供这些补充信息,并且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这个期限。

Section § 1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出异议的人(异议方)和申请某项事物的人(申请方)必须在某个截止日期过后 (180) 天内,尝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负责的委员会可以给他们更多时间来解决问题。

抗议方和申请方应在第 (1330) 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 日内,作出真诚努力解决异议。如有正当理由,委员会可允许抗议方和申请方有额外时间尝试解决异议。

Section § 133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在需要解决异议时,要求提出异议的人或申请人提供更多信息。提交这些信息有一个规定时间,但如果有充分理由,可以给予更多时间。

Section § 13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能提供所需信息,委员会可以撤销异议或申请,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首先,如果缺失的信息不是异议人能够提供的,并且异议符合其他规定,同时申请人可以提供这些信息,那么异议就不会被撤销。如果异议声称干涉了现有的水权,或者未能提供关于其用水或水权的关键信息,委员会可能会撤销该异议。对于涉及环境或公共利益的异议,如果环境文件的公众审查期已结束,并且在没有所要求信息的情况下,没有证据支持该异议,委员会可以撤销它。

(a)CA 水法典 Code § 1335(a) 委员会可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委员会根据本条要求提供的信息而撤销异议或申请。
(b)CA 水法典 Code § 1335(b) 除 (c)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异议符合第 1331 条的规定,且申请人根据第 1260 或 1275 条被要求或可能被要求提交该信息,则不得因未能提交异议人未持有或无法控制的信息而撤销异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335(c) 如果异议是基于对在先权利的干涉,且异议人未能提交委员会要求的以下任何信息,委员会可撤销该异议:
(1)CA 水法典 Code § 1335(c)(1) 异议人须在异议提交后的任何期间向委员会提交以遵守第 5.1 部分(自第 5100 条起)的信息。
(2)CA 水法典 Code § 1335(c)(2) 合理必要以确定异议人是否拥有有效水权的信息。
(3)CA 水法典 Code § 1335(c)(3) 关于异议人过去、当前或拟议未来取水和用水的信息,合理必要以确定拟议的取用是否会损害异议人行使其水权。
(d)CA 水法典 Code § 1335(d) 如果异议是基于拟议的取用不符合公共利益、会对公共信托用途产生不利影响或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指控,且委员会确定以下两点,则委员会可因未能提交委员会要求的信息而撤销异议:
(1)CA 水法典 Code § 1335(d)(1)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条起)须分发供公众审查和评论的任何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或否定声明的公众审查期已届满。
(2)CA 水法典 Code § 1335(d)(2) 在缺乏所要求信息的情况下,参照全部记录,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该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