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将本州划分为水务监督区,这些区域的构成和调整应确保本州对水分配的监督最为实用和经济。
水权主管服务区内的水量分配设立水权监督官服务区
Section § 402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确定水权的不同方法。确定水权可以通过本分部中列出的具体程序、其他法律程序、权利主张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者在做出裁决或协议后获得许可证和执照来完成。
权利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全部方式确定和裁定:
(a)CA 水法典 Code § 4027(a) 依照本分部规定的程序;
(b)CA 水法典 Code § 4027(b) 依照本分部以外的法律规定的程序;
(c)CA 水法典 Code § 4027(c) 经由各权利主张人书面协议;
(d)CA 水法典 Code § 4027(d) 经由任何此类裁定或协议后颁发的许可证和执照。
水权 程序 法律程序
Section § 4028
如果您就水权达成协议,您需要正式记录下来。这意味着要将其提交给水权所在的每个县以及水将在土地上使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
当水权通过协议确定时,该协议应记录在涉及任何水权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以及涉及的任何水正在使用或有权使用的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
水权协议 县记录官 用水文件
Section § 4028.5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确定并裁定某些权利时,该法院判决的经认证副本必须被记录,其方式与另一特定法律条款(第4028条)强制要求记录协议的方式相同。
法院判决 权利确定 认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