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本法另有规定,《选举法》中概述的规则和程序将适用于普通区选举和特别区选举。

Section § 60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要在区选举中投票,您必须是根据《选举法》注册的选民,并且居住在您投票所在区的特定分区内。县选举官员负责在选民登记表上做标记,以表明某人是否有资格在区选举中投票。

Section § 6021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的边界线跨越了不同的县选举区,那么只有同时在该区和该选举区登记的选民才能投票选举该区的候选人。为了方便这一点,选举官员可以在这些区域提供两种选票:一种包含区候选人,另一种不包含。选举工作人员的职责是确保只有在该区登记的选民才能获得印有区候选人姓名的选票。

Section § 60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各县水资源补给区董事会成员的选举过程。它授权县选举官员为这些选举准备正式选票。选票上将有一个特定的标题,表明是水资源补给区选举,以及一个副标题,用于投票选举特定区划的董事会成员。选民可以选择填写候选人姓名。

投票站工作人员只会将这些选票提供给区内已登记的选民。对于部分位于区内、部分位于区外的投票站,将提供两种选票。一种包含区内选民的董事会成员选举详情,另一种则省略这些详情,供非区内选民使用。

在设有区划的县,县选举官员特此被授予权力,并被授权在为董事选举选民提供的正式选票上印制标题,其形式与《选举法》为无党派官员规定的标题相同,该标题应标明“水资源补给区”,副标题为“董事会成员,第____区(此处填入区号)——选一人”,其下方应列出该区划董事会成员职位的候选人姓名,并留有适当的空白处,供选民按需填写候选人姓名,并在该空白处对面设置一个投票方框。如此提供的选票应由投票站工作人员仅提供给在其各自投票站内,且在登记册上显示为该区划内正式登记选民的选民;对于部分位于该区划内、部分位于该区划外的投票站,县选举官员应向投票站委员会提供两种选票,其中一种应包含上述为该区划选民使用的内容,另一种则不包含列有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姓名的标题,并应提供给非该区划选民但属于该投票站的选民。

Section § 602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示委员会组织并审查所有与倡议和全民公决相关的选举结果。此外,委员会还负责组织他们有权审查的其他类型选举。

Section § 60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负责组织选举的管理机构必须决定选举工作人员的薪酬,选择该区每个分区的选区和投票站,并任命选举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通常包括一名监察员、一名法官和两名书记员。如果是合并选举,则可能需要法律规定的额外工作人员。
依照本法规定召集或举行任何选举的管理机构应确定支付给选举工作人员的报酬,并应指定该区每个分区内的选区和投票站,并应任命该选举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应包括一名监察员、一名法官和两名书记员,除非在合并选举的情况下,法律要求有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Section § 602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对于选举,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投票区域并界定其边界。这些投票区域可以与区内现有的州或县选举区相符、重叠或合并。

Section § 60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级选举与州级或县级选举合并举行,那么区级选举将使用与州级或县级选举相同的投票区、投票站和选举官员。

如果任何区级选举与任何州级或县级选举合并举行,则该区级选举的投票区、投票站和选举官员应与为该州级或县级选举设立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