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1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改善项目的计划和详细信息提交后,董事会必须就听证会通知公众。该听证会将讨论是否成立改善区,并决定对该区内的财产征收特别评估(额外费用),以支付拟议的改善费用。

Section § 75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任何关于拟议改善区的听证会,必须在该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此外,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两周,并邮寄给该区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

这些行动必须在预定的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0天完成,以确保适当的通知。

听证会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发出:在拟议的改善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在区办事处所在县出版的某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两周;以及将一份副本邮寄至改善区内所有土地所有者的最后已知地址,该等地址应与组建请愿书中所示地址一致。
通知应在听证会预定日期前不少于20天张贴和邮寄。

Section § 75192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会会听取与成立改善区相关的任何异议,包括其边界、计划、规范、成本估算、拟议的评估以及这些评估将如何分摊。董事会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对这些方面进行修改。

Section § 75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调整改善区的边界。他们可以移除最初包含的土地,或者向该区添加新土地。

如果添加新土地,关于组建该区的听证会必须暂停,以便通知新的土地所有者。这些所有者将收到至少20天的通知,告知他们的土地被纳入该区。

董事会可以从改善区中排除组建请愿书中描述的任何部分或地块,并可以纳入额外土地。
如果任何额外土地被纳入拟议的改善区,请愿听证会应予延期,并且应向新增土地的所有者发出不少于20天的个人通知,告知其土地被纳入改善区。

Section § 75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一个拟议的改善区内,超过三分之一的土地所有者在听证会期间反对设立该区及其相关的评估,委员会必须驳回设立该区的请愿书。如果达到这种反对程度,将不会就该提案采取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75195

Explanation
如果在听证会后,董事会决定设立一个改善区,并征收费用(评估费)来支付计划中的改善项目,他们将最终确定这项决定。这包括批准该区的成立、评估费,以及这些费用如何在相关方之间分摊。

Section § 75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改良区相关的命令都必须记录两次:首先,它应被记录在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中;其次,该命令的副本需要提交到改良区土地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