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43

Explanation

水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一些对理解其所属条款很重要的定义。它指出,“盆地”、“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和“地方机构”等术语的定义与另一项法律(第10721条)中的定义相同。

此外,它还规定,本条款的规则不适用于在另一节(第10720.8条)中列出的某些地下水盆地内发生的取水活动。

(a)CA 水法典 Code § 1443(a)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1)CA 水法典 Code § 1443(a)(1) “盆地”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相同。
(2)CA 水法典 Code § 1443(a)(2)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相同。
(3)CA 水法典 Code § 1443(a)(3) “地方机构”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相同。
(b)CA 水法典 Code § 1443(b) 本条不适用于在第10720.8条 (a) 款第 (24) 项或 (c) 款中确定的地下水盆地内的取水。

Section § 14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当地持证者申请临时变更令,将地表水引入地下储存,以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批准这项临时变更。

委员会必须首先确保该变更不会增加用水量或产生新的用水权,不会损害其他合法用水者或环境,并且符合任何现有的地下水计划。

引水只能在有富余水资源时进行,并且必须遵守经批准的会计和报告规定。该变更还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考虑对鱼类、野生动物和其他用途的影响。

(a)CA 水法典 Code § 1443.1(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根据本分部(本条除外)规定获得许可或执照的当地机构,可以申请,且委员会可以签发,一项有条件的临时变更令,授权将地表水引入地下储存以作有益用途,该用途旨在推进第6分部第2.74部分(自第10720条起)项下地下水盆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无需遵守本分部的其他程序或规定,但须符合本条的所有要求。
(b)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 在根据本条签发变更令之前,委员会应根据证据优势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1) 拟议的变更是为了将水引入地下储存以作有益用途,符合 (a) 款的规定。
(2)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2) 拟议的变更不会增加申请人获授权使用的水量,不会扩大获授权的引水季节,不会授权从新水源引水,也不会以其他方式实际启动一项新权利。
(3)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3) 拟议的变更可以在不损害任何其他合法用水者(包括用水者达到水质目标的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通过证明以下两点可以满足此项认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3)(A) 拟议的地下储存引水只会在水源水体流量超过所有已知合法用水者(这些用水者在拟议的引水点下游引水)的主张时发生。
(B)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3)(B) 根据拟议变更在盆地内的储存和从储存中提取将受制于由以下任何一方制定的会计方法和报告要求:
(i)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3)(B)(i)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
(ii)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3)(B)(ii) 临时计划。
(iii)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3)(B)(iii) 根据第10733.6条批准的替代方案。
(iv)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3)(B)(iv) 委员会在对临时变更施加条件时。
(4)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4) 拟议的变更可以在不对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合理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果许可证未包含加州鱼类和野生动物部根据第1443.2条 (c) 款 (2) 项提出的条件,委员会应在认定中说明未包含该条件的原因。
(5)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5) 拟议的变更符合公共利益,包括支持为确保水资源引取和使用符合公共利益、不损害任何合法用水者且不对鱼类、野生动物和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合理影响而施加的变更令条件的认定。
(6)CA 水法典 Code § 1443.1(b)(6) 如果该盆地已有已采纳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临时计划或根据第10733.6条制定的替代方案,拟议的地下储存引水与该计划或替代方案一致。
(c)CA 水法典 Code § 1443.1(c) 委员会可以将其在本条项下的全部或任何职能授权给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如第7条所规定。

Section § 1443.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临时改变用水方式,你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包括提供某些地图和详细信息。你还需要支付一笔费用,但如果这有助于节约水资源,费用可能会降低。此外,你必须证明你已经完成了环境审查,或者你的项目可以免除这项要求。委员会将审查你的项目,以确定它是否会影响水的公共利益。你还需要咨询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并附上他们提出的任何条件。最后,你必须提出一种跟踪水储存和使用的方法,该方法应符合现有的水可持续性计划,或者在没有计划的情况下,符合某些特定标准。

(a)CA 水法典 Code § 1443.2(a) 临时变更令申请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明确变更申请所需信息和图件的规则完成。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443.2(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443.2(b)(1) 变更令申请人应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按照第8章(自第1525条起)的规定计算。
(2)CA 水法典 Code § 1443.2(b)(2)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3节以及委员会为促进水资源在公共利益方面的保护和利用而设定费用的权力,委员会可以根据第8章(自第1525条起)对本条下的申请、呈请和变更令采用降低的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1443.2(c) 除了(a)款和(b)款之外,申请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443.2(c)(1) 证明申请人已完成《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所要求的任何环境审查,或该项目豁免于该法案的证据。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委员会应审查并评论任何根据本条需经批准的项目的准备通知或环境文件草案,并在委员会的评论中指明可能受项目影响的州水域的任何河道内有益用途。本款不限制委员会根据任何其他法律享有的权力。
(2)CA 水法典 Code § 1443.2(c)(2)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发出的通知,证明申请人已在提交申请前至少30天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进行了协商。如果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认为需要额外时间进行审查,它可以规定更长的协商期,但不超过60天。该通知应包括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提出的任何条件的副本。
(3)CA 水法典 Code § 1443.2(c)(3) 变更令下引水储存和提取的拟议核算方法,该方法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水法典 Code § 1443.2(c)(3)(A) 经拟储存水域所在盆地的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或负责实施批准替代方案的地方机构认证,符合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根据第10733.6条批准的替代方案。
(B)CA 水法典 Code § 1443.2(c)(3)(B) 如果没有适用的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根据第10733.6条批准的替代方案,则足以证明在拟议变更令下水的有益使用,且不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3篇第356.2条中部门的标准不符。

Section § 14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有人提交关于用水的临时变更令申请后的处理流程。首先,委员会会通知申请人,并列出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人员名单。委员会还必须在十天内将此通知发布到其官方网站上。接着,申请人需要通过邮件将变更情况告知这些人员以及当地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并向委员会提供已通知的证明。如果有人反对这项变更,他们有30天的时间向委员会提交异议。委员会将审查所有异议,并可能在对申请做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

(a)CA 水法典 Code § 1443.3(a) 委员会在收到临时变更令申请后,应尽快向申请人发出并送达申请通知,以及一份委员会认为可能受到临时变更不利影响的人员名单。委员会应在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后的10天内,将其发布到其互联网网站上。
(b)CA 水法典 Code § 1443.3(b) 申请人应通过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向委员会提供的利害关系人名单上的每个人,以及任何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当地机构为拟储存水的流域维护的利害关系人名单上的每个人发出通知。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供通知证明。
(c)CA 水法典 Code § 1443.3(c)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申请人邮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对临时分流和使用的异议。提出异议的人应将副本发送给申请人。
(d)CA 水法典 Code § 1443.3(d) 委员会应审议异议,并在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后,可在对临时变更令申请采取行动之前,就异议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4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根据变更令引取和使用水。这是为了确保合法用水者和环境需求都受到保护。此外,如果有人根据此类命令抽取储存的水,他们必须遵守经批准的可持续性计划设定的特定地下水法规。

Section § 14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用水相关的变更令不保证永久权利。委员会可以随时修改或取消变更令,但必须首先通知许可证或执照持有人,并给予他们回应的机会。根据此变更令使用水的授权在生效五年后到期,除非提前撤销。此期限不包括任何所需的监测或报告时间。此变更令的优先权低于不属于本章范围的未来水权主张。此外,此限制仅适用于取水,而不适用于地下储存水的有益使用。

Section § 1443.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续签变更令,前提是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在申请和跟进方面尽职尽责。续签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始申请中的文件,例如地图或图纸。续签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为五年。

委员会可以续签根据本条签发的变更令,如果委员会判断认为申请人已根据本分部(本章除外)的规定,在申请变更方面尽职尽责,并在提交该申请后积极跟进。委员会应根据本条处理根据本条签发的变更令的续签请求。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随变更令的原始申请提供的地图、图纸或其他数据。根据本条签发的变更令的每次续签,自续签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Section § 144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持有许可证或执照,并依照从第1725条开始的规定申请临时变更,则本条不适用于他们。

本条不适用于依照第10.5章(自第1725条起)申请临时变更的任何持许可证者或被许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