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425(a) 任何个人,无论其是否为本条以外的本分部规定下的申请人、被许可人或持证人,具有紧急分流和用水需求者,可申请,且委员会可签发有条件的临时许可,无需遵守本分部的其他程序或规定,但须遵守本条的所有要求。
(b)CA 水法典 Code § 1425(b) 在根据本条签发许可之前,委员会应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水法典 Code § 1425(b)(1) 申请人对拟分流和使用的水具有紧急需求。
(2)CA 水法典 Code § 1425(b)(2) 分流和使用水不会损害任何合法用水人。
(3)CA 水法典 Code § 1425(b)(3) 分流和使用水不会对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合理影响。
(4)CA 水法典 Code § 1425(b)(4) 拟议的分流和使用符合公共利益,包括支持为确保水的分流和使用符合公共利益、不损害任何合法用水人、且不对鱼类、野生动物和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合理影响而施加的许可条件的认定。
(c)CA 水法典 Code § 1425(c) 就本条而言,“紧急需求”是指存在委员会可根据其判断认定拟议的临时分流和使用对于促进以下宪法政策是必要的:即州的水资源应尽可能充分地用于有益用途,并防止水资源浪费;但如果委员会根据其判断认定(如适用)申请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论是在 (1) 根据本条以外的本分部规定申请许可方面,还是在 (2) 推进该许可申请方面,委员会均不得认定申请人的需求是紧急的。
(d)CA 水法典 Code § 1425(d) 委员会可根据第 7 条的规定,将其在本条下的全部或任何职能委托给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