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与实施行政执法与补救措施
Section § 13300
Section § 13301
如果地方委员会发现有人正在违反或可能违反废弃物排放规定,他们可以发出停止令。此命令可以要求违规者立即纠正问题,遵循特定的时间表,或者如果只是存在违规威胁,则采取预防措施。
对于社区污水系统中的废弃物问题,停止令可以限制或阻止在命令发布后才开始排放的新来源的额外废弃物。
委员会可以直接发出这些命令,但必须首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3301.1
Section § 13303
Section § 13304
如果你将废弃物不当排放到加州水域,你有责任清理它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来阻止污染。区域委员会可以命令你这样做,如果你不遵守,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强制你执行。委员会也可以介入进行清理,然后向你收取费用。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委员会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你的财产。如果需要,必须提供替代水源,并且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相关人员也可以选择调解来解决替代水源方面的问题。
此外,清理工作的费用可以成为你财产上的留置权。该法律还赋予委员会管理和执行清理任务的权力,并提供一定的免责保护,并且如果当时没有相关法律,则不追溯适用于1981年之前的情况。
Section § 13304.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2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地下水净化系统,如果需要排放许可证才能排放处理过的水,就必须达到区域委员会设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会考虑水的排放地点、排放方式以及受纳水体的益处。
此外,对于任何影响自1979年以来被用作饮用水源的含水层的净化系统,区域委员会必须与当地水体和公共供水系统合作,确保排放不会对公共供水系统可能用于饮用的水造成有害影响。
Section § 13304.2
本法律将“棕地”定义为因污染而被废弃或未充分利用,并正在考虑进行再开发的地产。在清理此类场地时,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对场地污染可能造成的潜在健康或生态风险进行详细评估。
评估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包括急性毒性、长期健康风险、多种污染物混合作用,以及婴儿或孕妇等特定人群的特殊脆弱性。它还必须评估通过水和空气等不同环境来源的暴露情况。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官方文件要求进行此项评估,并且此规定主要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命令。但是,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发布的命令,如果现场特定条件证明有必要,仍可要求进行详细评估。
Section § 13305
本法律允许区域委员会对非运营的商业或工业场所造成的污染或滋扰采取行动。他们可以在物业上张贴通知,为物业所有人举行听证会以提出异议,并在必要时进行清理。如果地方当局未能及时处理清理工作,区域委员会将动用州资金进行清理。
物业所有人需承担费用,这可能导致物业被施加留置权。如果未支付,留置权可以被止赎,并且最长可维持10年。
Section § 13306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委员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必须同意才能对执法行动进行任何更改,无论是采纳新行动、取消现有行动还是进行修改。这些行动特指由另一条款,即第 13301 条授权的行动。
Section § 13307
本节要求加州的州委员会和有毒物质控制部制定指导方针和步骤,以监督有害物质泄漏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它概述了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调查或清理泄漏,建议采用分阶段调查方法,强调寻找经济有效的清理方法,并强调根据潜在危险和可用资源设定切合实际的清理时间表。它还规定这些指导方针必须与现有的健康与安全法典保持一致。此外,这两个实体必须审查和更新这些指导方针以确保一致性,如果需要,应在1994年7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以解决因规则差异而导致的不一致问题。
Section § 13307.1
州和区域委员会未经通知所有当前业主,不得最终确定污染场地的清理或关闭计划(即结案函)。他们必须确保业主能够参与清理过程。
如果物业不适合无限制使用,并且需要土地使用限制来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那么任何场地关闭决定都必须包括记录此限制,特别是如果它与地下储罐无关。
Section § 13307.5
本法规概述了区域委员会在审查或批准已发布清理和减排令的场地的清理提案时的职责。委员会必须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将拟议的清理决定通知受影响的财产所有人、居民和地方政府。他们还必须提供相关文件的查阅,并允许至少30天的时间供公众审查和评论清理计划。此外,如果收到请求或情况需要,应举行公开会议。鼓励委员会与地方当局协调公众参与工作,以避免重复。
Section § 13307.6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域委员会在存在强烈公众兴趣或健康风险时,使用特定程序来分享信息并收集社区对某个场地的反馈。这些程序可以包括年度情况说明书、在线文件、电子反馈表、咨询小组、额外的公开会议、延长的意见征询期、公众参与计划以及建立用于通知重要决定的邮件列表。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让社区知情并参与。
Section § 13308
如果区域委员会发现有人违反了某些与水相关的命令,他们可以发布一个时间表,如果未能按时遵守,将处以罚款。罚款目的仅为确保合规,每日违规金额不得超过 10,000 美元。
如果有人未能遵守,他们将承担指定金额的责任,委员会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委员会选择较低的罚款,必须解释原因。如果违规涉及州委员会的命令,州委员会可以接管。
收取的资金将存入州水污染清理和减排账户。只有在未施加其他指定罚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此民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