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120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对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普通和特别水区选举,应适用《选举法》的规定,除非本具体法案另有不同的指示。

Section § 60121

Explanation

本节是关于成立新的水补给区的选举过程。在这次选举中,将选出首批董事,并且选民将决定是否根据相关法案成立一个水补给区。

候选人需要宣布参选并获得提名。选举将遵循《选举法》的规定,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只有符合《选举法》规定的所有选民资格的人才能参加本次选举。

在该选举中,应选出首批董事,并提交以下议案:
“是否应根据《水补给区法》通过组建____水补给区的提案?”
候选人应声明其候选资格并获得提名,选举应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举行和进行,计票、结果宣布和选举证书的颁发也应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进行,只要这些规定适用,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任何人在本法规定下的任何选举中均无权投票,除非该人具备《选举法》规定的所有选民资格。

Section § 60122

Explanation
在就成立水资源补给区进行投票后,主要县的监事会有七天时间审查结果。如果多数票支持成立,监事会将正式宣布该区域为一个新成立的区,并使用其先前选定的名称。县书记官随后会在每个受影响的县记录这份声明,使其正式生效。

Section § 60122.5

Explanation
县书记员必须尽快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明文件,详细说明该区域的名称、成立日期、所在地,以及其边界的描述或地图。如果所需信息已包含在组织该区域的命令中,书记员可以提交该命令,而无需另外提交一份证明文件。

Section § 60123

Explanation
当州务卿收到证明水源补给区正式成立的必要文件时,他们必须在十天内签发一份证书,确认该区已根据加州法律成立。该证书还必须送交并由每个相关县的县书记官记录备案。

Section § 60124

Explanation
一旦县书记官的证书或宣布该区已组建的命令提交给州务卿,该区即被正式认定为水资源补给区。这意味着它获得了法律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权力。

Section § 60125

Explanation
如果在设立一个区或进行选举时出现一些小错误或非正式情况,且这些情况没有显著影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那么这些情况不会导致该区的成立无效。如果有人想质疑一个区成立的合法性,他们必须在区正式设立之日起三 (3) 个月内提出。过了这个期限,该区的设立就被认为是完全有效且无可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