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项均应存入水权基金:
(a)CA 水法典 Code § 1551(a) 委员会或州平衡委员会根据本章和第3部分(自第2000条起)收取的全部费用、开支和罚款。
(b)CA 水法典 Code § 1551(b) 根据第1052条、第12章第4条(自第1845条起)或第5107条收取的全部资金。
(c)CA 水法典 Code § 1551(c) 根据第13160.1条收取的、与涉及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水力发电项目活动证书相关的所有费用。
这项法律规定,水权基金将收取所有通过与水权相关的各种费用、开支和罚款而征收的资金。这包括委员会或州平衡委员会征收的款项,来自特定条款(如第1052条和第12章第4条)的资金,以及与经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水力发电项目相关的费用。
本节概述了水权基金中的资金如何使用。首先,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使用这笔资金来管理与水权相关的费用征收。其次,它可以用于退还任何错误收取的费用。第三,这笔资金可以由一个委员会用于支持各种与水相关的项目,包括执行水法中的特定编和章。第四,它资助需要联邦许可的水力发电项目活动。第五,这笔资金可以用于与水资源分流和使用相关的计划。最后,它根据估算金额支持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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