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听证办公室
Section § 1110
这项法律在水务委员会内部设立了行政听证办公室,该办公室作为一个独立单位运作,旨在确保与水权相关的听证会公平高效。办公室由一名首席听证官监督。该办公室的目的是为水权纠纷(包括涉及大麻执法的纠纷)提供公正的听证官,并处理各种与水相关的程序,例如水权变更申请。
听证会应根据特定的政府规定进行,委员会在程序方面拥有灵活性,除非其他条款或委员会规章另有规定。
Section § 1111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职责和架构,特别是针对与水权相关的事务。该办公室必须配备合格的律师,他们担任听证官,类似于法官,并具备水法方面的经验。
委员会负责从这些听证官中任命一名首席听证官。此人拥有几项关键权力:他们可以雇用工作人员和专家,将案件分配给不同的听证官,必要时重新分配案件,并且自己也可以担任听证官。
Section § 111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听证官在特定水法事务中的职责。这些听证官负责处理与投诉、拟议的停止和禁止令、许可证吊销和执照吊销相关的听证会。
如果听证会涉及超出这些规定范围的任何问题,则此要求不适用。在委员会主导的裁决性听证会中,听证官可应要求提供协助,并可被指派管理这些听证会的部分事务。
此外,听证官还可以承担额外任务,例如监督非听证事项、调解或调查,前提是这些任务不影响他们及时解决主要听证问题的首要职责。
Section § 1113
本节规定,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听证官必须遵守行政裁决道德准则。简而言之,这些官员需要遵循该准则中列出的具体道德规范。
Section § 1114
本法律章节概述了由听证官监督的行政听证中处理拟议和最终命令的流程。它规定了采纳命令的时间表,允许听证官在案件提交后90天内发布最终命令,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如果案件复杂,此时间表不适用,并且需要听证管理计划。
对于涉及行政民事责任的案件,最终命令需要根据需要进行审查或上诉。对于其他案件,听证官准备一份拟议命令,委员会有90天时间采纳、修改或驳回,并且只能将案件发回听证官一次进行修订。
如果委员会未能在90天内对拟议命令采取行动,该命令将自动采纳。利害关系方可在收到拟议命令后30天内请求采取特定行动。其他复杂案件,例如法院移交的案件或涉及多方当事人和证据的案件,遵循不同的规则以有效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