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本编定义与解释
Section § 1001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款的任何内容都不能被理解为创立或确认对水体本身的任何所有权或权利。
Section § 1003
本节规定,在本分部中,“水务委员会法案”一词指1913年的第586章法规,包括此后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
Section § 1005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市、县和各类区能继续享有过去和未来关于获取和使用水的法律带来的好处。如果一条河流沿着州界流淌,并且受州参与的州际协议管辖,那么市政实体对水的使用权会受到保护。美国政府签约向这些实体供水,这些水不会受到法律规定的用水工程建设或实际用水的时间限制,也不会受到用水连续性的限制。此外,即使承包商在某个时期没有使用这些水,他们的水分配量也不会减少,其他人也不能声称拥有这些水。
Section § 1005.1
Section § 100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停止或减少使用地下水,以便通过使用来自不同来源的水来补充地下水,这被认为是合理且有益的地下水使用。重要的是,只要使用的外部水量不超过地下水抽取的减少量,这不会导致任何地下水权利的丧失。
在本法律生效之前使用替代水源的人,必须在法律生效日期起 (90) 天内,报告因使用替代水而减少的地下水抽取量,并按每个水年列出。对于法律生效后的使用,他们必须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年度声明。此规定仅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县,并包括来自非支流水源的水,例如引入水或节约用水。
Section § 1005.3
这项法律适用于克恩县特哈查皮-卡明斯县水区内,在确定水权相关法律诉讼期间的水权。即使在法律判决最终确定之前,这些盆地的水权所有者没有抽足他们应得的全部水量,他们也不会因此失去任何水权。这项保护对于特哈查皮、布赖特和卡明斯盆地独特而浅的地下水条件尤为重要。其目的是鼓励减少抽水,以节约用水,直到有替代水源可用。
Section § 1005.4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非本地水源来补充地下水,被视为对现有地下水权利的合理且有益的使用。如果你因为改用其他水源而减少了地下水抽取,你不会因此失去你的地下水权利。
你可以每年报告你减少了多少地下水抽取量,但即使不报告,也不会影响你的权利。这项规定适用于加州的大多数县,但少数几个县除外,例如洛杉矶县和圣迭戈县。
非本地水源可以指从不同流域引入的水,或者通过节水措施储存起来、否则就会浪费掉的水。
Section § 1006
Section § 1007
Section § 1008
本法律明确规定,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视为剥夺任何人根据州法律享有的上诉权利。
Section § 100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任何供水商(例如城市、县、区或私人实体)实施旨在为市政用途节水的计划。他们还可以强制要求新客户安装合理的节水或水回收设备,作为获得新供水服务的条件。
Section § 1009.5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和县地区检察官达成协议,让水区的律师可以担任特别检察官。这位律师可以起诉与水污染或节水相关的某些违规行为,包括轻罪或违规。地区检察官决定水区律师权力的范围,包括传票权。地区检察官还会明确水区律师被允许起诉哪些法律。这项协议确保与水务相关的法律事务得到高效处理。
Section § 1010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为改用再生水、淡化水或污染水而停止或减少使用他们现有权利下的水,这仍然被视为对其水权的合理和有益使用。这意味着他们的水权不会被削减或丧失。
如果以这种方式用水,可以作为延长其许可证规定用水期限的正当理由。水权许可证不会因为这种替代用水而减少,用户可能需要报告他们使用的再生水或淡化水的数量。该法律还允许此类水合法地出售、租赁或转让,而不会丧失原始权利的任何部分。
Section § 1011
本条解释,如果拥有用水权的人因节水措施(如休耕或轮作)而减少用水量,他们不会因此失去用水权。减少用水量被视为合理使用,他们的权利受到保护,不会因未充分用水而丧失。用水人可能需要报告其节水活动以保留这些保护。
此外,通过节水而节省下来的用水权可以转让,例如出售或租赁。一旦水权转让协议结束,这些权利将归还给原始持有人,如同从未发生过转让一样。
Section § 1011.5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高效用水的重要性,通过鼓励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合使用,即“联合用水”。它规定,如果拥有用水权的人因使用替代水源而停止或减少用水,其权利不会被没收。基本上,如果他们高效地使用了不同的水源,就如同他们仍在行使原有的用水权。用水权持有人必须报告这些变化以保留其利益。
替代水必须符合规定,特别是来自未枯竭的地下水区域,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例如东圣华金县盆地,在这些情况下,有特定条件确保用水和信用额度的公平交换。本节还允许在使用替代水源时出售或交换用水权。
然而,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因抽水而面临水质恶化威胁的地区,并且它们不影响水资源监管机构对地下水的管辖权。
Section § 10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机构,无论是单独还是与他人合作,节约了原本会从科罗拉多河输送并在帝王灌溉区内使用的水,那么他们使用这些节约下来的水的权利不应被剥夺或削弱。这项保护始终有效,除非书面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013
本法规定了帝国灌溉区(IID)如何管理其科罗拉多河水,以及在节约用水(特别是与索尔顿海相关)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通过节约用水减少流入索尔顿海的水量,他们不对索尔顿海的任何负面影响负责。在《量化和解协议》(QSA)期间,“土地休耕”是指将土地从农业生产中移除以节约用水。这必须是IID批准的计划的一部分,并听取地方当局的意见,以确保其不会损害社区。通过休耕节约的水与通过提高效率节约的水享有同等地位。《量化和解协议》的各方如果通过这些方法节约用水,其用水权不会丧失。在IID决定提供之前,不得从其处获取额外用水。在《量化和解协议》期间转让的水,IID必须支付一笔费用以帮助恢复索尔顿海,费用上限为转让价值的10%,并存入索尔顿海恢复基金。某些转让可免除此费用。某些规定仅在《量化和解协议》于2003年10月12日或之前签署的情况下适用。重要的是,IID仍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
Section § 1014
这项法律规定,转让水或提议转让水,不会导致失去、改变或放弃任何既定的用水权利。此外,就水转让进行谈判或达成协议,也不能被用作证明水被浪费或未被适当使用的证据。
Section § 1015
Section § 1016
这项法律规定,水权转让协议结束后,被转让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归还给原所有者。接收水的一方,或任何从转让中受益的人,不能要求继续供水。
此外,他们也不能基于信赖、公共使用、紧急情况或意想不到的需求增加等多种原因,主张获得更多水的权利。
Section § 10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拥有用水权,并根据特定法律进行转让或交换,这仍然被视为对水的“有效利用”。这意味着你的水权不会因为这种转让或交换而受损或被没收,即使这些水是在1914年12月19日之前取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