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变更关于转移至地下储存的临时变更
Section § 1443
水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一些对理解其所属条款很重要的定义。它指出,“盆地”、“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和“地方机构”等术语的定义与另一项法律(第10721条)中的定义相同。
此外,它还规定,本条款的规则不适用于在另一节(第10720.8条)中列出的某些地下水盆地内发生的取水活动。
Section § 1443.1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当地持证者申请临时变更令,将地表水引入地下储存,以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批准这项临时变更。
委员会必须首先确保该变更不会增加用水量或产生新的用水权,不会损害其他合法用水者或环境,并且符合任何现有的地下水计划。
引水只能在有富余水资源时进行,并且必须遵守经批准的会计和报告规定。该变更还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考虑对鱼类、野生动物和其他用途的影响。
Section § 1443.2
如果你想临时改变用水方式,你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包括提供某些地图和详细信息。你还需要支付一笔费用,但如果这有助于节约水资源,费用可能会降低。此外,你必须证明你已经完成了环境审查,或者你的项目可以免除这项要求。委员会将审查你的项目,以确定它是否会影响水的公共利益。你还需要咨询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并附上他们提出的任何条件。最后,你必须提出一种跟踪水储存和使用的方法,该方法应符合现有的水可持续性计划,或者在没有计划的情况下,符合某些特定标准。
Section § 1443.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有人提交关于用水的临时变更令申请后的处理流程。首先,委员会会通知申请人,并列出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人员名单。委员会还必须在十天内将此通知发布到其官方网站上。接着,申请人需要通过邮件将变更情况告知这些人员以及当地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并向委员会提供已通知的证明。如果有人反对这项变更,他们有30天的时间向委员会提交异议。委员会将审查所有异议,并可能在对申请做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