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当“河流”、“湖泊”或“水体”等术语用于申请水权或许可证时,它们特指地表水以及具有已知且明确河道的地下河流。

Section § 1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流经天然河道的水都被视为公共水资源,除非它已经被用于或需要用于附近土地(沿岸土地)的有益用途,或者已经被合法占用。这类水资源可供其他人申请和使用,但必须遵守本法典中规定的规则。

所有流经任何天然河道的水,除非其已被或正被用于有益用途和目的,或其合理地被沿岸土地用于有益用途和目的,或已被另行占用,特此宣布为州的公共水资源,并应根据本法典的规定予以占用。

Section § 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哪些水资源属于未被分配的水。首先,它包括从未被主张或分配过的水。其次,它涵盖了在1914年12月19日之前被主张,但尚未有效利用或用于有益目的的水。第三,它适用于根据《水资源委员会法案》或类似法规主张,但已不再用于其预期有益目的的水。最后,它包括已被使用但随后回流到河流或湖泊等自然水体的水。

兹声明以下各项构成未被分配的水资源:
(a)CA 水法典 Code § 1202(a) 所有从未被分配的水资源。
(b)CA 水法典 Code § 1202(b) 所有在1914年12月19日之前被分配的水资源,从最初分配行为之日起,未按与为适当利用其分配目的所需工作量相称的应有勤勉程度投入使用,或尚未投入使用,或已停止用于某种有用或有益目的的水资源。
(c)CA 水法典 Code § 1202(c) 所有根据《水资源委员会法案》或本法典分配的水资源,已停止用于其分配时的有用或有益目的,或已被、可能被或可能曾被分配,但从最初分配行为之日起,未按与为适当利用其分配目的所需工作量相称的应有勤勉程度,投入其分配时的有用或有益目的的水资源。
(d)CA 水法典 Code § 1202(d) 已被分配或使用后,回流到河流、湖泊或其他水体的水资源。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或城镇拥有的水超出了其当前所需,附近拥有土地的其他人可以使用这些多余的水。但是,他们只能在城市再次需要这些水之前使用。这项规定是对现有水权法律的补充,但不会改变它们。

任何市政当局拥有使用权的任何水,如果超出现有市政需求,可由任何有权占有土地并能将该多余水用于有益用途的人占用,但该人使用该水的权利仅在市政当局不需要该水期间持续有效。本节是对第 (1460) 至 (1464) 条(含)的补充,但不以其他方式影响这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