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主动或根据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实体提交的申请,重新审议某项决定或命令。申请必须在决定或命令通过后的30天内提交。如果委员会想主动重新审议,也必须在决定通过后的30天内进行。委员会必须在决定通过后的90天内,就收到的申请决定是否重新审议。

Section § 11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可以再次审查一项决定或命令。他们可以查看案件的所有部分以及任何允许的论证。如果需要,他们可以举行另一次听证会,并且如果有充分理由,可以允许更多证据。重新审议后做出的决定将与原始决定同样有效。

Section § 1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随时纠正其决定或命令中任何明显的印刷错误或笔误,并且无需通知任何人或举行听证会来做出这些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