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区域委员会的执行官向违反特定环境法律的人发出投诉,提议施加罚款(民事责任)。投诉书必须通过挂号信或提供收据的方式送达,收到投诉书的人可以选择在90天内参加听证会,或放弃该权利。

如果州委员会受理此案,听证会也将在投诉书送达后90天内举行。一旦民事责任命令作出,即为最终决定,必须在30天内支付,除非提起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付款将被推迟。命令副本同样通过挂号信或提供收据的方式送达,公众可以在线查阅有关这些命令的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13323(a) 区域委员会的任何执行官可以向任何可能根据本条规定被施加行政民事责任的人发出投诉书。投诉书应指明构成违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授权根据本条施加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拟议的民事责任。
(b)CA 水法典 Code § 13323(b) 投诉书应通过挂号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五章第四节第三条(自第415.10条起)和第四条(自第416.10条起)的规定送达,或通过任何提供收据的实物递送方式送达,并应告知被送达方,区域委员会将在送达该方后90天内举行听证会。就本款而言,“提供收据的实物递送”包括提供送达指定地址的电子确认的实物递送方式。被发出投诉书的人可以放弃听证权。
(c)CA 水法典 Code § 13323(c) 在本条规定的由州委员会施加行政民事责任的程序中,州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应发出投诉书,任何听证会应在州委员会或根据第183条在州委员会的一名成员面前举行,且应在送达该方后不迟于90天内举行。
(d)CA 水法典 Code § 13323(d) 施加行政民事责任的命令一经发出即生效并最终确定,除非第13320条和第13330条另有规定,否则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付款应在命令发出之日起不迟于30天内完成。在受命令约束的人根据第13320条或第13330条寻求审查的期间,付款期限将延长。这些命令的副本应通过挂号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五章第四节第三条(自第415.10条起)和第四条(自第416.10条起)的规定,或通过任何提供收据的实物递送方式,送达被发出投诉书的一方,并应提供给出席听证会并要求副本的其他人员。就本款而言,“提供收据的实物递送”包括提供送达指定地址的电子确认的实物递送方式。
(e)CA 水法典 Code § 13323(e) 有关放弃听证以及施加行政民事责任的信息,包括拟施加的和最终施加的,根据本条规定,应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13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因相同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被追究两次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如果某人已根据本条规定被罚款或处罚,他们就不能再因同一事件,根据第5条或第6条在高等法院被罚款。

Section § 133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水务委员会如何决定违反水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他们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可以清理或制止、毒性大小,以及违规者的支付能力等因素。他们还会查看违规者是否曾尝试解决问题、是否有过往违规记录、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从违规行为中获得的经济收益,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在确定民事责任金额时,区域委员会以及州委员会在审查根据第13320条作出的任何命令时,应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和严重性,排放物是否易于清理或减轻,排放物的毒性程度,以及对于违规者,其支付能力,对继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任何已采取的自愿清理措施,任何过往的违规记录,过错程度,因违规行为产生的任何经济利益或节省(如有),以及司法可能要求的其他事项。

Section § 13328

Explanation

一旦司法审查的截止日期已过,州委员会可以要求施加民事罚款的县的法院书记员发出判决,以收取该罚款。此请求必须包括委员会决定的经认证副本。法院书记员随后将迅速录入判决。该判决被视为与任何其他法院判决一样,这意味着它可以以与其他法院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

在第 (13330) 条规定的司法审查期限届满后,州委员会可以向施加民事责任或罚款的县的适当法院书记员申请判决,以收取该民事责任或罚款。该申请应包括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行动的经认证副本,构成足以保证发出判决的充分证据。法院书记员应立即根据申请录入判决。如此录入的判决具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受所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关的法律规定约束,且可以以与该法院录入的任何其他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