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董事会宣布就成立改善区举行听证会。他们必须在拟议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此通知,并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两周。通知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0天张贴。

在提交第75001条所要求的报告后,董事会应就组建请愿书举行听证会发出通知,方法是在拟议的改善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并在该区办事处所在县出版的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两周。通知应在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20天张贴。

Section § 75011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上,董事会会听取关于组建改善区、其边界以及相关计划和费用的任何异议。董事会还可以根据这些异议进行修改。

Section § 75012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更改拟议改善区的边界。但是,他们不能移除将受益于该区域的地区,也不能添加不会受益的地区。如果纳入新土地,听证会将暂停,新土地所有者必须收到至少20天的通知,告知其土地被纳入。

在听证会上,董事会可以对其认为合适的拟议改善区边界进行修改,并应界定和确定边界,但董事会不得修改边界,以将任何可能受益于该改善区的区域排除在拟议改善区之外,或将董事会判断不会因其成立而受益的任何土地纳入拟议改善区之内。
如果任何额外土地被纳入拟议改善区,请愿听证会应继续进行,且新增土地的所有者应获得不少于20天的个人通知,告知其土地被纳入改善区。

Section § 7501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解释说,在听证会上,委员会将审查申请书是否符合第 (75000) 条中列出的必要要求。他们会听取所有支持或反对申请书的重要且相关的证词。即使申请书的形式或内容有错误,也不会使整个过程无效,只要附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签名。

在听证会上,委员会应确定申请书是否符合第 (75000) 条的规定,并为此目的听取所有支持或反对该申请书的有能力且相关的证词。申请书的形式或内容中的任何缺陷,或其中任何程序,不应使任何程序无效,但申请书应附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签名。

Section § 75014

Explanation
如果拟议改善区域内超过三分之一的土地所有者在听证会上正式提出反对,董事会必须驳回设立该区域的请求,并且不会就此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Section § 75015

Explanation
听证会结束后,如果董事会决定应该设立改善区,他们将正式批准成立请求。

Section § 75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改良区相关的命令都必须记录两次:首先,它应被记录在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中;其次,该命令的副本需要提交到改良区土地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