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水资源保护和水质债券法
Section § 13451
这项法律强调了清洁水对公众健康、环境和加州经济的重要性。它强调了保护水资源免受污染和补给地下水的必要性。地方机构通常负责水处理和节水工作,但不断上涨的成本使得它们难以独自承担这些项目。州政府旨在通过资助农业排水处理和储存设施,以及节水和地下水补给项目来支持地方工作。这些项目应具有成本效益,并由地方机构和相关部门合作管理。
Section § 13452
本节定义了《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下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特定术语。“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指一个专门负责水资源节约和水质的财政委员会。“部门”指水资源部。涵盖的关键方面包括“排水管理单元”,即用于管理农业排水以防止污染的土地或设施。这些可包括蓄水池、输送设施、处理设施和注入井。
“地下水补给设施”是指用于人工补给地下水的区域和方法,例如渗透和注水井。“替代补给”是指利用地表水来节约地下水。“地方机构”包括任何处理水资源管理的政治分区。“项目”涵盖地下水补给、自愿性水资源节约计划和排水管理。这些节约计划旨在提高用水效率,其效益大于成本。
Section § 13453
Section § 13454
本法律设立了水资源节约和水质财政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多位重要的州政府官员组成,包括州长或其代表、审计长、司库长、财政部部长、水资源部部长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执行主任。该委员会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被认定为“委员会”。
Section § 13455
这项法规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委员会产生高达1.5亿美元的州债务,用于资助本节及相关节中规定的特定项目。该部门可以制定规则并签订合同,以实施这些项目并管理相关费用。部门和理事会都可以将债券资金的最多2.5%用于管理各自的章节,即第13458节和第13459节。如果需要,他们还被允许偿还一个特定的州财政基金。
Section § 13456
本节规定,当加州出售并交付债券时,这些债券就成为州的有效债务,这意味着加州承诺全额偿还。州政府承诺动用其财政资源,确保按时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为履行这些义务,加州每年在征收其他州收入的同时,也会额外征收资金,以确保有足够的钱来支付债券。负责征收收入的州官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征收这笔额外资金。
任何来自债券溢价和应计利息的资金都可以转入普通基金,用于支付债券利息开支。
Section § 13457
Section § 13458
这项法律为加州地方机构在1986-87财政年度的节水和地下水补给项目拨款7500万美元。这些贷款旨在资助建设自愿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节水项目和设施。每个项目机构最多可借款500万美元,在20年内以优惠利率偿还。
水项目贷款必须显示成本效益,并且机构承诺迅速、妥善地完成和维护项目。地下水项目还需要证明其贷款偿还能力以及经济和工程可行性。部门根据成本效益和需求优先考虑贷款。
此外,每个项目最多可获得10万美元用于可行性研究,这笔费用不计入项目建设的最高贷款额度。
Section § 13459
这项法律拨款7500万美元,用于向各机构提供贷款,以建设农业排水管理设施,包括处理、储存或处置排水的设施。机构可以借贷项目总成本的全部,但单个项目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这些贷款在1986-87财政年度可用,要求机构确保公众参与,并可在最长20年内偿还,利率为州最新债券利率的一半。
委员会(即管理机构)有权设定贷款条款,并且必须优先考虑技术上可行且经济实惠的解决方案。鼓励机构寻求联邦援助,并必须妥善维护项目。他们还可以申请最高10万美元的小额贷款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这不会影响主要项目的最高借款额度。
Section § 13459.5
Section § 134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基金里存入了钱,而这笔钱是根据法律要求,用于偿还州政府用债券资助的援助款项的,那么这笔钱就可以转到普通基金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13461
Section § 13462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总监暂时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以支持本章规定的特定项目,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但尚未售出的债券的金额。
提取的资金用于项目开支,并且一旦债券售出,必须将其返还至普通基金。返还的资金还应包括如果未被提取本可赚取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13462.5
Section § 1346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贷款协议制定额外的规定,特别是允许延迟支付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即使法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