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95

Explanation
如果所有受影响县的选举官员确认一份请愿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则主县的选举官员必须将该请愿书和验证证明提交给该县的监事会。

Section § 6009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提交一份特定的请愿书及其相关证明时,主要县的监事会必须立即将一份副本发送给相关部门。

Section § 60097

Explanation

当向部门提交请愿书后,必须在60天内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审查是否应将更多土地纳入拟议的水区。听证会还将审查是否应将目前已纳入的一些土地移除。重点将是确保该区域能惠及所有使用或依赖该地区地下水资源的人。

在向该部门提交此类请愿书后,该部门应在六十 (60) 天内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应将其他土地纳入拟议的区域内,或者是否应将已纳入的一些土地排除在外,以及经纳入和排除修改后的拟议区域是否普遍有利于所有直接或间接依赖使用或有权使用该拟议区域内地下水供应的个人或财产。

Section § 600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政府部门公布一份请愿书的副本,以及请愿书上五名签署人的姓名,同时还要公布听证会的具体信息,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这项公布必须在每个受影响的县进行,并且要按照《政府法典》第6066条规定的程序来执行。

Section § 600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公共听证会期间,如果需要,听证会可以推迟举行,部门必须听取所有关于从拟议区域中增加或移除土地的证据。他们还必须考虑地下水补给计划将如何使拟议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受益。

Section § 60100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认为应该向拟议区域增加更多土地,他们必须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来讨论此事。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包括何时、何地以及为何举行,必须在所有相关县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听证会期间,部门将收集证据,以决定是否应纳入额外土地,以及它可能如何使该区域的人员或财产受益。

如果部门认定应将额外土地纳入拟议区域,则应立即确定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日期,以确定该土地是否应被纳入。该听证会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在拟议土地将要被纳入的每个受影响县刊登,且该通知应包含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并应描述拟议纳入该拟议区域的土地。如果举行此类听证会以审议额外土地的纳入,部门应听取所有与该额外土地的纳入以及该拟议纳入拟议区域的土地内的人员或财产将获得的利益相关的证据。

Section § 60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在请愿书提交后六个月内,决定哪些土地将成为拟议的地下水使用区域的一部分。该部门还需要决定该区域内的人员或财产是否会从使用地下水或补给地下水中受益。这项决定必须报告给所涉主要县的监事会。

Section § 60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认定拟议水区内的人员或财产无法从获取或使用地下水中受益,那么县委员会将不再推进该区的组建。请愿书将仅作为公共记录存档。但是,可以再次提交新的请愿书,但必须在部门作出决定后至少六个月才能提交。

如果部门确定拟议区域边界内的个人或财产不会直接或间接受益于其中地下水供应的使用权或使用,以及其补给,则主要县的监事会将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但请愿书和报告将作为公共记录存档,不影响提交组建水补给区的新请愿书,但在此类部门作出任何不利决定后六个月内不得提交任何此类新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