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634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区”这个词在本条目中特指联合水资源保护区。

就本条目而言,“区”系指联合水资源保护区。

Section § 756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检查其区域内的任何产水设施,以确保它们遵守规定。为此,该区必须在检查前至少15天通过挂号信通知设施运营者。检查只能在运营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如果运营者拒绝同意,该区获得搜查令后才能进行。

为调查是否遵守本部门的任何规定或任何区条例的目的,该区可检查其边界内的任何产水设施。该区应在预定检查前不少于15天通过挂号信通知运营者。检查应在产水设施运营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如果拒绝同意,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部分第13篇(自第1822.50条起)正式签发的搜查令进行。

Section § 75635

Explanation
如果水生产设施的运营者未能按时提交水生产报告或支付逾期的地下水费用,区可以加收一笔额外费用,以弥补追收这些逾期款项的成本。如果延迟有充分理由,董事会有权通过减少或免除这笔费用来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Section § 756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对其区域内未按时支付地下水费用的产水设施运营者采取法律行动。水区可以通过一种称为“扣押令”的法律程序,暂时扣押运营者的财产,而且无需缴纳保证金。此外,水区还可以追回与收取逾期款项、利息和罚款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75636

Explanation
如果运营者告知区他们正在废弃一个水生产设施,或者该设施实际上已被废弃,区可以对该设施加封。

Section § 75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通过类似于收取逾期水费评估或水费的方法来收取逾期的地下水费用。如果这种方法无效,区域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在至少提前15天通过挂号信通知运营者后,命令运营者停止抽取地下水,直到所有费用结清。这些执行工具是累积的,意味着区域可以同时使用其中一项或多项,也可以连续使用。

(a)CA 水法典 Code § 75637(a) 作为根据第75633条提起诉讼的替代方案,区域可以收取任何拖欠的地下水费用以及任何利息、罚款、成本和行政费用。收取方式应与收取拖欠的评估费、水费或通行费的方式相同。
(b)CA 水法典 Code § 75637(b) 作为一项额外补救措施,区域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命令运营者停止从取水设施中抽取地下水,直至所有拖欠的费用和收费结清。区域应在公开听证会前不少于15天通过挂号信向运营者发出通知。
(c)CA 水法典 Code § 75637(c) 本节规定的费用收取和执行补救措施是累积的,区域可以根据理事会的决定,选择性地或连续地采取这些措施。

Section § 75637.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水生产设施因未支付地下水费用而被勒令停止运营,区域可以要求运营者在被允许重新开始运营之前支付一笔押金或保证金。这笔押金或保证金应涵盖过去六个月的拖欠费用,以确保区域能收到其应得的款项。

在根据第75631条发布限制水生产设施运营的禁令并终止任何暂缓执行后,作为允许该设施未来运营的条件,区域可以要求运营者向区域提交现金押金或保证金,以提供未来支付拖欠地下水费用的保证。区域可以要求现金押金或保证金的金额等于前六个月期间应付的拖欠地下水费用金额。

Section § 75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针对某个特定问题有多种选择或解决方案,它可以根据其董事会的决定,同时使用其中任何一个、所有或它们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