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8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设立一个新的水资源补给区,你必须向主要县的选举官员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需要由居住在拟设区内的注册选民签署。具体来说,签名人数应至少占该区域选民总数的10%。如果拟设区跨越多个县,你需要每个县内至少10%的选民签名。每份请愿书必须指明它涵盖哪个县,并且只能包含该县选民的签名。

Section § 60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人们想要成立一个水区时,他们必须起草一份请愿书,详细说明该水区的拟议边界、成立水区的原因、组织水区的请求以及一个建议的水区名称。请愿书还必须包含一份声明,将每年最高财产税率固定为每百美元财产价值二十美分,用于购买水以补充供应。请愿书中确定的税率不能改变,除非选民在一次专门的选举中批准不同的税率。

该请愿书应描述拟议的区域边界,阐明拟议成立的理由,请求根据本法案组织该区域,并提出该区域的名称。寻求组织区域的人员应在请愿书中包含一份声明,限制年度财产税率,该税率不得超过每一百美元 ($100) 评估价值二十美分 ($0.20),可由董事会征收,用于购买水以进行补给。此后,董事会应受限于成立请愿书中确定的税率,除非在该目的举行的选举中投票的多数选民后来改变了请愿书中确定的税率。

Section § 60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拟设区跨越多个县,主管县的选举官员必须迅速将载有选民签名的请愿书发送给每个其他相关县的选举官员。

Section § 60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提交关于拟议区域的请愿书后30天内,县选举官员必须核实请愿书是否获得了足够数量的注册选民的有效签名。每个受影响县的官员将审查请愿书,然后认证请愿书的签名数量是否足够。他们必须将附有审查结果的证明附在请愿书上,并将其发送给主要县的选举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