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20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委员会在水务问题上做出决定或不作为,您有30天时间请求州委员会复核。如果区域委员会拒绝采取行动,这30天期限从其拒绝之日起算,或者从请求其采取行动之日起60天后开始。州委员会也可以随时主动复核区域委员会的决定。

州委员会将审查区域委员会的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他们可以判断区域委员会的决定或不作为是否正确。如果认为不正确,州委员会可以指示区域委员会采取适当行动,自行处理,或将其移交给其他机构。

如果一个区域的水污染影响到另一个区域,并且相关区域委员会无法就应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任何一个区域委员会都可以请求州委员会介入并确定适用规则。

如果有人在请求复核时,同时要求暂停废水排放要求,州委员会必须在接受该请求后的60天内处理暂停请求。任何暂停都可以从新的废水排放规定生效之日起开始。

(a)CA 水法典 Code § 13320(a) 区域委员会根据第13225条 (c) 款、第4章第4条(自第13260条起)、第5章(自第13300条起)、第5.5章(自第13370条起)、第5.9章(自第13399.25条起)或第7章(自第13500条起)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受害人可在30天内向州委员会呈请复核该行动或不作为。若为不作为,30天期限应自区域委员会拒绝采取行动之日起算,或自向区域委员会提出采取行动请求之日起60天后开始。州委员会可随时主动复核区域委员会的行动或不作为。
(b)CA 水法典 Code § 13320(b) 州委员会面前的证据应包括区域委员会的记录,以及州委员会认为为实施和执行本部的政策应予考虑的任何其他相关证据。
(c)CA 水法典 Code § 13320(c) 州委员会可认定区域委员会的行动或不作为是适当和正确的。若认定区域委员会的行动或不作为是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州委员会可指示区域委员会采取适当行动,将事项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其他州机构,自行采取适当行动,或采取上述行动的任何组合。在采取任何行动时,州委员会拥有本部分项下区域委员会的所有权力。
(d)CA 水法典 Code § 13320(d) 如果一个区域的废水排放影响到另一个区域的水域,并且所涉区域委员会之间就应确立的要求存在任何分歧,任何一个区域委员会均可将该分歧提交给州委员会,由州委员会确定适用要求。
(e)CA 水法典 Code § 13320(e) 如果请求州委员会复核区域委员会关于废水排放要求的行动的申请中包含暂停废水排放要求的请求,州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请后的60天内对申请中请求暂停的部分采取行动。委员会可命令任何暂停自废水排放要求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Section § 13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请求暂停加州水务委员会决定的程序。暂停令暂时中止决定或命令的效力。如果您请求暂停,州委员会通常必须在90天内做出决定,但对于水力发电项目和某些清理命令等特定情况,他们只有45天。如果您愿意,可以延长这些截止日期。如果委员会错过截止日期,暂停请求将自动被拒绝。

如果您对委员会关于暂停的决定(或未做决定)不满意,您有30天时间请求法院审查。如果法院发现任何程序错误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可以推翻委员会的决定,但如果委员会的行动违反公共利益,法院将不会阻止其行动。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1) 在州委员会根据第13320条进行审查,或州委员会审查根据授权给州委员会官员或雇员的权力发布的决定或命令,且州委员会已通过法规授权重新审议申请的情况下,州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如果请求听证)后,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的效力。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州委员会应在收到符合请求中止令的适用法规的中止令请求后90天内发布或拒绝中止令。请求中止令的一方可以延长90天期限。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2)(A) 如果中止令请求与以下任一情况相关,州委员会应在收到符合请求中止令的适用法规的中止令请求后45天内发布或拒绝中止令:
(i)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2)(A)(i) 根据第13160条授权给州委员会官员或雇员发布的,针对与水力发电设施相关的拟议活动的排放的水质认证,且该拟议活动需要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或许可证修订。
(ii)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2)(A)(ii) 根据第13304条授权给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发布的,要求在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提供替代水源的清理和减排命令。
(B)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2)(A)(B) 请求中止令的一方可以延长 (A) 项所述的45天期限。
(3)CA 水法典 Code § 13321(a)(3) 如果州委员会未能在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适用期限内发布或拒绝中止令,则中止令请求应在适用期限后的第一天被视为被拒绝。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1) 在州委员会发布或拒绝中止令的任何命令发布后30天内,或在根据 (a) 款第 (3) 项中止令被视为拒绝后30天内,任何受害方均可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令申请,以审查州委员会发布或拒绝中止令的命令或未能发布或拒绝中止令的行为。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2)(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应管辖根据本条提交申请的诉讼程序。
(B)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2)(A)(B) 如果高等法院认定州委员会未能遵守 (a) 款规定的程序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性地滥用其自由裁量权,高等法院可以撤销州委员会发布或拒绝中止令的命令,并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的效力,直至州委员会审查完毕。
(C)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2)(A)(C) 尽管有 (A) 项或 (B) 项的规定,如果中止令请求受 (a) 款第 (2) 项约束,高等法院可以不经认证的行政记录进行审理,并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根据授权发布的命令或决定的效力,直至州委员会审查该命令或决定。如果法院确信中止令违反公共利益,则不应施加中止令。
(3)CA 水法典 Code § 13321(b)(3) 根据本条或第13330条提起的涉及根据第13160条发布的水质认证的诉讼中,法院不应发布中止令或其他具有禁止或阻止州委员会采取必要行动以避免因未在联邦法律规定期限内采取行动而导致水质认证豁免的命令。在确定是否存在豁免风险时,法院应考虑颁发受水质认证约束的许可证或执照的联邦机构的适用法规或政策。
(c)CA 水法典 Code § 13321(c) 如果州委员会或高等法院根据本条批准中止令,该中止令可以自区域委员会或州委员会决定或命令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d)CA 水法典 Code § 13321(d) 如果根据第13330条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则在提交申请时生效的任何中止令应依法保持有效,自该申请提交之日起2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