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再生水回用
Section § 1355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可用的再生水,将饮用水用于不需要饮用水的用途(例如浇灌高尔夫球场或公园)将被视为浪费。州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可以使用再生水替代,并确保其质量高、价格合理、对公众健康安全无害且不损害环境。他们会考虑成本比较和环境影响等因素。法律还要求,任何改用再生水的行为都不得对其他水权或植物、野生动物等环境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以作出这些决定。
Section § 1355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再生水可用,个人和公共机构(例如城市或县)不应使用饮用水来灌溉公园、高尔夫球场或其他非饮用需求。如果他们转而使用再生水,这被认为是一种良好且有益的用途。此外,使用再生水不会剥夺或减少任何现有的水权。
Section § 13552
本节澄清,在1991-92立法会第一年期间对第13550条和第13551条所做的修改,不影响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任何法律权利、补救措施或义务。这包括根据相关条款或《公用事业法典》特定部分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Section § 13552.2
本节规定,如果已有可用且合适的再生水,那么使用清洁的饮用水来灌溉您的花园或草坪将被视为一种浪费。州委员会在经过正式程序后有权作出此项决定。此外,他们还可以要求个人或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饮用水是否不合理。
Section § 13552.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机构,例如州政府或市政府,要求住宅景观使用再生水进行灌溉。但是,这只有在再生水可供使用、不影响现有水权且灌溉系统符合特定施工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该规定适用于1994年3月15日或之后的新建建筑(或开始施工的新结构),以及经州公共卫生部批准使用再生水进行景观灌溉的改造住宅。涉及为灌溉目的而对再生水使用进行简单改造的项目不需要额外的环境审查,但此豁免不包括开发新的再生水供应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Section § 13552.5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09年7月31日之前制定一项通用许可证,用于景观灌溉中使用再生水。该许可证必须遵循州公共卫生部设定的指导方针。为了制定该许可证,州委员会必须咨询不同的机构并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许可证必须允许在法规变更时进行修改,并包含一个收费结构以覆盖行政成本。许可证生效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表格和费用进行申请,整个过程允许公众审查。如果所有标准都符合,他们将获得覆盖,而无需单独的排放要求。一名监察员将协助协调沟通和促进水回收,确保符合水质法律。
Section § 13552.6
本法律规定,将饮用水用于地漏、冷却塔和空调等用途被视为浪费。相反,如果再生水可用且符合安全标准,则应将其用于这些目的。州委员会负责确定再生水是否可用且安全,并且可以要求机构或个人提供信息以作出此决定。
Section § 13552.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机构在某些系统(如地漏注水、冷却塔和空调设备)中强制使用再生水。但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再生水必须可用并符合现有规定,不得影响任何现有水权,必须控制公众暴露于薄雾的风险,并且用户必须准备一份工程报告。这适用于1994年3月15日之后经州公共卫生部批准的新建或改造结构。为使用再生水而进行的改造可免除某些环境审查要求,但此豁免不包括再生水的开发、其输送设施的建设或不相关的项目。
Section § 135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再生水可用并符合特定要求,则使用新鲜饮用水冲洗马桶被视为浪费。它特别适用于各种建筑物,如商业建筑、学校和公寓。
在公寓中使用再生水之前,必须获得州公共卫生部的详细报告批准。报告应确保防回流保护、符合管道规范、定期测试以防止交叉连接以及再生水管道的正确颜色编码。
公寓声明必须承认再生水法律,不得有例外,并显著包含关于再生水不可饮用性和特定用途的通知。本条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公寓。
Section § 13553.1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沿海地区使用海水冲洗马桶和小便池对废水处理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导致管道腐蚀。州政府认为需要改变这种情况。
一项试点计划被提出,旨在证明再生水可以安全地替代海水进行冲洗,且不带来健康风险。拥有海水冲洗系统的城市可以立法,允许住宅马桶和小便池改用再生水,只要水处理符合州卫生标准。
Section § 1355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机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大多数建筑物使用再生水冲洗厕所和小便池。这些条件包括再生水的可用性、不影响现有水权,以及一份详细说明管道和监测计划的工程报告。这项要求适用于1992年3月15日之后获得许可证的新建筑物,或州公共卫生部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批准使用再生水的建筑物。此外,仅涉及改造现有管道以使用再生水的项目,可免除某些环境审查程序。然而,此豁免不包括新的再生水项目或新的水传输基础设施。
Section § 13554.2
如果你计划使用再生水,你需要向州公共卫生部或当地卫生机构支付他们在审查你的提案时产生的费用。如果你提出请求,他们会提供这些费用的估算,最终的偿付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这可能包括人员、材料和差旅等。
该部门或机构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并决定提案,并在收到完整提案后30天内发出决定。审查结束后,你将收到一份详细列明所做工作和费用的发票,如果你要求,你有权查看支持性文件。
Section § 13554.3
这项法律允许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设立收费标准,以弥补其因履行法律特定条款下的职责而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3555.2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许多地方机构使用再生水来完成不需要饮用水水质的任务。再生水的使用有助于满足因干旱或人口增长而产生的用水需求。该法律鼓励在私人土地上建立供水系统,通过独立的管道同时供应饮用水和非饮用水。
Section § 13555.3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在私人财产上建造的、用于非饮用目的(如园艺)的供水系统,必须为饮用水和再生水设置独立的管道。这确保了再生水不会与饮用水(可安全饮用的水)混淆。
该规定适用于有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并计划使用再生水的地区,或位于此类地区附近五英里内,并愿意支持再生水利用的地区。
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Section § 13555.5
这项法律要求,计划在10年内为州景观灌溉提供再生水的再生水生产商,必须通知交通部和总务部。通知中必须明确有资格使用再生水的区域以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计划。如果发出了此通知,则这些部门在该区域内安装的任何新的灌溉管道都必须符合特定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Section § 13556
Section § 13557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与州公共卫生部一起,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针对同时使用饮用水和再生水系统的管道标准的州法规。这些标准以《统一管道规范》第 (16) 章为基础。
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该部门必须每年审查并根据需要更新这些法规。法律还规定,这些法规不受第 (161) 节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