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可用的再生水,将饮用水用于不需要饮用水的用途(例如浇灌高尔夫球场或公园)将被视为浪费。州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可以使用再生水替代,并确保其质量高、价格合理、对公众健康安全无害且不损害环境。他们会考虑成本比较和环境影响等因素。法律还要求,任何改用再生水的行为都不得对其他水权或植物、野生动物等环境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以作出这些决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0(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将可饮用生活用水用于非饮用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墓地、高尔夫球场、公园、公路绿化带以及工业和灌溉用途,如果存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再生水,则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所指的水资源浪费或不合理使用。这些条件须经州委员会在通知任何可能被命令使用再生水或停止使用饮用水的个人或实体,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3篇第3部第1.5章第2条(第648节起)举行听证会后确定: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0(a)(1) 再生水来源的质量足以满足这些用途,并且可用于这些用途。在确定足够质量时,州委员会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和员工安全,以及影响这些用途的再生水中特定成分的含量和类型,并逐个用户进行评估。此外,州委员会应考虑使用再生水替代饮用水对危险废物产生以及对受区域、州或联邦许可证约束的废水排放质量的影响。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0(a)(2) 再生水可以以合理成本提供给用户用于这些用途。在确定合理成本时,州委员会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为这些用途供应、输送和处理可饮用生活用水的当前和预计成本,以及为这些用途供应和输送再生水的当前和预计成本,并应认定供应处理后的再生水的成本与供应可饮用生活用水的成本相当或更低。
(3)CA 水法典 Code § 13550(a)(3) 经与州公共卫生部协商一致后,使用拟议来源的再生水不会损害公众健康。
(4)CA 水法典 Code § 13550(a)(4) 将再生水用于这些用途不会对下游水权产生不利影响,不会降低水质,并且经认定不会对植物、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伤害。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0(b) 在根据(a)款作出决定时,州委员会应考虑非饮用水的成本和质量对每个个体用户的影响。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0(c) 州委员会可以要求受本条约束的公共机构或个人提供州委员会认为与作出(a)款所要求的决定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13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再生水可用,个人和公共机构(例如城市或县)不应使用饮用水来灌溉公园、高尔夫球场或其他非饮用需求。如果他们转而使用再生水,这被认为是一种良好且有益的用途。此外,使用再生水不会剥夺或减少任何现有的水权。

个人或公共机构,包括州机构、市、县、市县联合政府、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如果根据第 13550 条规定有合适的再生水可用,则不得使用任何适合饮用生活用水水质的水源用于非饮用用途,包括墓地、高尔夫球场、公园、公路绿化区域以及工业和灌溉用途;然而,任何使用再生水替代适合饮用生活用水的行为,在所使用的再生水范围内,应被视为构成对该水的合理有益使用,且再生水的使用不应导致任何现有水权的损失或减少。

Section § 13552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在1991-92立法会第一年期间对第13550条和第13551条所做的修改,不影响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任何法律权利、补救措施或义务。这包括根据相关条款或《公用事业法典》特定部分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水法典》第13550条和第13551条在1991-92年度常会第一年期间制定的修正案,无意改变根据但不限于这些条款或《公用事业法典》第1部第1编第8.5章(自第1501条起)可能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任何权利、补救措施或义务。

Section § 1355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已有可用且合适的再生水,那么使用清洁的饮用水来灌溉您的花园或草坪将被视为一种浪费。州委员会在经过正式程序后有权作出此项决定。此外,他们还可以要求个人或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饮用水是否不合理。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2.2(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如果居民可获得用于住宅景观灌溉的再生水,并且该再生水符合第13550条规定的要求,则使用饮用生活用水进行住宅景观灌溉,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所指的水的浪费或不合理使用,此项认定由州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作出。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2.2(b) 州委员会可以要求受本条约束的公共机构或个人提交州委员会认为可能与作出(a)款所要求的决定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135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机构,例如州政府或市政府,要求住宅景观使用再生水进行灌溉。但是,这只有在再生水可供使用、不影响现有水权且灌溉系统符合特定施工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该规定适用于1994年3月15日或之后的新建建筑(或开始施工的新结构),以及经州公共卫生部批准使用再生水进行景观灌溉的改造住宅。涉及为灌溉目的而对再生水使用进行简单改造的项目不需要额外的环境审查,但此豁免不包括开发新的再生水供应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a) 任何公共机构,包括州机构、市、县、市县、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可以要求将再生水用于住宅景观灌溉: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a)(1) 用于此目的的再生水可供用户使用,并符合第13550节中规定的要求,经州委员会在通知和听证后确定。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a)(2) 再生水的使用不会造成任何现有水权的损失或减少。
(3)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a)(3) 灌溉系统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4部第3章(第60301节起)的规定建造。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b) 本节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b)(1) 建筑许可证于1994年3月15日或之后签发的新开发区,或者,如果不需要建筑许可证,其施工于1994年3月15日或之后开始的新结构,且州公共卫生部已批准使用再生水。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b)(2) 任何经过改造以允许使用再生水进行景观灌溉的住宅,且州公共卫生部已批准使用再生水。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c)(1) 《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21000节起)不适用于仅涉及为遵守公共机构根据(a)款规定提出的要求而对住宅景观灌溉进行重新布管、重新设计或使用再生水的任何项目。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c)(2)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4(c)(2)(1)款中的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开发再生水、建造再生水输送设施的项目,或本款中未指定的任何其他项目。

Section § 135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09年7月31日之前制定一项通用许可证,用于景观灌溉中使用再生水。该许可证必须遵循州公共卫生部设定的指导方针。为了制定该许可证,州委员会必须咨询不同的机构并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许可证必须允许在法规变更时进行修改,并包含一个收费结构以覆盖行政成本。许可证生效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表格和费用进行申请,整个过程允许公众审查。如果所有标准都符合,他们将获得覆盖,而无需单独的排放要求。一名监察员将协助协调沟通和促进水回收,确保符合水质法律。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a)(1) 在2009年7月3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采纳一项通用许可证,用于景观灌溉中使用再生水,而州公共卫生部已根据第13521节为此制定了全州统一的再生利用标准。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a)(2) 州委员会应制定标准,以确定获得通用许可证覆盖的资格。
(3)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a)(3) 为制定通用许可证和制定资格标准以执行第 (1) 款,州委员会应至少举办一次研讨会,并应咨询区域委员会、根据其主要法案具有法定权力管理地下水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和补水区,以及任何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予以考虑。
(4)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a)(4) 通用许可证应包含规定,如果发生影响通用许可证适用的监管或法定变更,或为确保有益用途受到保护所必需,则可修改通用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b) 州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补偿州委员会在实施、制定和管理本节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c) 根据本节采纳通用许可证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一份意向通知书以获得通用许可证的覆盖,并向州委员会提交根据 (b) 款规定收取的适当费用,从而获得再生水用于景观灌溉的覆盖。
(d)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d) 根据本节采纳的通用许可证的覆盖在以下所有条件适用时生效: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d)(1) 申请人已提交完整的申请。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d)(2) 州委员会已确定申请人符合根据 (a) 款第 (2) 项规定制定的资格标准。
(3)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d)(3) 州委员会已将申请公开征求公众审查和意见,为期30天。
(4)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d)(4) 州委员会已咨询相应的区域委员会。
(5)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d)(5) 州委员会执行官批准申请。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e)(1) 除非通用许可证的修改另有规定,根据 (d) 款有资格获得通用许可证覆盖的人员,无需受制于或继续受制于单独的废水排放要求或水回收要求。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e)(2) 对于再生水用于景观灌溉,受制于根据第13263节或第13377节规定的通用或单独废水排放要求,或受制于根据第13523节或第13523.1节规定的单独或总水回收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根据本节采纳的通用许可证的覆盖,以替代继续受制于根据这些节规定的要求。
(f)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f)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f)(1) 州委员会应指定一名监察员,负责协调和促进关于再生水、关于根据第13523节或第13523.1节或本节发布水回收要求或废水排放要求(视情况而定)的沟通,以及在确保水质得到合理保护的同时促进水回收,并符合州和联邦水质法的适用规定。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2.5(f)(2) 根据第 (1) 款任命的人员应促进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之间就该款所述事项进行协商。

Section § 1355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将饮用水用于地漏、冷却塔和空调等用途被视为浪费。相反,如果再生水可用且符合安全标准,则应将其用于这些目的。州委员会负责确定再生水是否可用且安全,并且可以要求机构或个人提供信息以作出此决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2.6(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如果用户可获得用于地漏注水、冷却塔和空调设备的再生水,且该水符合第13550条规定的要求(经州委员会在通知和听证后确定),则将饮用生活用水用于这些用途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含义内的水的浪费或不合理使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2.6(b) 州委员会可以要求受本条约束的公共机构或个人提交州委员会认为在作出(a)款所要求的决定时可能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135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机构在某些系统(如地漏注水、冷却塔和空调设备)中强制使用再生水。但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再生水必须可用并符合现有规定,不得影响任何现有水权,必须控制公众暴露于薄雾的风险,并且用户必须准备一份工程报告。这适用于1994年3月15日之后经州公共卫生部批准的新建或改造结构。为使用再生水而进行的改造可免除某些环境审查要求,但此豁免不包括再生水的开发、其输送设施的建设或不相关的项目。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a) 任何公共机构,包括州机构、市、县、市县、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可以要求在地漏注水、冷却塔和空调设备中使用再生水: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a)(1) 经州委员会在通知和听证后确定,用于这些用途的再生水可供用户使用,并符合第13550节中规定的要求。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a)(2) 再生水的使用不会造成任何现有水权的损失或减少。
(3)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a)(3) 如果可能发生公众暴露于气溶胶、薄雾或喷雾的情况,则应提供适当的薄雾缓解或薄雾控制措施,例如使用薄雾捕集器或根据第13521节规定的标准在水中添加杀菌剂。
(4)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a)(4) 打算使用再生水的人已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0323节准备了一份工程报告,该报告包括供公共机构使用的管道设计、交叉连接控制和监测要求,这些要求符合根据第13521节规定的标准。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b) 本节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b)(1) 建筑许可证于1994年3月15日或之后签发的新工业设施和分区,或者,如果不需要建筑许可证,则指1994年3月15日或之后开始施工的新结构,且州公共卫生部已批准其使用再生水。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b)(2) 任何经过改造以允许在地漏、冷却塔或空调设备中使用再生水的结构,且州公共卫生部已批准其使用再生水。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c)(1) 《公共资源法》第13篇(自第21000节开始)不适用于仅涉及为遵守公共机构根据 (a) 款规定而提出的要求所必需的在地漏注水、冷却塔或空调设备中重新布管、重新设计或使用再生水的任何项目。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c)(2)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2.8(c)(2)(1) 款中的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开发再生水、建造再生水输送设施的项目,或本款未指定的任何其他项目。

Section § 13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再生水可用并符合特定要求,则使用新鲜饮用水冲洗马桶被视为浪费。它特别适用于各种建筑物,如商业建筑、学校和公寓。

在公寓中使用再生水之前,必须获得州公共卫生部的详细报告批准。报告应确保防回流保护、符合管道规范、定期测试以防止交叉连接以及再生水管道的正确颜色编码。

公寓声明必须承认再生水法律,不得有例外,并显著包含关于再生水不可饮用性和特定用途的通知。本条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公寓。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3(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在建筑物中使用饮用生活用水冲洗马桶和小便器,如果用户可获得用于这些用途的再生水,并且该再生水符合第13550条规定的要求,经州委员会在通知和听证后确定,则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含义内的浪费或不合理用水。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3(b) 州委员会可以要求受本条约束的公共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可能与作出(a)款所要求的决定相关的信息。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3(c) 就本条和第13554条而言,“建筑物”指商业、零售和办公楼、剧院、礼堂、公寓项目、学校、酒店、公寓、兵营、宿舍、看守所、监狱和劳教所,以及由州公共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建筑物。
(d)CA 水法典 Code § 13553(d) 再生水可用于公寓项目,如《民法典》第4125条或第6542条所定义,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3(d)(1) 在任何公寓项目室内使用再生水之前,向公寓项目输送再生水的机构须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交报告并获得其书面批准。该报告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中普遍适用于双管道结构的规定,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3(d)(1)(A) 每个公寓项目的饮用水供应将配备由州公共卫生部批准的防回流装置,以保护该机构的公共供水系统,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所定义。经州公共卫生部批准的防回流装置应由经认证的防回流装置检查人员每年检查和测试。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3(d)(1)(B) 公寓单元内的任何管道改造或建筑物的任何物理改动将符合州和地方管道规范进行。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3(d)(1)(C) 每个公寓项目将由再生水机构或负责的地方机构至少每四年测试一次,以确保公寓的饮用水系统和非饮用水系统之间没有可能的交叉连接迹象。
(D)CA 水法典 Code § 13553(d)(1)(D) 再生水管道将进行颜色编码,符合现行法规和规章。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3(d)(2) 再生水机构或负责的地方机构应保留所有已进行的测试和年度检查记录。
(3)CA 水法典 Code § 13553(d)(3) 公寓的声明,如《民法典》第4135条或第6546条所定义,应规定适用于再生水的法律和法规,不得允许对这些法律和法规有任何例外,应纳入第(1)款所述的报告,并应包含以下声明:
“再生水使用通知”
“本物业已获得州公共卫生部批准,可使用再生水冲洗马桶和小便器。此水不可饮用,不适用于除冲洗马桶和小便器以外的室内用途,并需要双管道系统。未经事先咨询相关地方建筑规范执行机构以及您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协会以确保再生水不与饮用水混合,对管道系统进行改动和修改是需要许可证的,并且是被禁止的。”
(e)CA 水法典 Code § 13553(e) 州公共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制定法规,以协助本条的实施。
(f)CA 水法典 Code § 13553(f) 本条仅适用于根据《民法典》第4030条或第6580条的含义,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创建的公寓项目。
(g)CA 水法典 Code § 13553(g) 本条和第13554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3553.1条通过的试点项目。

Section § 135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沿海地区使用海水冲洗马桶和小便池对废水处理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导致管道腐蚀。州政府认为需要改变这种情况。

一项试点计划被提出,旨在证明再生水可以安全地替代海水进行冲洗,且不带来健康风险。拥有海水冲洗系统的城市可以立法,允许住宅马桶和小便池改用再生水,只要水处理符合州卫生标准。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3.1(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本州某些沿海地区一直在使用海水冲洗马桶和小便池,作为节约饮用水的一种方式;这种做法排除了处理后废水的有益再利用,对适当的废水处理过程产生了有害影响,并导致海水分配管道和废水收集系统腐蚀;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3.1(b) 需要一项试点计划,以证明在住宅建筑中转换为使用再生水冲洗马桶和小便池不会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3.1(c) 正在提供独立海水分配系统用于住宅结构中冲洗马桶和小便池的城市,可以通过法令授权使用再生水冲洗住宅结构中的马桶和小便池,如果处理水平和再生水的使用符合州公共卫生部设定的标准。

Section § 13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机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大多数建筑物使用再生水冲洗厕所和小便池。这些条件包括再生水的可用性、不影响现有水权,以及一份详细说明管道和监测计划的工程报告。这项要求适用于1992年3月15日之后获得许可证的新建筑物,或州公共卫生部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批准使用再生水的建筑物。此外,仅涉及改造现有管道以使用再生水的项目,可免除某些环境审查程序。然而,此豁免不包括新的再生水项目或新的水传输基础设施。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4(a) 任何公共机构,包括州机构、市、县、市县、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可以要求在建筑物中使用再生水冲洗厕所和小便池,精神病院或由公共机构运营的用于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其他设施除外: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4(a)(1) 用于这些用途的再生水可供用户使用,并符合第13550节中规定的要求,经州委员会在通知和听证后确定。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4(a)(2) 再生水的使用不会导致任何现有水权的损失或减少。
(3)CA 水法典 Code § 13554(a)(3) 公共机构已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0323节编制了一份工程报告,其中包含使用现场的管道设计、交叉连接控制和监测要求,这些要求符合根据第13521节制定的标准。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4(b) 本节仅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4(b)(1) 建筑许可证于1992年3月15日或之后签发的新建筑物,或者,如果不需要建筑许可证,施工于1992年3月15日或之后开始的新建筑物。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4(b)(2) 根据 (a) 款进行的任何施工,且州公共卫生部已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批准使用再生水。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4(c) 《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不适用于仅涉及建筑物对再生水进行重新布管、重新设计或使用的任何项目,这些项目是为遵守公共机构根据 (a) 款发布的要求所必需的。此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开发再生水的项目、建设再生水输送设施的项目,或本款未指定的任何其他项目。

Section § 13554.2

Explanation

如果你计划使用再生水,你需要向州公共卫生部或当地卫生机构支付他们在审查你的提案时产生的费用。如果你提出请求,他们会提供这些费用的估算,最终的偿付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这可能包括人员、材料和差旅等。

该部门或机构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并决定提案,并在收到完整提案后30天内发出决定。审查结束后,你将收到一份详细列明所做工作和费用的发票,如果你要求,你有权查看支持性文件。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a) 任何提议使用再生水的人员或实体,应当偿付州公共卫生部在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b)(1) 经提议使用再生水的人员或实体请求,州公共卫生部应当在收到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其在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时将合理发生的费用估算。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b)(2) 为实施 (a) 款之目的,该部门应当保存其费用的记录。在确定这些费用时,该部门可以考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人员需求、材料、差旅和办公管理费用相关的费用。偿付金额应当等于且不得超过该部门的实际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c) 经提议使用再生水的人员或实体同意,州公共卫生部可以将其在本章规定下在一个县内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经监事会授权承担这些职责的当地卫生机构,如果该部门认为该当地卫生机构能够履行这些职责。任何提议使用再生水的人员或实体应当偿付当地卫生机构在履行根据本款委托的职责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d)(1) 经提议使用再生水的人员或实体请求,当地卫生机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其在履行根据 (c) 款委托的职责时将合理发生的费用估算。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d)(2) 当地卫生机构,如果根据 (c) 款被委托职责,应当保存其费用记录,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人员需求、材料、差旅和办公管理费用相关的费用。偿付金额应当等于且不得超过当地卫生机构的实际费用。
(e)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e) 州公共卫生部或当地卫生机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对提议使用再生水的审查。该部门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 30 天内,向提议使用再生水的人员或实体提交一份书面决定,说明所提交的提案是否完整以供审查之用,并且应当在该部门确定提案完整之日起 30 天内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使用。
(f)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f) 服务偿付发票应当在完成对提议使用的审查或其他已提供服务之后,提交给提议使用再生水的人员或实体,该发票应当详细说明州公共卫生部或当地卫生机构花费的小时数、执行的具体任务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支持性文件,包括收据、日志、工时表和其他标准会计文件,应当由该部门或当地卫生机构保存,并且应请求向提议使用再生水的人员或实体提供副本。
(g)CA 水法典 Code § 13554.2(g) 就本节而言,“提议使用再生水的人员或实体”是指向该部门提交提案的再生水生产商或分销商。

Section § 135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设立收费标准,以弥补其因履行法律特定条款下的职责而产生的费用。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可以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补偿其根据第13553条和第13554条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35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许多地方机构使用再生水来完成不需要饮用水水质的任务。再生水的使用有助于满足因干旱或人口增长而产生的用水需求。该法律鼓励在私人土地上建立供水系统,通过独立的管道同时供应饮用水和非饮用水。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许多地方机构输送再生水用于非饮用水用途,且再生水的使用是满足本州因干旱条件或人口增长而产生的新水需求的有效手段。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在私人财产上设计和建造通过独立管道输送饮用水和非饮用水的供水系统。

Section § 13555.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在私人财产上建造的、用于非饮用目的(如园艺)的供水系统,必须为饮用水和再生水设置独立的管道。这确保了再生水不会与饮用水(可安全饮用的水)混淆。

该规定适用于有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并计划使用再生水的地区,或位于此类地区附近五英里内,并愿意支持再生水利用的地区。

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5.3(a) 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可输送用于第13550条所述非饮用用途的再生水的私人财产上的供水系统,应设计以确保仅用于饮用生活用水的水,从进入所服务私人财产的入口点起,在不用于输送再生水的单独管道中输送。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5.3(b) 本节适用于在以下任一管辖区内建造的私人财产上的供水系统: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5.3(b)(1) 拥有包含开发再生水利用意图的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的管辖区。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5.3(b)(2) 没有包含再生水利用的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但位于拥有包含再生水利用的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的管辖区五英里范围内,并且已表示愿意为该供水系统提供服务的管辖区。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5.3(c) 本节不优先于关于饮用和非饮用用途供水的地方性法规,任何地方管理机构均可采纳比本节要求更严格的要求。

Section § 135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计划在10年内为州景观灌溉提供再生水的再生水生产商,必须通知交通部和总务部。通知中必须明确有资格使用再生水的区域以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计划。如果发出了此通知,则这些部门在该区域内安装的任何新的灌溉管道都必须符合特定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5.5(a) 如果再生水生产商确定在10年内提议提供再生水用于符合第13550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的州景观灌溉,则该再生水生产商应通知交通部和总务部,并应在通知中明确有资格接收再生水的区域,以及再生水生产商或零售供水商提议提供的必要配套基础设施,以便利再生水的输送。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5.5(b) 如果已根据(a)款提供通知,则交通部或总务部在指定区域内安装的所有用于景观灌溉的管道,应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815条和适用法规的要求。

Section § 13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的供水商处理再生水。他们可以购买、储存、销售和输送再生水,用于城市、工业、家庭和农业等多种用途。但是,他们必须遵守州的再生水规定和法规。

Section § 13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与州公共卫生部一起,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针对同时使用饮用水和再生水系统的管道标准的州法规。这些标准以《统一管道规范》第 (16) 章为基础。

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该部门必须每年审查并根据需要更新这些法规。法律还规定,这些法规不受第 (161) 节的约束。

(a)CA 水法典 Code § 13557(a) 在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与州公共卫生部协商,制定并提交法规至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以建立国际管道和机械官员协会采纳的《统一管道规范》第 (16) 章的州版本,提供设计标准,以安全地为同时使用饮用水和再生水系统的建筑物安装管道。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7(b) 自2011年7月1日起,并此后每年,该部门应审查并根据需要更新根据第 (a) 款制定的法规。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7(c) 本节应免于适用第 (161) 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