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改善区关于特别改善区治理的备选规定
Section § 75165
这项法律规定,水资源保护区内的特别改善区通常由该区的董事会管理。但是,如果专门为该特别改善区选举了一个理事会,那么就由理事会负责管理。这些董事或理事对特别改善区拥有与董事会对整个保护区相同的权力。重要的是,特别改善区产生的任何财务义务将只影响其范围内的财产。所有适用于大型水资源保护区的关于债券和评估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这些特别改善区。
Section § 75165.1
如果特别改善区内至少百分之十五 (15%) 的土地所有者(根据房产价值计算)希望该区由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而非现有董事会管理,他们可以提交请愿书请求这一变更。县级评估名册用于核实签署请愿书者的土地所有权。一旦区董事会核实签名,他们对请愿书有效性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75165.2
当收到一份请愿书并认为其符合要求时,董事会必须安排一次听证会,并通过在特别改善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来告知公众,通知张贴时间至少在听证会前10天。此外,董事会还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两周,每周一次,在当地一份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通知,首次刊登必须至少提前10天。
Section § 75165.5
Section § 75165.6
Section § 75165.8
Section § 75165.9
本节规定,受托人将获得由委员会设定的报酬,用于他们每次出席会议,以及执行公务时产生的任何实际、必要费用。但是,受托人每次会议的报酬不得超过25美元,每月因出席会议而获得的报酬总额也不得超过25美元。秘书可以是受托人、区秘书或任何其他人。
Section § 75166
本法律条文规定,理事会负责决定秘书的薪水以及为确保秘书妥善履行职责所需的保证金金额。
Section § 75166.2
这项法律规定,适用于区董事会的关于选举、处理空缺、会议和边界变更的规则,也适用于特别改善区的理事会。但是,如果理事会出现空缺,将由区董事会任命人员填补。此外,每位理事必须是注册选民,并且在特别改善区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分区内拥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