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有权用水的人(即许可人或持证人)临时改变他们取水的地方、用水的地方或用水的目的。这只有在他们转让或交换水或水权时才能发生,并且必须是他们原本就会使用或储存的水量。这种改变不应损害其他合法用水人,也不应负面影响鱼类、野生动物或水体的自然益处。

此外,类似的规定也适用于任何拥有用水权并申请临时变更的人,在特定条件下,他们的申请将被视为水或水权的转让。

(a)CA 水法典 Code § 1725(a) 许可人或持证人可以因水或水权的转让或交换而临时改变取水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前提是该转让仅涉及在没有拟议临时变更的情况下,许可人或持证人原本会消耗性使用或储存的水量,不会损害任何合法用水人,并且不会不合理地影响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
(b)CA 水法典 Code § 1725(b) 本条适用于提议临时变更的许可人或持证人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第1707节提议临时变更的、有权用水的人,且该临时变更应被视为水或水权的转让。

Section § 172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一些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关键定义。“消耗性使用”的水是指通过蒸发流失、渗入地下或因直接引水而从供水中移除的那部分水。“临时变更”是指水资源使用或权利的变更,持续时间为一年或更短,不包括监测或其他相关活动的时间。这可以包括将水转移到初始流域以外的蓄水设施。最后,“转让”包括各方之间水或水权的任何交换。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水法典 Code § 1725.5(a) “消耗性使用”指通过蒸散消耗、渗入地下或因直接引水而从下游供水中移除的水量。
(b)CA 水法典 Code § 1725.5(b) “临时变更”指涉及水或水权转让,为期一年或更短的变更。该一年期限不包括在临时变更实施之前或之后所需的任何监测、报告或减缓时间。如果,在一年或更短的期限内,临时变更所涉水资源被转移到水源地流域以外的离线蓄水设施,则该变更应被视为临时变更,并且被转移到水源地流域以外离线蓄水设施的水资源可以在该期限内或之后,在委员会批准临时变更的命令中规定的使用地点和使用目的下进行有益使用。
(c)CA 水法典 Code § 1725.5(c) “转让”包括水或水权的交换。

Section § 17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许可证持有人或被许可人申请临时变更其用水许可证或执照的程序,例如改变用水时间或方式。他们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包含有关变更的详细信息以及这些变更将如何影响用水。如果其他人(例如承包商)从变更中受益,他们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加入。申请必须提及相关的许可证或水权,并清楚描述预期的变更。

申请人必须将申请告知地方当局和可能受影响的水权持有人。委员会将提供此类持有人的名单并在网上发布通知。委员会随后将进行调查,评估诸如用水时间、水质变化等影响。其他人可以在30天内对申请发表意见。

委员会旨在迅速对申请作出决定,通常在35天内,但如果需要更多时间,可以延长。决定将与相关当局和参与该过程的各方共享。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26(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26(a)(1) 许可证持有人或被许可人拟议临时变更的,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申请,以变更许可证或执照的条款,以实现拟议的临时变更。临时变更的申请应由许可证持有人或被许可人提交。如果拟议的临时变更旨在使由许可证持有人或被许可人直接或间接供水的承包商或用户受益,则许可证持有人或被许可人可授权该承包商或用户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许可证持有人或被许可人应在申请中指明任何共同申请人。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26(a)(2)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26(a)(2)(1)款所述的承包商或用户,无论是否被指定为共同申请人,以及拟将水资源转让给的个人,均应被列为诉讼当事人,享有与申请人相同的权利,包括接收通知、回应委员会决定以及申请强制令状的权利。
(b)CA 水法典 Code § 1726(b) 为完整起见,申请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726(b)(1) 提及作为水资源转让依据的许可证或执照,或根据第1707条拟变更的水权。
(2)CA 水法典 Code § 1726(b)(2) 对变更的书面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因拟议的临时变更可能发生的时间、水储存、取水点、用水地点和用途、回流点、水质或河道内流量的变更。
(c)CA 水法典 Code § 1726(c) 申请人应向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申请人目前储存或使用申请所涉水资源的县(或多个县)的监事会,以及拟将水资源转让至的县(或多个县)的监事会提供完整申请的副本。
(d)CA 水法典 Code § 1726(d) 委员会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委员会备案的可能受转让影响的水权持有人名单,且申请人应不迟于完整申请提交之日起10天内向这些水权持有人提供书面通知。委员会应不迟于完整申请提交之日起10天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申请通知。申请通知应指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委员会可对申请人施加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通知要求。
(e)CA 水法典 Code § 1726(e) 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10天内,委员会应开始对拟议的临时变更进行调查。根据该调查,委员会应确定,在没有拟议转让的情况下,拟转让的水资源是否会根据申请人的许可证或执照被消耗性使用或储存,或根据第1011条被节约。委员会还应评估因拟议的临时变更可能发生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水储存、取水点、用水地点和用途、回流点、水质或河道内流量的变更。
(f)CA 水法典 Code § 1726(f) 可能受拟议临时变更影响的水用户以及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可向委员会提交关于申请的书面意见。意见应不迟于根据(d)款提供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委员会应评估并考虑所有及时提交的意见。
(g)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26(g)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726(g)(1) 除(2)、(3)和(4)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不迟于调查开始之日或通知分发之日(以后者为准)起35天内就申请作出决定。委员会的决定应符合第1728条规定的实质性标准。委员会应书面解释其决定,并将决定副本发送给申请人、渔业和野生动物部、(c)款所述的县(或多个县)的监事会、拟议的受让人以及任何已根据(f)款提交书面意见的当事人。
(2)CA 水法典 Code § 1726(g)(2) 如果已根据(f)款提交意见,或因任何其他正当理由,委员会可将其决定日期延长最多20天。
(3)CA 水法典 Code § 1726(g)(3) 如果委员会或申请人认为需要额外延长决定时间,以便委员会作出第1728条所要求的调查结果,委员会可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决定时间。

Section § 172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水权临时变更的流程。申请人必须在拟转让年份的1月31日之前通知水务委员会。许可证持有人在通知委员会时,必须提供所有必要详情,包括许可证号码、转让方法和联系邮箱。

每年2月15日之前,委员会会将这些通知在线公布并通过电子邮件分享。利益相关方可在3月1日之前请求获得此类申请的通知,并可表达对法律影响、野生动物或地下水状况的担忧。委员会随后必须将这些担忧转达给许可证持有人。

一旦提交完整的申请,委员会会将其分发给那些请求获得通知的人,任何人都可以在30天内提交评论。委员会必须在35天内作出决定,但如果收到评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将此期限延长最多20天。如果必要,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延长。

(a)CA 水法典 Code § 1727(a) 本节适用于临时变更申请,该申请的通知应在拟启动转让的年份的1月31日之前提交给委员会。
(b)CA 水法典 Code § 1727(b) 考虑进行临时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可以按照本节规定向委员会提供通知。该通知应采用委员会要求的格式,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727(b)(1) 正在考虑进行临时变更的许可证或执照号码,或根据第1707节提议变更的水权。
(2)CA 水法典 Code § 1727(b)(2) 为转让提供水源的方法。
(3)CA 水法典 Code § 1727(b)(3) 一个电子邮件地址,供利益相关方或委员会提交有关潜在临时变更的查询。
(c)CA 水法典 Code § 1727(c) 每年2月15日之前,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通过电子邮件LISTSERV分发一份根据本节提交的所有及时且完整的通知清单。
(d)CA 水法典 Code § 1727(d) 每年3月1日之前,任何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向委员会提交其电子邮件地址、许可证或执照,或根据第1707节将要变更的水权(利益相关方请求获得临时变更申请通知的),以及该方可能在申请评论中提出的关于对其他合法使用者、鱼类、野生动物、河道内有益用途或地下水条件影响的担忧,来请求获得根据第1726节提交的申请通知。委员会应将根据本款从利益相关方收到的任何担忧转交给考虑进行临时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
(e)CA 水法典 Code § 1727(e) 在提交根据本节提供通知的完整申请后,委员会应通过向根据(d)款提交完整请求的所有人发送副本、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申请以及通过电子邮件LISTSERV分发申请来提供申请通知。任何利益相关方可在提交完整申请后不迟于30天内提交书面评论。
(f)CA 水法典 Code § 1727(f) 委员会应在提交根据本节提供通知的完整申请后35天内作出决定。如果根据(f)款提交了评论,或出于任何其他正当理由,委员会可以将其决定日期延长最多20天。如果委员会或申请人确定需要额外延长决定时间以便委员会作出第1728节要求的调查结果,或者需要举行听证会以便委员会作出这些调查结果,委员会可以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决定时间。

Section § 172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何处理临时水权变更的请求。如果证据表明变更不会损害合法用水户,也不会对鱼类、野生动物或河道内的有益用途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将批准该变更。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变更不会引起这些问题,但如果他们做到了,则其他人必须证明相反的情况。除非临时变更需要,否则委员会不得修改许可证或执照。对于并非由变更引起的影响,不得要求采取缓解措施。对这些申请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与相关方共享。

(a)CA 水法典 Code § 1728(a) 委员会应根据本节规定审查临时水权变更申请。
(b)CA 水法典 Code § 1728(b) 如果委员会认定优势证据表明以下两点,则应批准临时变更:
(1)CA 水法典 Code § 1728(b)(1) 拟议的临时变更不会在委员会认定拟议变更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潜在水文条件下,通过水量、水质、引水或用水时间、水的消耗性使用或回流减少等方面的显著变化,损害任何合法用水户。
(2)CA 水法典 Code § 1728(b)(2) 拟议的临时变更不会不合理地影响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
(c)CA 水法典 Code § 1728(c) 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拟议的临时变更符合 (b)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的规定。如果委员会认定申请人已建立了初步证据,则举证责任应转移给根据第 1726 条 (f) 款提交了意见的任何一方,由其证明拟议的临时变更不符合 (b)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的规定。委员会可无需听证即可作出本款要求的决定。
(d)CA 水法典 Code § 1728(d) 在审查临时变更申请时,委员会不得修改申请人许可证或执照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包括那些保护其他合法用水户、鱼类、野生动物和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的条款,除非为根据本条执行临时变更所必需。
(e)CA 水法典 Code § 1728(e) 在适用 (b)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规定的标准时,委员会不得拒绝或对临时变更施加条件,以避免或减轻并非由临时变更造成的任何影响。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任何其他对拟议临时变更发表意见的州机构,均不得提出条件以减轻并非由拟议临时变更造成的对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的影响。本款不限制委员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在根据本条以外的任何法律规定进行的程序中行事。
(f)CA 水法典 Code § 1728(f) 委员会应书面解释其对申请的决定,并将决定副本提供给申请人、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申请人目前储存或使用申请所涉水资源的县(或多个县)的监事会、拟将水资源转移至的县(或多个县)的监事会、拟议的受让人以及任何已就申请提交书面意见的一方。

Section § 17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有临时变更的提议,则无需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中规定的规则和要求,该部与环境质量相关。

本条规定下的拟议临时变更应豁免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

Section § 1731

Explanation
临时变更期一结束,水权就会自动归还给原所有人,委员会无需为此采取任何行动。

Section § 17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想要开始或增加使用地下水以替代其正在转让的地表水的人,必须遵守第 1745.10 和 1745.11 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申请人不得开始或增加使用地下水以替代根据本条转让的地表水,除非符合第 1745.10 和 1745.11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