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00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水务局发现废弃物排放正在或可能违反规定,他们可以要求负责的个人或公司制定一个计划来解决或预防这个问题。这个计划必须包含具体行动,并由水务局批准,可能还会进行修改。

Section § 13301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委员会发现有人正在违反或可能违反废弃物排放规定,他们可以发出停止令。此命令可以要求违规者立即纠正问题,遵循特定的时间表,或者如果只是存在违规威胁,则采取预防措施。

对于社区污水系统中的废弃物问题,停止令可以限制或阻止在命令发布后才开始排放的新来源的额外废弃物。

委员会可以直接发出这些命令,但必须首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

当区域委员会发现废弃物排放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且违反了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规定的要求或排放禁令时,委员会可以发出停止和禁止令,并指示不遵守要求或排放禁令的人员 (a) 立即遵守,(b) 按照委员会设定的时间表遵守,或 (c) 在即将发生违规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补救或预防措施。在社区污水处理系统运行中,如果存在或即将发生废弃物排放要求违规,停止和禁止令可以限制或禁止在停止和禁止令发布之前未向该系统排放的排放者向该系统添加废弃物的量、类型或浓度。停止和禁止令可由委员会在通知和听证后直接发出。

Section § 133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委员会帮助收到停止和终止令的人。他们必须向这些人提供关于有效且经济的水质方案的最新信息。他们还应协助这些人申请遵守该命令所需的联邦和州资金。

Section § 133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委员会发布停止令时,该命令会立即生效,并且是最终决定,不能再更改。该命令必须送达给被指控违反任何规定的人。送达方式可以是亲自送达、挂号信,或任何提供收据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确认。此外,任何其他参加听证会并要求获取副本的相关人员,必须通过平信或电子邮件收到该命令。

Section § 13304

Explanation

如果你将废弃物不当排放到加州水域,你有责任清理它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来阻止污染。区域委员会可以命令你这样做,如果你不遵守,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强制你执行。委员会也可以介入进行清理,然后向你收取费用。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委员会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你的财产。如果需要,必须提供替代水源,并且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相关人员也可以选择调解来解决替代水源方面的问题。

此外,清理工作的费用可以成为你财产上的留置权。该法律还赋予委员会管理和执行清理任务的权力,并提供一定的免责保护,并且如果当时没有相关法律,则不追溯适用于1981年之前的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4(a) 任何违反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发布的废水排放要求或其他命令或禁令,已向或正在向本州水域排放废弃物的人,或已导致或允许、正在导致或允许、或威胁导致或允许任何废弃物被排放或沉积,而该废弃物已或可能被排放到本州水域并造成或威胁造成污染或滋扰状况的,应当根据区域委员会的命令,清理废弃物或减轻废弃物的影响,或者在存在污染或滋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清理和减轻工作。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发布的清理和减轻命令,可以要求向每个受影响的公共供水商或私人水井所有者提供或支付不间断的替代供水服务,其中可能包括井口处理。如果某人未能遵守清理或减轻命令,总检察长应委员会的请求,向该县的高级法院申请发布禁令,要求该人遵守该命令。在该诉讼中,法院有权根据事实需要,发布初步或永久性的禁止性或强制性禁令。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1) 区域委员会可以动用现有资金,执行(a)款所述情况下所需的任何清理、减轻或补救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清理和减轻活动,如果其认为这些活动对于防止对本州任何水域造成重大污染、滋扰或损害,因其规模或采取迅速行动的紧迫性而必需。该行动可以在废弃物排放者或其他人员未进行补救工作时采取,也可以在其补救工作之外采取,无论是否正在寻求禁令救济。
(2)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2) 区域委员会可以自行或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执行该工作,并可以使用租赁的工具或设备,无论是否配备操作员。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区域委员会可以就该工作签订口头合同,并且这些合同,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都可以包括设备租赁以及提供完成工作所需劳务和材料的条款。这些合同无需经总务部批准。
(3)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3) 为执行任何清理、减轻或其他补救工作,区域委员会应被允许合理进入受影响的财产。进入应获得财产所有者或占有者的同意,如果拒绝同意,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部分第13篇(自第1822.50条起)所述程序正式签发搜查令。但是,如果发生影响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区域委员会可以在未经同意或未签发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该财产。
(4)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4) 区域委员会可以与水务机构签订合同,在区域委员会的指导下,对现有或受威胁的地下水污染或滋扰进行调查。水务机构执行合同服务的费用应由区域委员会从针对特定地点的成本回收行动中获得的首批可用资金中予以报销。区域委员会与水务机构签订合同的权限仅限于从受影响含水层抽取地下水的水务机构、大都市水区或负责地下水盆地供水或水质的当地公共机构。
(5)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5)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5)(A) 如果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承担进行调查、清理、减轻或其他补救工作,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i)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5)(A)(i) 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雇员,不应在民事诉讼中因侵入或为执行调查、清理、减轻或其他补救工作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ii)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5)(A)(ii) 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任何授权人员,不应仅仅因为已进行该工作而承担进行额外调查、清理、减轻或其他补救工作的义务。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5)(A)(B) 为本款之目的,以下规定适用:
(i)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5)(A)(B)(i) “授权人员”指以下任何一方:
(I)CA 水法典 Code § 13304(b)(5)(A)(B)(i)(I)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雇员或独立承包商。

Section § 133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2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地下水净化系统,如果需要排放许可证才能排放处理过的水,就必须达到区域委员会设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会考虑水的排放地点、排放方式以及受纳水体的益处。

此外,对于任何影响自1979年以来被用作饮用水源的含水层的净化系统,区域委员会必须与当地水体和公共供水系统合作,确保排放不会对公共供水系统可能用于饮用的水造成有害影响。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4.1(a) 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运行,且根据区域委员会的管辖权须从区域委员会获得排放许可证,并将处理后的地下水排放到地表水或地下水中的地下水净化系统,应当按照区域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处理地下水,符合本分部规定,并考虑到受纳水体的有益用途以及排放地点和排放方式。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4.1(b) 在确定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运行,从目前正在使用或自1979年以来任何时候曾被公共供水系统的所有者或运营者用作饮用水源的含水层中抽取地下水,且将处理后的地下水排放到公共供水系统抽取饮用水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中的地下水净化系统运营者应达到的适用水质标准时,区域委员会应与受影响的地下水管理实体(如有)、受影响的公共供水系统以及州委员会协商,以确保处理后的地下水的排放、扩散或注入不会对任何地下水盆地或地表水体的有益用途造成不利影响,这些水体是或可能被公共供水系统用于提供饮用水。

Section § 133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棕地”定义为因污染而被废弃或未充分利用,并正在考虑进行再开发的地产。在清理此类场地时,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对场地污染可能造成的潜在健康或生态风险进行详细评估。

评估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包括急性毒性、长期健康风险、多种污染物混合作用,以及婴儿或孕妇等特定人群的特殊脆弱性。它还必须评估通过水和空气等不同环境来源的暴露情况。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官方文件要求进行此项评估,并且此规定主要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命令。但是,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发布的命令,如果现场特定条件证明有必要,仍可要求进行详细评估。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a) 就本节而言,“棕地”是指因环境污染而被废弃、闲置或未充分利用,并拟进行再开发的房地产地块或位于该地块上的改良物,或该地块及其改良物两者。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b)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要求根据第13304节对棕地进行清理、减排或其他补救行动的人员,使用人类健康和环境筛选水平或现场特定风险评估,评估由排放造成或产生的潜在人类健康或生态风险。
(c)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c) 在进行人类健康或生态风险的现场特定评估时,排放者应在现场特定条件相关的情况下,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c)(1) 评估由急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风险。
(2)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c)(2) 评估由致癌或其他可能导致慢性疾病的有害物质造成的风险。
(3)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c)(3) 考虑接触两种或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或与它们相互作用可能产生的协同效应。
(4)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c)(4) 考虑有害物质对构成总人口显著部分的特定人群亚群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婴儿、儿童、孕妇,或其他可识别的、因接触有害物质而面临比一般人群更大健康风险的亚群。
(5)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c)(5) 考虑以可能显著增加疾病风险的方式改变生理功能或结构的暴露水平和体内负荷水平,以及在所有介质中接触有害物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饮用水、食物、环境空气和室内空气或土壤中的暴露。
(6)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c)(6) 制定针对当前土地使用条件和现场合理可预见的未来土地使用的合理最高暴露估算。
(7)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c)(7) 制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合理最高暴露估算,这些化合物可能进入现场现有结构或拟建结构,并可能因这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这些结构室内空气中的积累而导致暴露。
(d)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d)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通过根据第13267节向排放者发出的信函、通过修订根据第13304节发出的清理和减排令,或通过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书面方式,记录其要求进行人类健康或生态风险的现场特定评估的决定。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e)(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节仅适用于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第13304节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发布的命令。
(2)CA 水法典 Code § 13304.2(e)(2) 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可要求对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命令的棕地进行人类健康或生态风险的现场特定评估,但仅当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确定现场特定情况表明需要该评估时。根据本款进行的现场特定评估,应按照本部门授予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权限进行,以其在2007年12月31日的文本为准。

Section § 13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区域委员会对非运营的商业或工业场所造成的污染或滋扰采取行动。他们可以在物业上张贴通知,为物业所有人举行听证会以提出异议,并在必要时进行清理。如果地方当局未能及时处理清理工作,区域委员会将动用州资金进行清理。

物业所有人需承担费用,这可能导致物业被施加留置权。如果未支付,留置权可以被止赎,并且最长可维持10年。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5(a) 区域委员会在确定其区域内存在由非运营的工业或商业场所造成的污染或滋扰状况时,可促使在该物业上张贴该状况的通知。该通知应声明,该状况构成污染或滋扰状况,需要通过纠正该状况予以消除,或者该状况将由市、县、其他公共机构或区域委员会在物业所有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予以纠正。该通知还应声明,所有对拟议的状况纠正有任何异议的物业所有人可出席区域委员会在通知张贴之日起不少于10天后举行的听证会。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5(b) 本节规定的听证会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节在该物业所在县发布。
(c)CA 水法典 Code § 13305(c) 除张贴和公布外,本节要求的通知应根据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物业所有人姓名和地址邮寄给他们。
(d)CA 水法典 Code § 13305(d) 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区域委员会应听取并审议所有对拟议的状况纠正的异议或抗议(如有),并可不时地延期听证会。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05(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05(e)(1) 区域委员会就任何抗议或异议的处理作出最终决定后,或者如果未收到任何抗议或异议,区域委员会应请求存在污染或滋扰状况的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消除该状况或滋扰。
(2)CA 水法典 Code § 13305(e)(2) 如果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未在合理时间内消除该状况,区域委员会应促使该状况得到消除。区域委员会可通过自营施工、合同或其他协议,或区域委员会认为最便捷的任何其他方法进行,并应向州委员会申请所需资金。
(3)CA 水法典 Code § 13305(e)(3) 区域委员会应被允许合理进入受影响的物业,以进行任何必要的清理、消除或其他补救工作。进入应获得物业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同意,或者,如果拒绝同意,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13篇(自第1822.50节起)所述程序正式签发的搜查令。但是,在发生影响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区域委员会可在未经同意或未签发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物业。
(f)CA 水法典 Code § 13305(f) 存在或造成该状况的物业所有人应承担区域委员会或任何市、县或公共机构在消除该状况时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消除该物业上状况的费用金额在留置权通知书记录后构成对该物业的留置权,该通知书应识别状况被消除的物业、留置权金额以及物业的登记所有人,并记录在物业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后,该留置权具有与判决留置权相同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但它仅附着于该留置权通知书中所张贴和描述的物业,并自通知记录之日起持续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该留置权可由市、县、其他公共机构或州委员会代表区域委员会提起诉讼以获得金钱判决的方式予以止赎。判决有利于州委员会所追回的款项应返还至州水污染清理和消除账户。
(g)CA 水法典 Code § 13305(g) 市、县、其他公共机构或州委员会代表区域委员会,可随时解除根据 (f) 款施加留置权的全部或部分物业的留置权,或将留置权次级于其他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如果其确定所欠金额已由其他物业上的留置权充分担保,或者留置权的解除或次级不会危及所欠金额的收取。州委员会、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任何物业已从留置权中解除或留置权已次级于其他留置权和产权负担,是确凿证据,证明该物业已解除或留置权已按证明书规定次级。
(h)CA 水法典 Code § 13305(h) 在本节中,“非运营”或“未运营”一词指该业务未进行通常与该类业务相关的日常运营。

Section § 13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委员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必须同意才能对执法行动进行任何更改,无论是采纳新行动、取消现有行动还是进行修改。这些行动特指由另一条款,即第 13301 条授权的行动。

区域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多数票方可采纳、撤销或修改第 13301 条授权的任何执法行动。

Section § 1330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的州委员会和有毒物质控制部制定指导方针和步骤,以监督有害物质泄漏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它概述了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调查或清理泄漏,建议采用分阶段调查方法,强调寻找经济有效的清理方法,并强调根据潜在危险和可用资源设定切合实际的清理时间表。它还规定这些指导方针必须与现有的健康与安全法典保持一致。此外,这两个实体必须审查和更新这些指导方针以确保一致性,如果需要,应在1994年7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以解决因规则差异而导致的不一致问题。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7(a) 州委员会和有毒物质控制部应同时制定符合本分部的政策和程序,供州委员会代表和区域委员会代表在监督和管理以下人员的活动时遵循: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公害或滋扰状况的有害物质排放进行调查,并清理或消除其影响的人员。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符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9000条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3307(a)(1) 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在决定何时可能要求某人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发生了未经授权的有害物质排放时将遵循的程序。
(2)CA 水法典 Code § 13307(a)(2) 开展分阶段、循序渐进的调查以确定场地可能存在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性质和范围的政策。
(3)CA 水法典 Code § 13307(a)(3) 识别和利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来检测污染以及清理或消除污染影响的程序。
(4)CA 水法典 Code § 13307(a)(4) 确定场地调查、清理、消除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时间表的政策。这些政策应认识到未经授权的排放对公众健康和州水域造成的危险,以及减轻这些危险的必要性,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到排放责任人可获得的财政和技术资源。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7(b) 州委员会和有毒物质控制部应共同审查在本款颁布之前根据本条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9000条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并应同时根据需要修订这些政策和程序,使其尽可能保持一致。如果由于本章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5分部第2部分(从第78000条开始)的不同要求而无法保持一致,州委员会和有毒物质控制部应在1994年7月1日之前,共同制定并提交立法机关修订本章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5分部第2部分(从第78000条开始)的建议,以使州委员会、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区域委员会遵循的有害物质释放清理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

Section § 13307.1

Explanation

州和区域委员会未经通知所有当前业主,不得最终确定污染场地的清理或关闭计划(即结案函)。他们必须确保业主能够参与清理过程。

如果物业不适合无限制使用,并且需要土地使用限制来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那么任何场地关闭决定都必须包括记录此限制,特别是如果它与地下储罐无关。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7.1(a) 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不得审议主要或积极的责任排放者提出的清理或场地关闭提案,不得发出结案函,或就根据第13304条规定受清理或减排令约束的场地作出无需进一步行动的决定,除非拟议行动场地所有权的所有当前登记所有人已收到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关于拟议行动的通知。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7.1(b) 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成责任土地所有者参与清理或场地关闭过程,并应考虑任何希望参与的责任土地所有者提出的所有意见和建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3307.1(c) 除了 (a) 款的要求外,如果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发现该物业不适合无限制使用,并且土地使用限制对于保护公共健康、安全或环境是必要的,那么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不得发出结案函,或作出无需进一步行动的决定,对于根据第13304条规定受清理或减排令约束且并非地下储罐场地的场地,除非根据《民法典》第1471条规定,土地使用限制已记录或要求记录。

Section § 13307.5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区域委员会在审查或批准已发布清理和减排令的场地的清理提案时的职责。委员会必须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将拟议的清理决定通知受影响的财产所有人、居民和地方政府。他们还必须提供相关文件的查阅,并允许至少30天的时间供公众审查和评论清理计划。此外,如果收到请求或情况需要,应举行公开会议。鼓励委员会与地方当局协调公众参与工作,以避免重复。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 区域委员会在审查或批准根据第13304条发布了清理和减排令的场地,由主要或积极的责任排放者提出的清理提案时,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1) 以简报形式或其他适当形式,酌情以英文和该地区常用语言,向以下所有人员提供关于批准该场地清理提案的拟议决定的通知,包括区域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1)(A) 该场地所在区域的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财产所有人、居民或占用人。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1)(B) 相关政府实体,包括对该场地拥有管辖权的当地政府实体。
(2)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2) 在区域委员会办公室和该场地所在区域的当地储存点,及时提供书面材料的查阅,包括报告和计划、附录以及其他支持性文件,包括列为参考资料的材料,并尽可能通过互联网发布,并根据第13196条 (a) 款的规定行事。
(3)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3) 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不少于30天的时间,以审查并评论关于该场地的清理提案。区域委员会在对关于该场地的清理提案采取最终行动之前,应考虑收到的任何评论。
(4)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4) 如果在根据第 (3) 款规定的公众评论期内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在该场地所在区域举行公开会议: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4)(A) 由该场地所在区域的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财产所有人、居民或占用人提出举行公开会议的请求。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4)(B) 公众表达的兴趣程度足以举行公开会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4)(C) 法律明确规定举行公开会议。
(D)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a)(4)(D) 区域委员会确定现有场地污染对公众健康构成重大威胁。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b) 在履行本节的要求时,区域委员会应尽可能将本节所述的公众参与活动与主管辖区以及与该场地的开发、调查或响应行动相关的其他公共实体所开展的活动进行协调和整合,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整合地方政府的公众参与工作。
(c)CA 水法典 Code § 13307.5(c) 就本节而言,“场地”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395.79.2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330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域委员会在存在强烈公众兴趣或健康风险时,使用特定程序来分享信息并收集社区对某个场地的反馈。这些程序可以包括年度情况说明书、在线文件、电子反馈表、咨询小组、额外的公开会议、延长的意见征询期、公众参与计划以及建立用于通知重要决定的邮件列表。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让社区知情并参与。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7.6(a) 除第13307.5条的要求外,如果区域委员会确定存在明确的社区兴趣或现有场地污染对公共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区域委员会可以制定并使用以下任何程序来传播信息并协助区域委员会收集有关场地的社区意见:
(1)CA 水法典 Code § 13307.6(a)(1) 年度情况说明书。
(2)CA 水法典 Code § 13307.6(a)(2) 通过互联网发布或电子分发文件或报告的电子副本。
(3)CA 水法典 Code § 13307.6(a)(3) 电子评论或电子反馈表。
(4)CA 水法典 Code § 13307.6(a)(4) 成立并协助咨询小组。
(5)CA 水法典 Code § 13307.6(a)(5) 额外的公开会议或研讨会。
(6)CA 水法典 Code § 13307.6(a)(6) 延长公众意见征询期。
(7)CA 水法典 Code § 13307.6(a)(7) 制定公众参与计划。
(8)CA 水法典 Code § 13307.6(a)(8) 建立邮件列表,用于通知相关方区域委员会的重大决定以及区域委员会关于该场地的拟议或计划活动。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7.6(b) 就本条而言,“场地”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395.79.2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3308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委员会发现有人违反了某些与水相关的命令,他们可以发布一个时间表,如果未能按时遵守,将处以罚款。罚款目的仅为确保合规,每日违规金额不得超过 10,000 美元。

如果有人未能遵守,他们将承担指定金额的责任,委员会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委员会选择较低的罚款,必须解释原因。如果违规涉及州委员会的命令,州委员会可以接管。

收取的资金将存入州水污染清理和减排账户。只有在未施加其他指定罚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此民事罚款。

(a)CA 水法典 Code § 13308(a) 如果区域委员会认定存在任何清理或减排令、停止和终止令,或根据第 13267 条或第 13383 条发布的任何命令的威胁性或持续性违规,区域委员会可以发布一项命令,规定一个时间表并规定一项民事罚款,如果未按照该时间表实现合规,则该罚款将到期。
(b)CA 水法典 Code § 13308(b) 民事罚款的金额应基于为实现合规而合理必需的金额,且不得包含任何旨在惩罚或纠正先前违规行为的金额。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违规发生每日一万美元 ($10,000)。
(c)CA 水法典 Code § 13308(c) 任何未能按照根据 (a) 款发布的命令中规定的时间表实现合规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金额不得超过该命令规定的金额。区域委员会可以根据第 2.5 条(自第 13323 条起)的规定,通过行政方式施加罚款。如果区域委员会施加的罚款金额低于根据 (a) 款发布的命令中规定的金额,区域委员会应根据第 13327 条要求考虑的具体因素,作出明确的调查结果,阐明其行动的理由。
(d)CA 水法典 Code § 13308(d) 如果违规或威胁性违规涉及州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所规定的要求,州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行使区域委员会的权力。
(e)CA 水法典 Code § 13308(e) 根据本条收取的资金应存入州水污染清理和减排账户。
(f)CA 水法典 Code § 13308(f) 仅当未根据第 13261 条、第 13265 条、第 13268 条、第 13350 条或第 13385 条施加民事责任时,方可根据本条施加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