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水最长租赁五年,以支持节水工作,具体根据本章设定的条款。它不适用于受其他法律管辖的水租赁或转让。

Section § 1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水资源租赁的规则。它指出,租赁协议中的水必须来自出租人合法拥有的水权。租赁水量不得超过出租人在没有租赁的情况下,一年内通常会使用或储存的水量的25%。此外,租赁协议必须包含可执行的条款,以确保租赁不会损害其他合法用水人,也不会对鱼类、野生动物或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负面影响。这特别适用于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或在1914年12月19日之前确立的地表水权。

Section § 1022

Explanation

如果租赁的水资源由水区、水务公司或互助水务公司(以下统称为该区)持有,则适用以下规定:

(a) 该区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一项通过并载入其会议记录的决议,决定该区应根据本章租赁水资源;或者,如果法律另有要求,决定应举行选举以根据本章租赁水资源。该区应管理任何水资源租赁,并确定水资源是否超出该区需求且可供租赁。

(b) 由该区管理的任何水资源租赁应包含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的规定:

(1) 制定该区用水户提供参与水资源租赁意向书面通知的时间表。

(2) 为可供租赁的水资源设定最低价格,以维持该区的财务完整性,并以不低于最低价格的市场价值签订该水资源的租赁合同。

(3) 在首先扣除该区成本后,根据该区水资源分配政策,每年向参与水资源租赁的该区用水户分配净货币收益。这些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成本(无论是否供水)、输送、分配和开发设施成本、租赁管理成本,以及分配给为参与水资源租赁而放弃使用该区水资源的该区用水户的其他适当的该区成本。

(c) 根据本节由该区管理的水资源租赁的参与,就《政府法典》第1091.5条(a)款(3)项而言,被视为公共机构或委员会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

If the water subject to the lease is held by a water district, a water company, or a mutual water company, hereafter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the district,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apply:
(a)CA 水法典 Code § 1022(a)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district may, by a resolution adopted and entered in its minutes, determine that the district should lease water pursuant to this chapter, or, if otherwise required by law, determine that an election should be held to lease water pursuant to this chapter. The district shall administer any water lease and determine whether water is in excess of the needs of the district and is available for a lease.
(b)CA 水法典 Code § 1022(b) Any water lease administered by the district shall include provisions to achieve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水法典 Code § 1022(b)(1) Establish a schedule for district water users to provide written notice of the intention to participate in a water lease.
(2)CA 水法典 Code § 1022(b)(2) Establish a minimum price for the water available for leasing to maintain the financial integrity of the district and enter into leases for that water at market values at or above the minimum price.
(3)CA 水法典 Code § 1022(b)(3) Annually distribute the net monetary proceeds to water users in the district who have participated in the water leases, according to district water allocation policies, after first deducting district costs. These cost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the cost of the water, whether or not water is delivered, the costs of conveyance, distribution and development facilities, lease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appropriate district costs apportioned to water users in the district who forego the use of district wat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water lease.
(c)CA 水法典 Code § 1022(c) Participation in a water lease administered by the district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s deemed to be a public service generally provided by the public body or board for purposes of paragraph (3)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091.5 of the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 1024

Explanation

加州水法典的这一节明确指出,您不能通过本章的规定出售、更改或获得水权。如果您拥有水权,并通过减少用水量来节约用水,即使您在整个期间没有使用这些水,您也不会失去对这些水的权利。节水措施,例如土地休耕或作物轮作,都被视为对水的有益使用。但是,如果您正在出租节约的水并希望保留您的权利,您必须向州委员会报告您减少的用水量。如果您不提交这些报告,您将无法获得本章规定的利益。

(a)CA 水法典 Code § 1024(a)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出售任何水权或修改任何水权或合同。
(b)CA 水法典 Code § 1024(b) 根据本章允许的使用,不得取得任何水、水合同或水权中的任何权利。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24(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24(c)(1) 当任何根据先占权有权用水的人因节水努力而未能使用全部或部分水,并根据本章租赁该节约的水时,任何此类停止或减少使用所租赁的先占水,在停止或减少使用的范围内,均被视为等同于合理有益的用水。在适用于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案》(经修订的1913年法规第586章)或本法典先占的水,或在1914年12月19日之前先占的水的没收期届满时,不得没收所节约水的先占权。
(2)CA 水法典 Code § 1024(c)(2) 州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寻求本章利益的水出租人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因节水努力而减少用水的程度和数量。在最大可能范围内,这些报告应作为州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与用水相关的报告的一部分。未能提交报告将剥夺用水人享受本章利益的权利。
(3)CA 水法典 Code § 1024(c)(3) 就本章而言,“节水”是指使用更少的水来达到现有先占权下允许的相同用途或目的。如果因土地休耕或轮作而未使用用于灌溉目的的先占水,则减少的使用应被视为本节所指的节水。

Section § 10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审查租赁水的使用者如何利用这些水,没有任何限制。

Section § 1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区出租或租赁水资源,他们必须将租赁协议告知州委员会。通知中必须包含几个具体细节:租赁协议的副本、任何相关的水许可证或执照号码、租赁中包含的保护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描述、关于租赁如何支持节水工作的解释,以及一份详细说明双方在租赁期内将如何遵守环境保护条款的协议。

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是水区,水出租人应向州委员会提交水租赁协议通知,并在通知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025(a) 租赁协议的副本。
(b)CA 水法典 Code § 1025(b) 任何水许可证或执照号码。
(c)CA 水法典 Code § 1025(c) 租赁、许可证和执照中保护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环境条件的描述。
(d)CA 水法典 Code § 1025(d) 关于租赁将如何协助出租人节水努力的声明。
(e)CA 水法典 Code § 1025(e)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其中规定了许可证、执照或租赁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和条件,以及根据第1029节为许可证、执照或其他水权设定的适用条件,在租赁期内将如何遵守。

Section § 1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两个私人当事方参与租赁时,出租方(出租人)必须向委员会申请批准。申请需要包含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信息和文件、州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以及一笔费用。此外,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提供听证机会后,将决定是否批准租赁,前提是确保该租赁不会损害其他合法用水者或对环境(如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负面影响。

(a)CA 水法典 Code § 1025.5(a)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私人当事方,出租人应向委员会提交申请以批准租赁协议,并在申请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025.5(a)(1) 第1025条第(a)款至第(e)款(含)所述的信息和材料。
(2)CA 水法典 Code § 1025.5(a)(2) 州委员会认为审查申请所需的其他信息。
(3)CA 水法典 Code § 1025.5(a)(3) 根据第1525条设定的申请费。
(b)CA 水法典 Code § 1025.5(b) 委员会在提供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如果委员会判断该租赁不会损害水的合法使用者或不合理地影响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则可批准该租赁。

Section § 10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本章管辖的水权租赁无需遵守第2部分第10章和第10.5章中概述的规则。这些章节通常涉及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某些监管要求。

Section § 1026

Explanation

在批准水权租赁之前,牵头机构必须在发出书面公共通知后等待30天。此通知必须发送给可能受影响的合法用水户,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任何已要求获得水权租赁特别通知的人。出租水权的人必须支付一笔由州委员会设定的费用,以支付发送此通知的成本。

牵头机构不得批准水权租赁,除非在委员会提供书面公共通知30天后。该通知包括通过专人递送或挂号邮件向可能受租赁影响的水的合法使用者发出的通知,这些使用者由委员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根据本章要求水权租赁特别通知的任何一方确定。水权出租人应支付一笔合理费用,金额由州委员会确定,用于支付提供通知的费用。

Section § 1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针对涉及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调水的水权租赁协议的具体要求。首先,任何租赁协议都必须确保维持足够的径流,以使三角洲的水质保持在未调水时的自然状态。其次,如果水是从三角洲以北地区租赁给以南地区,协议必须包含提供水量的条款,以帮助抵御海水入侵并支持环境,具体由州委员会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027(a) 任何根据本章订立的、涉及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调水的水权租赁协议,应当提供符合部门确定为必要的输送水要求的径流,以维持在不进行与水权租赁相关的调水情况下三角洲将存在的水质。
(b)CA 水法典 Code § 1027(b) 任何规定将水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以北的出租人租赁给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以南的承租人的水权租赁协议,应当按照州委员会的行政规定,提供一定量的水用于三角洲咸水排斥和环境目的,其数量应与所有类似的三角洲出口要求成比例。

Section § 1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根据第 1029 条进行的水权租赁相关案件中,法院将审议该租赁和水权转让如何影响水的合法使用者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然而,如果需要永久改变与该租赁相关的水权使用权,该问题必须在不同的法院案件中处理。

Section § 1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水租赁协议需要进行环境评估时,由谁负责。如果出租水资源的机构是政府机构,那么它就是主要的决策者。但如果出租方是私人实体,而用水方是水区,那么水区将负责。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是私人当事方,则由州委员会牵头。

《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适用于本章授权的水租赁协议。就该部而言,出租人是牵头机构,但如果出租人是私人当事方且承租人是水区,则承租人是牵头机构。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私人当事方,则州委员会是牵头机构。

Section § 1030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负责在水权租赁期内对其进行监督。如有必要,委员会将采取行动执行租赁条款,以确保水权租赁不会损害任何合法用水者,或对鱼类、野生动物或水的其他有益用途造成负面影响。

在水权租赁期内,州委员会应酌情监督该租赁。州委员会应酌情启动程序,以执行水权租赁、许可证和执照或用水授权的条款和条件,确保水权租赁不会损害任何合法用水者,或不合理地影响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

Section § 1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水权租赁只有在支付年度费用后才能开始并保持有效。如果没有支付第一年的费用,租赁就不会开始;并且在接下来的年份里,除非每年都支付费用,否则租赁也不会继续。

根据本章规定的水权租赁,在依照第1525条设定的首笔年度费用支付之前不得生效;且除非支付了该年份的年度费用,否则该租赁在任何后续年份均不得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