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清洁水债券法
Section § 13999.1
本法律强调了清洁水对加州公众健康、环境美观、工业发展、农业、野生动物和娱乐活动的重要性。
它指出湖泊、河流和地下水等水资源面临污染威胁,如果不加以控制,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经济增长。
地方机构主要负责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但由于建设成本高昂,它们往往资金不足。州政府承认其在帮助建设这些设施方面的作用,并强调了节水计划的必要性。
该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参与联邦清洁水倡议,并计划为小型社区提供财政援助,支持水回收工作以及经济高效的自愿节水计划。
Section § 13999.2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清洁水融资委员会和州清洁水债券基金项目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它将“委员会”定义为清洁水融资委员会,“委员会”定义为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基金”定义为1984年州清洁水债券基金。“市政当局”包括联邦《清洁水法》定义的实体,以及州实体和其下属机构。“合格项目”指为防止水污染和获得联邦援助所必需的项目,并经委员会认证具有优先权。“合格水回收项目”是指在没有联邦援助的情况下,作为新水源开发的成本效益替代方案。其他定义涵盖了联邦援助的参数、“小型社区”的定义、补充州援助以及具体的节水计划。“部门”被定义为水资源部。
Section § 13999.3
本节在加利福尼亚州财政部内设立了1984年州清洁水债券基金。该基金下设立了几个专门账户:清洁水建设拨款账户、小社区援助账户、水回收账户和节水账户。这些账户各自旨在执行法律中提及的特定条款。
负责的委员会拥有权力,可根据需要修改这些账户或设立新账户,以确保基金的妥善管理和行政。这种灵活性使委员会能够应对与水相关项目和计划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情况。
Section § 13999.4
这项法律设立了清洁水融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长或其代表、审计长、财务长、财政部主任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执行主任组成。这个小组在《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扮演“委员会”的角色。
Section § 13999.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加州设立最高达3.25亿美元的债务,用于资助特定项目。委员会可以与城市签订协议,为水处理和再生水项目提供赠款和贷款。经立法机关每年批准,委员会和部门还可以利用债券资金,在规定限额内进行废物管理和节水方面的研究和规划。最后,部分资金可用于偿还与债券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13999.6
Section § 13999.7
Section § 13999.8
这项法律涉及为支持市政水处理项目而进行的资金分配和管理。它拨出2.5亿美元用于补助金和贷款,以帮助城市建设符合条件的清洁水项目。
如果联邦要求联邦贷款计划需要州配套资金,该法律允许设立一个州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市政当局可以获得州补助金来支付部分项目成本,并且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联邦援助,确保项目完成后妥善运行和维护。
向市政当局提供的贷款须遵守特定的公众参与和选举条件。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利率取决于州债券利率。部分贷款偿还款项将进入水回收账户,其余部分用于未来的补助金和贷款。
对于最初因资金枯竭而未能获得州补助金的建设项目,可以提供支持以进行偿还。根据《清洁水法》下联邦资金的变化,还规定了可用贷款百分比的调整。
Section § 13999.9
这项法律拨出4000万美元,用于帮助加州的小型社区在《清洁水法》的指导下建设或升级污水处理设施。小型社区可以获得拨款,覆盖污染相关研究、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项目成本的最高97.5%。这些项目通常成本必须在250万美元或以下,除非被认为是解决重大水质或公共卫生问题的成本效益方案。合同条款必须包含相关法规规定的某些条款。
Section § 13999.10
这项法律拨出2500万美元,用于向市政当局提供贷款,以支持水回收项目,这些项目将有助于为有益用途提供水。市政当局可以获得最高达设计和建设合格成本100%的贷款。贷款协议必须包含项目成本估算,以及市政当局承诺迅速完成项目、遵守所有法律要求、承担其应分担的费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联邦援助。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利率为州最近一次发行债券所支付利率的一半。还款将返还至基金,用于未来的新贷款。此外,如果其他相关资金耗尽,这笔钱也可以用于支持这些目的。任何单个水回收项目从该基金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
Section § 13999.11
本加州水法典条款拨出 1000 万美元用于向城市提供贷款,以帮助其开展节水计划。这些贷款仅用于实际的节水项目,而非行政管理费用。每笔贷款都必须列出项目的预估成本和效益,并包含一项快速完成项目的协议。贷款不得暂停还款,最长贷款期限为 25 年,并享有优惠利率。单个项目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 500 万美元。只要立法机关每年批准,州政府可将最多 5% 的资金用于管理该计划。
Section § 13999.12
Section § 13999.13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动用普通基金的资金来支付两类开支。首先,它用于偿还债券的成本,包括本金和任何利息。这笔款项在债券到期时支付。其次,它提供执行另一条款(第13999.14条)所述行动所需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随时使用,不受预算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13999.14
Section § 13999.15
这项法律规定,当董事会或部门提出要求时,一个委员会需要决定是否需要或有利地发行债券以达到特定目的。如果需要债券,委员会还会决定应出售多少金额。债券可以分阶段发行和出售,这意味着它们不必一次性全部售出。
Section § 13999.17
本法律条款允许将特定基金中的资金用于退还通过投资获得的任何额外利润,这是根据1986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的要求。如果存在法律障碍阻止基金以这种方式使用,则退款必须从州的普通基金或其他由立法机关决定的来源支付。
此外,它还赋予董事会权力,可以签订合同或购买必要的服务和设备,以遵守1986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就该基金设定的要求。
Section § 13999.17
这项法律允许基金中的资金用于按照1986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的要求,向联邦政府返还利润。如果这些资金不足以支付,州政府将使用普通基金等其他来源。董事会还可以签订必要的合同或采购服务和设备,以确保及时、完全地遵守这些联邦规定。
Section § 13999.1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委员会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帮助支付建设水处理系统的费用。委员会只有在墨西哥的水处理系统不足以保护圣迭戈及周边地区免受来自墨西哥的污染时,才能提供资助。委员会资助的任何项目从委员会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
Section § 13999.19
本条允许加州财政部长管理其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以确保这些债券的利息在联邦层面免税。财政部长可以为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及其收益设立单独账户。他们可以使用这笔资金支付为遵守联邦法律和维持债券免税地位所需的任何费用或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根据联邦法律使州财政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