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3323(a) 区域委员会的任何执行官可以向任何可能根据本条规定被施加行政民事责任的人发出投诉书。投诉书应指明构成违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授权根据本条施加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拟议的民事责任。
(b)CA 水法典 Code § 13323(b) 投诉书应通过挂号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五章第四节第三条(自第415.10条起)和第四条(自第416.10条起)的规定送达,或通过任何提供收据的实物递送方式送达,并应告知被送达方,区域委员会将在送达该方后90天内举行听证会。就本款而言,“提供收据的实物递送”包括提供送达指定地址的电子确认的实物递送方式。被发出投诉书的人可以放弃听证权。
(c)CA 水法典 Code § 13323(c) 在本条规定的由州委员会施加行政民事责任的程序中,州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应发出投诉书,任何听证会应在州委员会或根据第183条在州委员会的一名成员面前举行,且应在送达该方后不迟于90天内举行。
(d)CA 水法典 Code § 13323(d) 施加行政民事责任的命令一经发出即生效并最终确定,除非第13320条和第13330条另有规定,否则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付款应在命令发出之日起不迟于30天内完成。在受命令约束的人根据第13320条或第13330条寻求审查的期间,付款期限将延长。这些命令的副本应通过挂号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五章第四节第三条(自第415.10条起)和第四条(自第416.10条起)的规定,或通过任何提供收据的实物递送方式,送达被发出投诉书的一方,并应提供给出席听证会并要求副本的其他人员。就本款而言,“提供收据的实物递送”包括提供送达指定地址的电子确认的实物递送方式。
(e)CA 水法典 Code § 13323(e) 有关放弃听证以及施加行政民事责任的信息,包括拟施加的和最终施加的,根据本条规定,应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