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变更排除
Section § 60400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内的部分土地可以被移除,而且这些被移除的土地不必相互连接。
Section § 60401
如果一个团体想将某个区域从一个区中排除,他们需要向该区的秘书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由该区域内,在上次加州州长选举中投票的选民中,至少10%的人签署。
Section § 60402
本法律要求,任何旨在将某个区域从一个区中移除的请愿书,必须清楚描述该区域的边界,解释请求排除的原因,并正式请求将该区域从该区中移除。
Section § 60405
Section § 60407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份与区委员会事务相关的请愿书需要核实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请愿书或其修订版本被发现不合格,它将被正式记录为一份公开文件,但这并不妨碍以后就同一问题提交新的请愿书。如果请愿书被认为是合格的,秘书必须立即将其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60408
本节解释了在区会议之前如何正确公布请愿书及其通知。它要求请愿书的文本和会议通知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进行公布。如果请愿书包含在多份文件上,只需公布一份副本。公布中无需列出请愿书中的五人以上的姓名,但必须说明签署人的总数。此公布必须在请愿书提交给董事会之前至少 7 天,但不超过 28 天完成。
Section § 60409
一旦举行了将某个区域从水区中移除的选举,那么用于此目的的请愿书的合法性或充分性就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或审查。
Section § 60410
如果一个区域的董事会想要将某个区域从该区域中移除,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该区域的边界,并解释该区域并未从该区域的水资源中受益。他们必须邀请感兴趣的各方参加会议讨论排除事宜,并告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区域秘书必须根据具体指导方针公布该决议和通知,公布时间应在会议前至少七天但不超过二十八天。
Section § 60412
Section § 60413
Section § 6041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就将特定区域从水资源补给区中排除的选举,向公众发布通知的程序。通知必须在选举前7到28天发布,并使用可识别的名称或描述清楚地说明拟排除的区域。在选举选票上,选民将看到一个问题,询问指定区域是否应从该区中排除,并有“是”或“否”的投票选项。
Section § 60415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项提案在选举中获得多数选民的批准,董事会的主席和秘书必须正式确认结果。他们需要向州务卿证明这一结果,并在该区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处提交一份证明,以表明该提案已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