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160

Explanation
董事会只能通过正式程序做出决定,例如通过一项条例、一项决议或一项动议。

Section § 60161

Explanation
每当对一项法令进行表决时,每位理事会成员的投票都必须在理事会的官方记录中被记录为“赞成”或“反对”。

Section § 60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口头做出决定,但如果团体中的任何成员提出要求,他们可以要求每个人单独说出自己的投票意向。

Section § 60163

Explanation
任何条例、动议或决议若要获得批准或生效,必须获得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的赞成票。

Section § 60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补水区董事会制定的任何条例(类似于地方法律)都必须以特定语句开头:“_______补水区董事会特此颁布如下:”。这确保了这些条例在正式引入时的统一性和清晰度。

董事会通过的所有条例的制定条款应为:“_______补水区董事会特此颁布如下:”。

Section § 60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居住在某个区域的人们通过投票来制定条例,也就是区域规定。这些规定可以采用城市根据《选举法》用于直接立法的方法来制定。

Section § 6016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特定区域的选民有权通过遵循《选举法》中概述的、允许城市抗议立法的程序,来否决和撤销条例。

Section § 60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理事会成员不得利用其职位影响任何决定,如果他们知道该决定会影响其亲属或同住者的经济利益。亲属包括有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即使婚姻已终止)的任何人。同住者是指居住在理事会成员家中或在那里接收邮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