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2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凡是地区董事会认为地区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债务时,他们必须发布一项决议。该决议应详细说明为何需要这笔债务、将承担多少债务、债券的期限(最长可达40年),以及最高年利率(上限为8%)。随后,这项承担债务的提案必须提交给选民批准。

凡是董事会认为地区有必要承担债券债务时,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声明,并说明拟议债务的用途、拟承担的债务金额、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40年)、应支付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每年8%),以及提交给选民的议案。

Section § 60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会必须确定一个具体日期,用于举行一次选举,选民将在该选举中决定是否批准承担债券债务。

Section § 6027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董事会有责任在指定日期组织一次特别选举。该选举应遵循《选举法》中列出的规则,除非本条文中有提及具体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602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负责组织选举的委员会必须提供一份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地区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文本。它还应指明投票选区、投票地点,以及每个选区的选举官员的姓名——一名法官、一名监察员和两名书记员。

Section § 602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项选举与州或县选举合并举行,双方将使用相同的选区、投票站和选举工作人员。决议和通知中注明此安排即可。

Section § 60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该区有报纸,通知必须在董事会选定的报纸上公布。如果没有报纸,则应在每个受影响县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这份通知必须在选举日期前 (14) 到 (28) 天之间公布。

该通知应依照《政府法典》第 (6066) 条,在董事会指定的一份或多份报纸上在该区内公布。如果该区没有报纸出版,则该通知应在该区内每个受影响的县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公布或张贴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 (14) 天,但不超过 (28) 天完成。

Section § 60276

Explanation
该区负责支付举行选举相关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60277

Explanation

选举结束后,委员会必须在七天内确定并公布结果。他们必须遵循与《选举法》中类似的程序,除非本特定法案另有规定。

该选举的投票结果应提交,选票应由该委员会在该选举后的七天内清点,其结果应根据《选举法》的适用规定确定和宣布,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Section § 60278

Explanation
结果一经公布,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这些结果记录在董事会的官方记录中。

Section § 602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场选举总体上是公平的,那么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小错误或非正式情况,并不会导致该选举无效。

Section § 6028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质疑某些债券的有效性或相关程序,您必须在选举日期后的三个月内提起法律诉讼。如果您不这样做,这些债券及其程序将被视为完全合法且无可争议。

Section § 60281

Explanation
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投票赞成承担新债务,董事会可以决定何时以及如何创建和出售债券。这些债券可以现金或其等价物形式出售,只要董事会认为这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60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区发行的债券与市发行的债券享有同等待遇。它们也免除州内的所有税收。

任何区发行的任何债券特此赋予与任何市发行的债券相同的效力、价值和用途,并应免除加利福尼亚州内所有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