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申请兼并区提交的兼并申请书后30天内,如果兼并区理事会赞成兼并,则应通过一项决议,阐明其兼并该申请兼并区的意向,并应促使该兼并意向决议在兼并区办事处所在县的普遍发行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至少持续三周。理事会应在该刊登中说明其拟对兼并申请书采取最终行动的日期,该日期应在兼并意向决议首次刊登后至少40天。
区域兼并区域兼并程序
Section § 75970
如果一个区想要并入另一个区(即兼并),接收兼并的区(兼并区)的理事会必须在30天内公开宣布其意向。这份意向声明,称为决议,应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理事会还需要指定一个日期,该日期应在首次公告后至少40天,届时他们将对兼并事宜做出最终决定。
兼并申请书 刊登决议 理事会决定
Section § 7597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区域兼并遇到反对时的情况。如果寻求兼并其他区域的本区有足够多的注册选民(3%或1,000人)提交书面抗议,那么必须举行一次选举来决定此事。如果抗议人数不足,董事会仍然可以选择举行投票,或者不经投票直接推进兼并。
区域兼并 书面抗议 3%门槛
Section § 7597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选举中大多数选民否决了拟议的兼并,那么兼并请愿就会被驳回。但是,如果大多数选民批准了兼并,想要兼并的区委员会就会正式将提出请愿的区并入。
兼并投票 请愿区 兼并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