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描述了一套替代步骤,可用于将土地并入水资源保护区,而不是遵循早期章节中概述的常规程序。

以下兼并程序可用于将土地兼并到任何水资源保护区,作为替代第21编第10部第2章中第2条(从第75860节开始)至第5条(从第75920节开始)所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75926

Explanation

如果人们想将一个新区域加入到一个区,必须向该区的秘书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需要由拟议加入区域内居住的20%或500名当地选民签署。它还必须描述该区域的边界,并正式请求将其加入该区。

一份请愿书,可由任意数量的独立文件组成,应提交给该区的秘书,并由拟议并入区域内居住的20%或500名选民签署。
该请愿书应阐明并描述拟议并入区域的边界,并应包含将该区域并入该区的请求。

Section § 75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县内召开会议提交请愿书时,请愿书及其通知应如何公布。它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6066条规定的具体公布程序。只需公布一份请愿书副本即可,并且只需列出最多五名请愿人的姓名,但必须提及签署人的总人数。公布必须在提交请愿书的会议召开前至少7天但不超过28天完成。

该请愿书的文本以及一份说明将提交该请愿书的会议时间的通知,应依照《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在受影响的县内公布。当请愿书包含在一个或多个文书上时,只需公布一份副本。附在请愿书上的姓名中,在请愿书和通知的公布中无需出现超过五人,但签署人的人数应予说明。公布应在请愿书提交给委员会的时间之前至少7天但不超过28天完成。

Section § 75928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区秘书在10日内审查一份请愿书,以核实其是否已由足够数量的选民签署。

Section § 759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区内提交请愿书后的流程。当地区秘书审查请愿书时,他们会附上一份证书,说明是否有足够多的选民签署。这份证书会表明请愿书是否有效。

如果请愿书不足,证书还会详细说明还需要多少选民签名。然后,请愿书可以在10天内通过增加更多签名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当地区秘书完成对请愿书的审查后,他应在请愿书上附上其证书,该证书应正确注明日期,并显示审查结果。如果他通过审查发现该请愿书已由规定数量的选民签署或未签署,他应视情况证明该请愿书充分或不充分。
如果根据地区秘书的证书,请愿书被认定为不充分,他还应证明使该请愿书充分所需的选民人数,并且可以在该证书日期起10天内通过提交一份或多份补充请愿书进行修正。

Section § 75930

Explanation
区域秘书有10天时间审查任何补充请愿书并报告审查结果。如果请愿书被发现不充分,它将被存档,但可以提交一份新的请愿书。如果请愿书符合要求,它将立即提交给董事会。

Section § 75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提交补充请愿书时,在原请愿书和任何补充请愿书上收集到的所有签名将被一起计算,以确定签署请愿书的选民总数。

Section § 75932

Explanation
一旦举行了将某个区域并入某个区的选举,任何人都不能质疑或挑战要求举行该选举的请愿书的有效性,甚至不能通过法院。

Section § 7593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将一块土地纳入一个区域。董事会在听证会期间审查请愿书,并决定纳入是否对该区域有利。董事会可以完全批准、部分批准或驳回请愿书。如果被驳回,同一块土地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董事会还可以为纳入设定条件,例如对新纳入区域内的房地产征收特别税。这些税款可以帮助支付区域开支,并且总金额和征收期限应明确规定。

该请愿书可由该区董事会根据第 75927 节的规定,在请愿书提交给董事会时举行的听证会后,通过法令批准。除非且直至董事会认定将该请愿书中所述土地或其中部分土地纳入该区符合该区的最佳利益,且拟纳入的土地将因此纳入而受益,否则不得批准任何纳入请愿书。请愿书可整体批准,或仅就拟纳入领土中已作出此类受益认定的部分予以批准。如果请愿书被驳回,无论是针对全部还是部分拟纳入领土,在该驳回后六个月内不得提交新的纳入该领土的请愿书。在批准该请愿书时,该董事会可在该法令中规定此类兼并可能发生的条款和条件,且此类条款和条件可规定,除其他事项外,由该区对不动产及其上的改良物(但不包括该兼并区域内的动产)征收特别税,以补充本法案其他地方授权该区征收的税款。如果此类条款和条件规定征收此类特别税,董事会在确定此类条款和条件时,应明确规定拟筹集的总金额以及筹集该总金额的规定年限,并规定将在规定期限内为筹集该金额而进行基本相等的年度征收。

Section § 75934

Explanation
如果将某个区域(例如一个区)添加到某个事物中的请求获得批准,下一步是让居住在该区域的人们对此进行投票。这次投票应在批准正式生效后的70天内,由董事会组织的一次选举中进行。

Section § 75935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县要举行关于兼并土地的选举,必须在该县发布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必须根据《政府法典》第6063条的规定反复公布,并且需要在选举前至少7天但不超过28天内完成全部公布。

通知中应描述拟兼并土地的边界,并为该区域提供一个可在选举选票上使用的可识别名称或描述。此外,通知还必须包含董事会就此次兼并设定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该选举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3条在受影响的县公布。公布应在该选举确定的日期之前至少7天但不超过28天完成。该通知应描述拟议兼并区域的边界,并以适当的名称或其他识别词语指定该区域,以便在该法案规定的任何提交兼并问题的选举中,可以在所使用的选票上提及和标示该区域。该通知还应包含董事会根据本法案规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的实质内容。

Section § 759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关于将某区域并入水资源保护区的选举中,选票应如何格式化。它规定选票应明确询问选民是否同意并入,并指明所涉及的区域和保护区名称,同时包含“是”和“否”的投票选项。

在该选举中提交的议案应在选票上大致表述如下:“____(填写拟并入区域的名称或其他指定,如选举通知中所述)是否应并入____(水资源保护区名称),并受该区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在该议案的右侧,应印有“是”和“否”字样,并附有投票方框。

Section § 75937

Explanation

选举结束后,董事会必须清点并审查选票。如果超过半数的选民批准该提案,董事会主席和秘书需要正式向州务卿证明选举结果。他们还必须在该区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处记录这份证明。

董事会应清点在该选举中投下的票数,并且,如果该提案在该选举中获得投票选民的多数批准,董事会主席和秘书应将该事实证明给州务卿,并应在该区所在的每个受影响县的县记录员处记录一份证明,说明该提案已获通过。

Section § 75938

Explanation
州务卿收到一份关于将某个区域加入某个区的新条例的证书后,必须在10天内签发自己的证书,确认这项变更。随后,州务卿必须将这份证书的副本发送给受该区扩张影响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员,以便正式备案。

Section § 75939

Explanation

一旦证书签发,指定区域就成为该区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该区域内的房产现在必须为该区的目的缴纳税款。这包括债券支付和任何现有区债务等费用。该区理事会有权确保此次加入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得到有效执行。

自该证书签发之日起,其中所列区域应被视为已加入并构成该区的一部分,且其中应纳税财产此后应为该区目的而纳税,包括支付当时已授权或未偿付的该区债券及其他债务,且该区理事会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执行并使上述授权确定的兼并条款和条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