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该部门提交此类请愿书后,该部门应在六十 (60) 天内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应将其他土地纳入拟议的区域内,或者是否应将已纳入的一些土地排除在外,以及经纳入和排除修改后的拟议区域是否普遍有利于所有直接或间接依赖使用或有权使用该拟议区域内地下水供应的个人或财产。
设立设立听证会
Section § 60097
当向部门提交请愿书后,必须在60天内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审查是否应将更多土地纳入拟议的水区。听证会还将审查是否应将目前已纳入的一些土地移除。重点将是确保该区域能惠及所有使用或依赖该地区地下水资源的人。
公开听证会 纳入土地 排除土地
Section § 60098
这项法律要求政府部门公布一份请愿书的副本,以及请愿书上五名签署人的姓名,同时还要公布听证会的具体信息,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这项公布必须在每个受影响的县进行,并且要按照《政府法典》第6066条规定的程序来执行。
请愿书公布 听证会通知 请愿书签署人
Section § 60099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公共听证会期间,如果需要,听证会可以推迟举行,部门必须听取所有关于从拟议区域中增加或移除土地的证据。他们还必须考虑地下水补给计划将如何使拟议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受益。
公共听证会 地下水补给 增加土地
Section § 60100
如果部门认为应该向拟议区域增加更多土地,他们必须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来讨论此事。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包括何时、何地以及为何举行,必须在所有相关县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听证会期间,部门将收集证据,以决定是否应纳入额外土地,以及它可能如何使该区域的人员或财产受益。
如果部门认定应将额外土地纳入拟议区域,则应立即确定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日期,以确定该土地是否应被纳入。该听证会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在拟议土地将要被纳入的每个受影响县刊登,且该通知应包含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并应描述拟议纳入该拟议区域的土地。如果举行此类听证会以审议额外土地的纳入,部门应听取所有与该额外土地的纳入以及该拟议纳入拟议区域的土地内的人员或财产将获得的利益相关的证据。
公开听证会 拟议区域 额外土地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