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许可证引水至地下储存的临时许可证
Section § 1433
本节定义了“盆地”、“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和“地方机构”等术语,这些术语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的描述相同。它还规定,本条不适用于第10720.8条中提到的某些地下水取水。
Section § 1433.1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机构或地方机构申请临时许可证,将地表水引入地下储存。这样做是为了在特定条件下帮助实现地下水盆地的可持续发展。即使该盆地目前没有可持续发展计划,也可以获得此许可证。
在签发许可证之前,委员会必须确定水资源将得到有益储存和使用,且不会损害其他用水户的权利,也不会对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必须保持足够的水流量以维护生态平衡。另外,引水应符合公共利益,并与该盆地现有的任何地下水管理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1433.2
如果你想获得临时用水许可证,你需要填写一份申请,并附上委员会要求的一些地图和文件。你需要支付申请费,如果获得许可证,还需要支付另一笔费用。委员会可以提供这些费用的折扣,以支持水资源保护。你还需要证明你已经完成了任何必要的环境研究,或者你的项目是豁免的。这包括在申请前至少30天获得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反馈。他们会检查是否需要更多时间来审查你的计划,最长可达60天。你还应该提供一份关于有多少未使用的水可用的分析,以及一份根据当地水管理计划储存和使用取水的方案。如果没有当地计划,你需要证明你提议的用水是有益的,并且符合州标准。
Section § 1433.3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临时分流和使用水时,水务委员会必须通知申请人以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人。此通知必须在10天内在线发布。然后,申请人需要通过挂号信或电子邮件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特别是那些在相关机构维护的名单上的人,并必须向委员会提供此通知的证明。
收到通知的人可以在30天内对分水提出异议。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委员会在对用水许可证做出决定之前,可能会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433.4
Section § 1433.5
本法律条款规定,水权许可证不会产生永久或临时的既得权利;委员会在给予通知并提供讨论更改或取消的机会后,可以随时更改或取消该许可证。使用水的许可在生效五年后自动到期,除非另有规定或提前取消。此期限不包括用于监测、报告或弥补影响的时间。许可证的有效期仅限制调水的时间,而不限制将调取的水用于地下储存的有益使用时间。
Section § 1433.6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认为申请人已积极并勤勉地处理其许可证申请时续签许可证。续签流程必须遵循与原始条款相同的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许可证申请中的原始文件,例如地图和图纸。每份续签的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