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内的部分土地可以被移除,而且这些被移除的土地不必相互连接。

任何区域内所包含的地域均可从该区域中排除,且如此被排除的地块无需彼此相邻。

Section § 604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团体想将某个区域从一个区中排除,他们需要向该区的秘书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由该区域内,在上次加州州长选举中投票的选民中,至少10%的人签署。

一份请愿书,可以由任意数量的独立文件组成,应提交给该区的秘书,并由居住在拟排除区域边界内的选民签署,其人数至少等于在提交该请愿书之前的上一次大选中,在本州州长职位的所有候选人选举中投票的此类选民人数的百分之十 (10)。

Section § 60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旨在将某个区域从一个区中移除的请愿书,必须清楚描述该区域的边界,解释请求排除的原因,并正式请求将该区域从该区中移除。

该请愿书应阐明并描述拟排除区域的边界,应说明提议该排除的理由,并应包含一项请求,即该区域应从该区中排除。

Section § 60403

Explanation
请愿书提交后,区域秘书有十天时间检查其是否已获得足够选民的签名。

Section § 60404

Explanation
地区秘书审查请愿书后,必须附上一份注明日期和审查结果的证书。这份证书会说明是否有足够多的选民签署了请愿书,使其有效或无效。

Section § 60405

Explanation
如果地区秘书发现某个地区的请愿书不符合要求,秘书会说明还需要多少选民才能使其符合要求。您有十天时间通过提交额外的请愿书来纠正这个问题。一旦提交了这些新的请愿书,秘书将有十天时间重新检查并确认结果。

Section § 60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提交补充请愿书时,在原请愿书和任何补充请愿书上收集到的所有签名将被一起计算,以确定签署请愿书的选民总数。

Section § 60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份与区委员会事务相关的请愿书需要核实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请愿书或其修订版本被发现不合格,它将被正式记录为一份公开文件,但这并不妨碍以后就同一问题提交新的请愿书。如果请愿书被认为是合格的,秘书必须立即将其提交给委员会。

如果他的证明书显示任何此类请愿书,或经修订的请愿书,为不充分的,则该请愿书应由他提交给区委员会并作为公共记录保存,但这不影响提交一份具有相同效力的新请愿书;但如果秘书的证明书显示该请愿书或经修订的请愿书为充分的,则秘书应立即将其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604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区会议之前如何正确公布请愿书及其通知。它要求请愿书的文本和会议通知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进行公布。如果请愿书包含在多份文件上,只需公布一份副本。公布中无需列出请愿书中的五人以上的姓名,但必须说明签署人的总数。此公布必须在请愿书提交给董事会之前至少 7 天,但不超过 28 天完成。

该请愿书的文本以及一份说明将提交该请愿书的会议时间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在该区内公布。当请愿书包含在多份文件上时,仅需公布一份该请愿书的副本。请愿书和通知的该公布中,无需列出请愿书所附姓名中的五人以上,但应说明签署人的人数。公布应在请愿书提交给董事会的时间之前至少七天,但不超过二十八天完成。

Section § 60409

Explanation

一旦举行了将某个区域从水区中移除的选举,那么用于此目的的请愿书的合法性或充分性就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或审查。

在该区域从该区排除的选举结束后,该请愿书在任何方面的充分性均不得受到司法审查,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提出质疑。

Section § 604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的董事会想要将某个区域从该区域中移除,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该区域的边界,并解释该区域并未从该区域的水资源中受益。他们必须邀请感兴趣的各方参加会议讨论排除事宜,并告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区域秘书必须根据具体指导方针公布该决议和通知,公布时间应在会议前至少七天但不超过二十八天。

任何区域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启动将领土从该区域排除的程序。该决议应描述拟排除区域的边界,应声明拟排除区域内的人员或财产均未直接或间接受益于该区域内的地下水供应的使用或使用权及其补给,应要求所有对拟排除事宜感兴趣的人员出席董事会,并就为何不应排除该区域发表意见,应确定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届时这些感兴趣的人员将有机会发表意见,并应指示区域秘书就此发出通知。秘书随后应促使该决议的文本以及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在该区域内公布。公布应在为听证会确定的时间之前至少七天但不超过二十八天完成。

Section § 60411

Explanation
一旦举行了将某个区域从区划中排除的选举,该决议所作的决定就不能受到法院的质疑或审查。这意味着该决议是最终的,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

Section § 604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一个区域想从水区中移除,可以通过请愿或决议两种方式进行。如果通过请愿进行,董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法令批准移除。如果通过决议进行,董事会必须为相关方举行听证会,并通过一项法令决定该区域是否应被移除。然而,在通过决议移除该区域之前,董事会必须确认该区域内的人员或财产没有以任何方式从该区的地下水资源中受益。

Section § 604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如果将某个区域排除出去的决定(或请愿)获得批准,该区域的居民将对是否排除进行投票。这次投票必须在相关法令生效后的70天内举行,并由委员会负责组织。

Section § 604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就将特定区域从水资源补给区中排除的选举,向公众发布通知的程序。通知必须在选举前7到28天发布,并使用可识别的名称或描述清楚地说明拟排除的区域。在选举选票上,选民将看到一个问题,询问指定区域是否应从该区中排除,并有“是”或“否”的投票选项。

此类选举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3 条在该区内公布。公布应在该选举确定的日期前至少七天但不超过二十八天完成。该通知应描述拟排除区域的边界,并应通过适当的名称或其他识别词语指定该区域,以便在该法案规定的任何提交该排除问题的选举中使用的选票上提及和标示该区域。在该选举中提交的措施应在选票上大致表述如下:
“____(填写选举通知中指明的拟排除区域的名称或其他指定)是否应从____(水资源补给区名称)中排除?”在该提案的右侧应印有“是”和“否”字样以及投票方框。

Section § 604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项提案在选举中获得多数选民的批准,董事会的主席和秘书必须正式确认结果。他们需要向州务卿证明这一结果,并在该区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处提交一份证明,以表明该提案已通过。

董事会应清点在该选举中投出的票数,并且,如果该提案在该选举中获得投票选民的多数批准,董事会主席和秘书应将该事实证明给州务卿,并应在该区所在的每个受影响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一份证明,说明该提案已获通过。

Section § 60416

Explanation
一旦州务卿收到一份关于某个区域从某个区中移除的特定证书,他们必须在10天内签发自己的证书,确认这一变更。这份证书随后必须送交并存档于受该区变更影响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处。

Section § 60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被正式从一个区中移除,它就不再被视为该区的一部分。然而,该被移除区域内的财产仍有责任偿还该区在移除前存在的任何债务。这种情况会一直持续,直到所有这些债务都完全还清,就像从未发生过移除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