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替代程序
Section § 75925
本法律描述了一套替代步骤,可用于将土地并入水资源保护区,而不是遵循早期章节中概述的常规程序。
Section § 75926
如果人们想将一个新区域加入到一个区,必须向该区的秘书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需要由拟议加入区域内居住的20%或500名当地选民签署。它还必须描述该区域的边界,并正式请求将其加入该区。
Section § 7592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县内召开会议提交请愿书时,请愿书及其通知应如何公布。它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6066条规定的具体公布程序。只需公布一份请愿书副本即可,并且只需列出最多五名请愿人的姓名,但必须提及签署人的总人数。公布必须在提交请愿书的会议召开前至少7天但不超过28天完成。
Section § 75929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区内提交请愿书后的流程。当地区秘书审查请愿书时,他们会附上一份证书,说明是否有足够多的选民签署。这份证书会表明请愿书是否有效。
如果请愿书不足,证书还会详细说明还需要多少选民签名。然后,请愿书可以在10天内通过增加更多签名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Section § 75930
Section § 75933
本节解释了如何将一块土地纳入一个区域。董事会在听证会期间审查请愿书,并决定纳入是否对该区域有利。董事会可以完全批准、部分批准或驳回请愿书。如果被驳回,同一块土地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董事会还可以为纳入设定条件,例如对新纳入区域内的房地产征收特别税。这些税款可以帮助支付区域开支,并且总金额和征收期限应明确规定。
Section § 75934
Section § 75935
如果某个县要举行关于兼并土地的选举,必须在该县发布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必须根据《政府法典》第6063条的规定反复公布,并且需要在选举前至少7天但不超过28天内完成全部公布。
通知中应描述拟兼并土地的边界,并为该区域提供一个可在选举选票上使用的可识别名称或描述。此外,通知还必须包含董事会就此次兼并设定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7593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关于将某区域并入水资源保护区的选举中,选票应如何格式化。它规定选票应明确询问选民是否同意并入,并指明所涉及的区域和保护区名称,同时包含“是”和“否”的投票选项。
Section § 75937
选举结束后,董事会必须清点并审查选票。如果超过半数的选民批准该提案,董事会主席和秘书需要正式向州务卿证明选举结果。他们还必须在该区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处记录这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