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97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想要并入另一个区(即兼并),接收兼并的区(兼并区)的理事会必须在30天内公开宣布其意向。这份意向声明,称为决议,应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理事会还需要指定一个日期,该日期应在首次公告后至少40天,届时他们将对兼并事宜做出最终决定。

在收到申请兼并区提交的兼并申请书后30天内,如果兼并区理事会赞成兼并,则应通过一项决议,阐明其兼并该申请兼并区的意向,并应促使该兼并意向决议在兼并区办事处所在县的普遍发行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至少持续三周。理事会应在该刊登中说明其拟对兼并申请书采取最终行动的日期,该日期应在兼并意向决议首次刊登后至少40天。

Section § 75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区域兼并遇到反对时的情况。如果寻求兼并其他区域的本区有足够多的注册选民(3%或1,000人)提交书面抗议,那么必须举行一次选举来决定此事。如果抗议人数不足,董事会仍然可以选择举行投票,或者不经投票直接推进兼并。

Section § 759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兼并区的选民需要就兼并作出决定,则选举应遵循本章所述的、在请愿区选举中使用的相同程序。

Section § 75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选举中大多数选民否决了拟议的兼并,那么兼并请愿就会被驳回。但是,如果大多数选民批准了兼并,想要兼并的区委员会就会正式将提出请愿的区并入。

Section § 759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一个申请区希望并入另一个区时,相关命令必须清楚详细地说明所涉土地的边界。如果这块新土地与被并入区的现有土地接壤,该命令还必须明确指出两者共享的边界线。负责处理兼并事宜的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安排对这些边界进行测量。

Section § 75975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域被并入时,根据本章的说明,兼并的命令和请求兼并的申请都必须正式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