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城市或城镇申请用水许可,以满足其居民的日常需求时,他们的申请将优先于其他申请。这意味着即使他们不是第一个申请的,他们的请求也具有优先权,因为这是为了基本的生活用水。

Section § 1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或地方政府想要获得用水许可,他们获得的许可只允许他们将水用于与城市相关的活动,而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1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当局获得许可,取用超出其当前所需的水量。如果获得批准,委员会可以允许其他方临时使用这些多余的水,直到市政当局自己需要全部水量为止。

Section § 146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或城镇想要使用其获批的额外用水,它必须公平地补偿那些因这种额外用水而变得不再有用的水利设施。这些设施可能包括用于输送或储存水的结构。

如果城市和建造这些设施的人无法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那么设施的价值可以按照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相同程序来决定,这个程序被称为“征用权”(或“土地征用”)。

当市政当局希望使用其申请中获准的额外用水时,其可在向建造该设施的人就因上述目的而变得毫无价值的取用、输送和储存额外用水的设施作出公正补偿后方可为之。如果未能就该补偿达成一致,则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通过征用权程序征收的财产的价值。

Section § 14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市政当局,代替获得取水临时许可,被视为公用事业。这意味着市政当局在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控制之下,在允许将水用于公共需求的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