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在提交将土地从一个区划中移除的申请时存在未偿债券,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同意该排除。如果债券持有人同意并且土地被排除,那么被排除的土地将不再对未偿债券负责。

如果在提交土地排除申请时,该区存在未偿债券,则此类未偿债券的持有人可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表明他们各自同意申请中提及的土地,或经董事会命令可能从该区排除的该土地的任何部分,可以从该区排除;并且如果此类土地或其任何部分随后被从该区排除,则被排除的土地应解除此类未偿债券的留置权。

Section § 75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债券持有人同意某项事宜时,他们的同意必须经过正式确认,其方式类似于处理土地转让。这种确认随后将具有与土地交易确认相同的证据效力。

Section § 75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协议(或“同意书”)提交给某个委员会(或董事会)时,必须将其记录在该委员会的官方会议记录中。经委员会秘书核证的会议记录副本,可以像原始协议一样用作证据。此外,这份经核证的副本也可以提交给相关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备案。

该同意书应提交给董事会,并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中;且该会议纪要,或其经秘书认证的副本,应可作为证据采纳,其效力与该同意书相同,且该经认证的副本可记录在被排除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

Section § 75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区域的土地所有者们同意(具体做法在第75810条中说明)将某些土地从该区域中划出去,那么这些被划出去的土地就不再需要承担与该区域内那些以房产评估为担保的未偿债券相关的任何责任了。简单来说,这些被排除的土地就解除了与那些债券有关的财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