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目前正在或计划向某个受保护区域之外输送水的供水商。它特别涉及在1985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用于获取地表水或开始使用地下水的申请,并且这些申请不受另一条规定(即第11460条)的约束。

Section § 12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水系中的“保护区”。保护区包括所有自然流入海洋、水力汇集区或流入其他州的特定河流系统内的土地。这些河流系统包括萨克拉门托河、莫克勒米河、卡拉维拉斯河和圣华金河,以及莫诺湖和特拉基河、沃克河、卡森河的联合系统。它还包括从俄罗斯河向北延伸至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边界的河流系统。此外,这些河流汇合的三角洲地区也属于保护区的一部分。

(a)CA 水法典 Code § 1215.5(a) 就本条而言,“保护区”指所有通常流入海洋、水力汇集区或流入其他州的土地,且仅限于以下任何河流系统:
(1)CA 水法典 Code § 1215.5(a)(1) 萨克拉门托河系统。
(2)CA 水法典 Code § 1215.5(a)(2) 莫克勒米河系统。
(3)CA 水法典 Code § 1215.5(a)(3) 卡拉维拉斯河系统。
(4)CA 水法典 Code § 1215.5(a)(4) 圣华金河系统。
(5)CA 水法典 Code § 1215.5(a)(5) 莫诺湖系统。
(6)CA 水法典 Code § 1215.5(a)(6) 特拉基河、沃克河和卡森河的联合系统。
(7)CA 水法典 Code § 1215.5(a)(7) 从俄罗斯河系统(含该系统)向北至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边界,所有流入海洋的联合河流系统。
(b)CA 水法典 Code § 1215.5(b) 萨克拉门托河、莫克勒米河、卡拉维拉斯河和圣华金河系统的汇流处位于第12220节所定义的三角洲内,且该三角洲应被视为属于这些保护区中的每一个。

Section § 1215.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保护区内谁被视为“用水人”。这包括在其拥有或控制的土地上,合法从水源取水的人(占用水人)、使用其地产上河流和溪流中的水的人(沿岸用水人),以及使用地下水源中的水的人(地下水用水人)。

Section § 1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被指定为“保护区”的地区,不会失去其对当地生活和生产所需用水的优先使用权。当供水商试图从这些地区取水并输送到其他地方使用时,这项法律就会生效,特别是如果这些水权是在1985年1月1日之后申请的。简单来说,在任何向外输水项目开始之前,保护区内的居民和财产所有者对其附近的水资源拥有优先使用权。

供水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剥夺保护区及其任何居民或财产所有者对合理所需的所有水资源的优先权,以充分满足保护区的有益需求。此规定适用于供水商根据在1985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地表水取水申请或启动的地下水取水,向保护区外输送或打算输送水,且这些申请或取水不受第11460条约束的情况。

Section § 1217

Explanation

本节确保保护区内的用水户在供水方面享有某些权利。他们可以购买出口商提供的水,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失去原本有权获得的水。如果需要,他们可以与出口商谈判条款,而且这种谈判必须真诚进行。如果出口商不遵守,受影响的用水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这些谈判。重要的是,这些谈判会议不受某些政府会议规则的约束。最后,本节不限制委员会制定水质标准或调整水权以适当保护这些资源的权力。

(a)CA 水法典 Code § 1217(a) 除了获得优先于出口商权利的水权之外,保护区内的用水户有权以适当的补偿购买由向保护区外出口或打算出口水的水供应商修建的任何工程所提供的水。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从保护区出口水,而保护区内的用水户原本有权获得该水,也不得要求保护区内的用水户支付他们原本有权获得的水的费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217(b) 应保护区内一个或多个用水户的请求,受第1216节约束的、向保护区外出口或打算出口水的水供应商,应当真诚地会面并谈判,以签订根据(a)款规定购买水的合同。
(c)CA 水法典 Code § 1217(c) 保护区内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用水户均可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遵守本节规定的真诚会面和谈判的义务。法院可酌情发布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以确保遵守本节规定。
(d)CA 水法典 Code § 1217(d) 本节要求的会面和谈判可在向保护区外出口水的水供应商与保护区内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用水户之间进行,由双方酌情决定。这些会面和谈判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部分第9条(自第11120节起)或第五编第二部第一部分第9章(自第54950节起)规定的约束。
(e)CA 水法典 Code § 1217(e)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委员会制定水质标准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节的规定,对水权权利施加条款和条件以保护合理和有益用途的权力。

Section § 121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从一个县取水到其他地方使用,他们可以要求该县帮助估算有多少水可以购买并用于他们的项目。这种合作旨在帮助申请人和各县有效规划其水资源使用。

Section § 12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保护区内的供水商或用水户在水资源谈判中无法达成一致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陷入僵局,可以请求主管任命一个由五名中立人士组成的小组,通过淘汰方式选出调解员。调解员随后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双方支付调解员的费用和开支。如果双方都同意,他们也可以选择自己的调解程序,无需主管的帮助。

Section § 121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当地用水户根据本法律主张水权,那么向保护区外输送水供使用的供水商,无需免费向该区域内的当地用水户供水。当地用水户必须对因供水商的建设项目而提供的任何水提供公平补偿。

Section § 1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符合地下水管理计划,否则不得从萨克拉门托和戴尔塔-中内华达山脉盆地抽取地下水并出口。该计划必须在县监事会与水区协商后,经县投票批准。如果县水务机构的董事由选举产生并覆盖整个县,县可以允许该机构进行管理,但县可以随时更改此指定。

县监事会可以专门为此目的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但是,未经另一地方水务机构的同意,他们不能在该机构的管辖范围内管理水资源。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东部水联盟联合权力机构从东圣华金县盆地抽取地下水用于出口,只要该抽水符合圣华金县的规定。此外,还提到第10753.1节与本节下的任何规定相关。

(a)CA 水法典 Code § 1220(a) 除非抽水符合由县监事会根据 (b) 款通过条例采纳的地下水管理计划,并且该计划在充分咨询受影响的水区后,经覆盖地下水盆地的县或部分县的投票批准,否则不得从水资源部第160-74号公报中定义的萨克拉门托和戴尔塔-中内华达山脉联合盆地内抽取地下水用于出口,但从任何水库、尾水池或其他出口项目设施渗入地下的水可以返回到出口项目的水源。就本节而言,如果县水务机构的董事由公众选举产生且该机构覆盖整个县,县监事会可以指定该县水务机构代表其行事。县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决议撤销该指定。
(b)CA 水法典 Code § 122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其县包含萨克拉门托和戴尔塔-中内华达山脉联合盆地一部分的县监事会可以采纳地下水管理计划,以实施本节的目的。
(c)CA 水法典 Code § 1220(c) 未经向该区域供水的另一地方机构管理机构的事先同意,县监事会不得在该另一地方机构的边界内行使本节授权的权力。
(d)CA 水法典 Code § 1220(d) 本节不适用于东部水联盟联合权力机构从水资源部第118-80号公报第38页和第39页所述的东圣华金县盆地抽取地下水用于出口,前提是该地下水抽水经圣华金县根据其在圣华金县批准许可证时生效的关于地下水管理和出口的条例批准。第10753.1节适用于本节下的任何地下水管理规定。本节中使用的“地下水”一词具有第10752节 (a) 款中规定的相同定义。

Section § 1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委员会无权控制或管理地下水。

Section § 12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减少现有法律已提供的对源头流域的现有权利和保护。这些保护包括第6部第4.5部分(自第12200条起)中提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