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委员会应管理任何可能依法授权给它的水质控制财政援助计划,并为此可接受来自美国或任何个人的资金。
水质联邦治疗设施援助
Section § 13600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法律将管理水质控制相关财政援助计划的任务分配给州委员会,则州委员会负责管理这些计划。委员会还可以接受来自美国政府或任何个人的资金,以支持这些工作。
水质控制 财政援助计划 州委员会职责
Section § 13601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与区域委员会合作,评估为保护加州水资源所需的废物管理设施的需求。从1968年到1972年,以及1970年之后每两年,州政府必须评估公共机构在未来五年内将需要哪些设施。公共机构应向区域委员会报告其废物设施的升级情况和未来需求。州委员会评估这些报告,并向立法机构通报地方、州和联邦设施所需的资金。
州委员会应与区域委员会合作,调查全州范围内对废物收集、处理和处置设施的需求,这些设施在1968年1月1日至1972年12月31日(含)的五年期间内将是必需的,以充分保护州水域的有利使用。州委员会还应自1970年起,每两年调查一次公共机构在随后五年期间所需的设施需求。州委员会可要求运营此类设施的地方公共机构向其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以下内容的报告:
(a)CA 水法典 Code § 13601(a) 其废物收集、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建设或改进情况以及为此支出的金额摘要。
(b)CA 水法典 Code § 13601(b) 其在1968年1月1日至1972年12月31日(含)的五年期间以及任何随后五年期间的需求估算。
州委员会应审查地方公共机构提交的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州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提交关于为这些时期提供所需设施所需的预期地方、州和联邦资金的调查结果和结论。
州委员会合作 区域委员会 废物管理设施
Section § 13604
本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审查并批准每个寻求联邦拨款用于废物收集、处理和处置的涉水项目。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项目符合州和区域的水质计划。项目根据财务需求和污染控制要求进行优先排序。
州委员会批准 废物收集项目 处理和处置
Section § 13606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如果项目申请人无法为其水项目份额提供资金会发生什么。州委员会将考虑申请人是否应该向公众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来弥补这些费用。除非申请人同意征收此费用,否则他们不会批准拨款。如果申请人目前无权征收此类费用,本法律授权他们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征收。
如果申请书表明申请人无法为项目的地方机构份额提供资金,州委员会应考虑是否应要求申请人征收污水处理服务费。如果州委员会确定征收污水处理服务费对于支付此类费用是必要的,州委员会将不批准该拨款申请,除非作为批准的条件,申请人同意就拟议项目征收合理且公平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任何此类申请人,如果未获得其他授权,本节授权其根据此类协议征收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应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征收此类费用。
申请融资 地方机构份额 污水处理服务费
Section § 1360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决定为州承担的项目费用部分拨付的任何资金,都可以不考虑具体的预算年度进行。这意味着资金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从而在资金的使用方式和时间上提供了灵活性。
项目资金 州拨款 预算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