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县的财政局是区域所有资金的保管处。为此,区域一部分所在的任何其他县的司库,应在任何时候(每年不超过两次),根据理事会的命令,与理事会进行结算,并将其所持有的所有属于该区域的款项支付给主要县的司库。主要县的司库应接收并开具这些款项的收据,并将这些款项记入该区域的账户。他应凭其公务保证金,按照本分部规定的方式,负责保管和支付他所持有的这些以及所有该区域的款项。
财务规定资金和权证
Section § 74750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的所有资金都由主要县的财政部门负责保管。如果区域理事会提出要求,那些区域一部分所在的县的财政官(司库)需要至少每六个月与理事会结算一次,并将该区域的资金转交给主要县的财政部门。主要县的财政官将接收并开具这些资金的收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这些资金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承担责任。
区域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 资金划转
Section § 74753
如果区内债券或利息券到期并提交兑付,司库必须使用债券基金进行支付。但是,如果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债券或利息券将从提交兑付之日起,按每年7%的利率开始计息,直到资金到位并发出通知。届时,它将被盖章并像等待支付的支付令一样处理。
到期债券 利息券 司库支付
Section § 74754
财务主管需要在每次董事会例会期间,以及董事会要求时,提供一份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当前可用的资金金额、自上次报告以来收到的钱款以及花掉的钱款。这些报告应经过核实并提交给秘书存档。
司库报告 董事会会议 现有资金
Section § 74755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理事会选择直接管理其资金,而不是由县财务主管代为管理。为此,理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并通知县财务主管。一旦收到通知,县财务主管将把区资金转交给理事会。这些资金必须存入经批准的银行,并通过理事会主席和秘书签署的指令进行提取。理事会必须任命一名财务主管,负责管理这些存款和取款,并每年要求该财务主管提供一份担保债券。
此外,该区必须遵守有关这些交易的特定政府财务规定,并向监事会提交一份年度支付审计报告以供批准。
作为本章规定的县财务主管和县审计员职能的替代方案,理事会可以选择自行支付区资金。此类选择应通过理事会决议作出,并向县财务主管提交经认证的副本。县财务主管应随即向该区交付所有区资金。此类资金应由理事会存入经批准用于存放公共资金的银行,并且只能凭理事会书面指令提取,该指令须由主席和秘书签署。该指令应指明收款人姓名、支付资金来源,并大致说明支付目的。此类指令应载入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应任命一名财务主管,负责区资金的存入和提取。财务主管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向该区交存一份由理事会每年确定的金额的担保债券。此后,区资金的存入和提取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章第4节第2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630) 的规定。任何根据本条选择支付资金的区,应向监事会提交一份符合监事会批准的此类支付的年度审计报告。
区理事会 县财务主管 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