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债券法
Section § 13956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清洁水对健康、环境美观以及农业和工业等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它承认该州降水多变,导致半干旱和干旱状况,每隔几年就会出现干旱和水资源短缺等问题。这使得保护水资源免受污染以支持发展变得至关重要。
污染主要源于未经充分处理的废物。尽管地方机构负有主要责任,但财政限制和日益增长的需求使得它们难以管理水处理和污染控制。该法律建议州和联邦两级政府应提供财政援助以解决污染问题并进行合作,因为这个问题超越了地方界限。
Section § 13956.5
本法律强调了在加州制定和使用节水和水回收计划与系统的重要性。通过高效利用现有水资源和回收废水,可以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增加地方社区的水资源供应。鼓励本州采取措施,促进节水和水回用,以满足未来的用水需求。
Section § 1395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获得资金,以参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从而帮助管理水污染,并支持那些无法获得联邦援助的水资源保护和回收项目。
Section § 13958
Section § 13959
本节定义了理解加州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术语,特别是针对由州债券资助的项目。它解释了“委员会”(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融资委员会)、“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基金”(州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基金)的含义。
该法律根据联邦定义澄清了“市政当局”和“处理工程”的含义,确保它们包括州级实体以及水资源保护所需的系统。“建设”涵盖了规划和建造处理工程的所有活动。
“合格项目”是指需要防止水污染、可获得联邦资助并经委员会认证为高优先级的项目。“合格州援助项目”则缺乏联邦资金,但也优先考虑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并需要认证。此外,“联邦援助”是指用于建设处理工程的联邦赠款。
Section § 13960
设立清洁水和水资源保护财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与《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相关的特定职责。委员会成员包括州长或其代表、州审计长、州财政部长、财政局局长以及董事会主席。如果主席无法出席,则由董事会执行官代为履行职责。
Section § 1396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使用和管理分配的资金,用于与水处理和污染控制相关的市政项目。委员会可以与城市签订合同,为这些项目的建设提供财政援助,特别是那些已经获得联邦援助但由于之前的预算限制而未获得州政府资金的项目。州政府将承担符合条件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同时确保市政当局也贡献其份额。该法律还规定,州政府援助项目的总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此外,它还允许将资金用于旨在改善水管理的各种研究和规划活动。资金也可以在指定的州政府基金之间转移,用于更广泛的环境项目。
Section § 13963
Section § 13964
本法律规定,任何作为对州偿还与债券相关的财政援助而收取并存入专项基金的款项,必须转入普通基金。一旦转入,这笔钱将用于偿还普通基金已支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