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负责进行研究,以确定在水井、阴极保护井和监测井的建造、维护、废弃和销毁方面,是否需要制定标准来保护水质。如果确定需要此类标准,部门必须将这些建议报告给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和州公共卫生部。

Section § 138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地热换热井的规定。部门需要制定这些水井的建造、维护、关闭或销毁标准。在此之前,地方机构可以制定临时规定以防止污染。部门必须在1997年7月1日前报告这些标准,而州委员会应在1998年1月1日前准备好示范条例。每个市、县或水务机构必须在1998年4月1日前根据这些标准制定地方法律。如果它们未能做到,州的示范规定将从1998年5月1日起自动生效。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800.5(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800.5(a)(1) 部门应制定地热换热井的建造、维护、废弃或销毁的建议标准。
(2)CA 水法典 Code § 13800.5(a)(2) 在部门根据第 (1) 款制定建议标准之前,对地热换热井拥有管辖权的当地执法机构可以采纳适用于地热换热井的临时规定,当地执法机构认为这些规定符合现有部门标准旨在防止水井成为污染通道的意图。
(3)CA 水法典 Code § 13800.5(a)(3) 部门应不迟于1997年7月1日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包含建议地热换热井标准的报告。
(b)CA 水法典 Code § 13800.5(b) 州委员会应不迟于1998年1月1日通过一项地热换热井示范条例,以实施部门根据 (a) 款制定的建议标准。州委员会应将该示范条例分发给所有市和县。
(c)CA 水法典 Code § 13800.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个县、市或水务机构(如适用)应不迟于1998年4月1日通过一项地热换热井条例,该条例应达到或超过部门根据 (a) 款制定的建议标准。如果对钻井拥有许可权的水务机构通过了一项达到或超过部门根据 (a) 款制定的建议标准的地热换热井条例,则同一区域的县或市无需再通过此类条例。
(d)CA 水法典 Code § 13800.5(d) 如果县、市或水务机构(如适用)未能通过一项建立地热换热井标准的条例,则州委员会根据 (b) 款通过的示范条例应于1998年5月1日生效,并由该县或市执行,且具有与作为县或市条例通过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3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一个区域需要设定水井标准时应如何处理。如果区域委员会收到一份报告,表明需要水井标准,它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即使没有收到报告,如果委员会认为可能需要新标准,它也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会。

州委员会必须在1989年9月1日之前,根据现有指导方针,制定一份水井标准的示范条例。如果未能做到,他们必须向立法机关解释原因。这些示范规定应分发给所有市和县。

各县、市或水务机构必须在1990年1月15日之前通过自己的水井规定,这些规定必须达到或严于示范条例。如果某个水务机构已经有了规定,那么该区域的县和市可能就不需要重复制定。

如果地方政府未能及时制定这些规定,州示范条例将于1990年2月15日自动生效。这些规定具有与地方法律相同的效力。

这些标准必须与州公共卫生部为危险废物场地设定的标准保持一致,确保公共卫生标准不受损害。

(a)CA 水法典 Code § 13801(a) 区域委员会在收到部门根据第13800条提交的报告后,应就相关区域设立水井标准的必要性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区域委员会掌握了可能需要设立标准的信息,无论是否已收到部门的报告,其均可就任何区域举行公开听证会。
(b)CA 水法典 Code § 13801(b) 尽管有(a)款规定,州委员会应不迟于1989年9月1日通过一项水井、阴极保护井和监测井钻探与废弃示范条例,以实施部门第74-81号公报中包含的水井建造、维护和废弃标准。如果示范条例未在此日期前通过,州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延迟的原因。州委员会应将示范条例分发给所有市和县。
(c)CA 水法典 Code § 1380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各县、市或水务机构(如适用)应不迟于1990年1月15日通过一项水井、阴极保护井和监测井钻探与废弃条例,该条例应符合或超过第74-81号公报所含标准。如果一个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水井钻探拥有许可权的水务机构通过了一项符合或超过第74-81号公报所含标准的水井、阴极保护井和监测井钻探与废弃条例,则该县或市无需为同一区域通过条例。
(d)CA 水法典 Code § 13801(d) 如果县、市或水务机构(如适用)未能通过一项设立水井、阴极保护井和监测井钻探与废弃标准的条例,则州委员会根据(b)款通过的示范条例应于1990年2月15日生效,并应由该县或市执行,且具有与作为县或市条例通过相同的效力。
(e)CA 水法典 Code § 13801(e) 部门推荐并由州委员会或地方机构采纳的针对监测井或1类危险注入井的建造、维护、废弃或销毁的最低标准,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削减或取代州公共卫生部在将标准应用于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在任何由州公共卫生部作为牵头机构负责该场地调查和补救行动的场地中,对监测井或1类危险注入井的建造、维护、废弃或销毁的权力或职责,只要州公共卫生部使用的标准符合或超过任何市、县或水务机构(如适用)为相关区域制定条例的现行标准。

Section § 13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域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水井建造、维护或废弃的指导方针以保护水质,他们需要确定受影响的区域并通知相关的县和市。报告中应包含该部门推荐的任何水井标准。

Section § 13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受特定水报告影响的县和市,在120天内制定关于如何建造、维护、废弃和销毁水井、阴极保护井和监测井的规定。在制定这些规定之前,他们必须与相关方(例如持证水井钻探工)进行沟通。在制定法令后,他们需要将其发送给区域委员会,区域委员会随后会将其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反馈。

Section § 13804

Explanation
当县市制定水井标准规定时,这些规定将在采纳后60天生效。但是,如果区域委员会或受规定影响的人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委员会可以审查这些标准。如果委员会发现这些标准不够严格,无法保护水质,它将向县市报告,并建议必要的修改或新的标准。

Section § 13805

Explanation
如果市或县在收到区域委员会报告(说明这些规则是必要的)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关于建造、维护和废弃水井的规则,则区域委员会将介入并代为制定这些规则。市或县随后必须像执行自己的法律一样执行这些由委员会制定的规则。

Section § 13806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州委员会如何审查区域委员会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动或不作为,以及地方条例。如果区域委员会未能对某项条例采取行动,州委员会可以主动介入,或者应受影响的县或市的请求介入。州委员会审查这些案件的方式与审查区域委员会其他行动类似,并拥有相同的权力和权限。在州委员会审查期间,区域委员会的行动或地方条例将不生效。

区域委员会根据本条采取或通过的任何行动、报告或决定,或区域委员会未能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在区域委员会未能根据第13804节审查该条例的情况下,任何县或市条例,均可由州委员会主动进行审查,并应在任何受影响的县或市请求下由州委员会进行审查,其方式与根据第13320节审查区域委员会其他行动或不作为的方式相同。州委员会对根据本条审查区域委员会的行动或不作为,或县或市条例,拥有与根据第13320节审查区域委员会其他行动或不作为相同的权力,包括如果其发现区域委员会未采取适当行动,则拥有本条所赋予区域委员会的所有权力,并具有同等效力。区域委员会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受州委员会审查影响的任何县或市条例,在州委员会审查期间不具有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