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旨在控制水质的州政策。这些政策必须符合从第 13000 节开始的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指导原则。

Section § 131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新的或修订的州水质政策和区域水质计划,一旦报告给州立法机构,便自动成为加州水计划的一部分。在启动任何农业水质控制计划之前,区域水质计划必须包含该计划的估计总成本,并确定可能的资金来源。

依照本条规定通过或修订的州水质控制政策,以及依照第13245条批准或修订的区域水质控制计划,在向立法机构任何届会报告后,应成为加州水计划的一部分并生效。
然而,在实施任何农业水质控制计划之前,任何区域水质控制计划中应列明此类计划的总成本估算,以及潜在融资来源的识别。

Section § 13142

Explanation

加州的水质政策旨在制定规则和目标,以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这包括规划地下水和地表水、管理再生水,以及为关键水利项目地点设定目标。如果州委员会认为对维持水质很重要,可能会有额外的指导方针。重要的是,这些计划应与确保每位加州居民拥有体面住房和居住环境的目标保持一致。

加州水质控制政策应包括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3142(a) 用于长期资源规划的水质原则和指导方针,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管理计划以及再生水的控制和使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3142(b) 用于水资源开发项目规划和运营以及水质控制活动的关键地点的水质目标。
(c)CA 水法典 Code § 13142(c) 州委员会认为对水质控制至关重要的其他原则和指导方针。
这些原则、指导方针和目标应与州政府为每位加州居民提供体面住房和适宜居住环境的目标保持一致。

Section § 131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沿海海洋环境的水质政策。废水必须经过处理,以保护当前和未来的用途,重点是减少对湿地和贝类栖息地等敏感区域造成损害的排放。发电厂等使用海水的设施必须采用现有最佳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物的损害。新建或扩建的设施在开始运营前应研究当地海洋环境。在可能的情况下,经过处理的再生水应补充水供应,并有助于污染控制。再生水排放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且不损害有益用途,则可获得批准。因再生水导致排放质量出现任何差异,应由水供应商而非用户解决。工业排放到公共所有的处理系统不受此限。

除了根据本分部制定的任何其他政策外,州关于与沿海海洋环境相关的水质政策如下:
(a)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a) 废水排放应进行处理,以保护当前和未来的有益用途,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恢复受纳水体过去的有益用途。应优先考虑改善或消除对以下任何一项产生不利影响的排放:
(1)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a)(1) 湿地、河口和其他生物敏感区域。
(2)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a)(2) 对水上接触运动重要的区域。
(3)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a)(3) 生产供人类食用贝类的区域。
(4)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a)(4) 遭受大量废物排放的海洋区域。
为本节目的,在确定此类排放的影响时,应考虑海洋化学和混合过程、海洋生物状况、附近其他现有或拟建的排污口,以及区域性废物处理管理计划和方案的相关方面,但不以排放者的便利为考量。如果此类物质与市政处理厂的有效和经济处理不兼容,则有毒和难以处理的物质应在源头进行预处理。
(b)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b) 对于每个新建或扩建的沿海发电厂或其他使用海水进行冷却、加热或工业加工的工业设施,应采用最可行的最佳选址、设计、技术和缓解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海洋生物的摄入和死亡。
(c)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c) 在其他情况下允许的,新的温水或冷水排放到沿海湿地或具有特殊生物重要性的区域,包括海洋保护区和海带床,不得显著改变受纳区域的整体生态平衡。
(d)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d) 在使用海水的新建或扩建工业设施实施开发之前,应在可能受其影响的区域对现有海洋系统进行独立的基线研究。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1) 经过充分处理的再生水,在可行的情况下,应提供以补充现有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并协助满足沿海地区未来的用水需求;并且,在全州范围内的水污染或水质控制财政援助计划中,应考虑提供最佳的水循环利用和再生水使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2) 如果再生水可用于工业用途,则工业使用后向沿海地区水域(包括旧金山湾)的任何排放,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可获得授权:
(A)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2)(A) 排放不会不合理地影响有益用途。
(B)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2)(B) 排放符合适用的水质控制计划和州水质控制政策。
(C)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2)(C) 再生水的使用符合第7章(自第13500节起)。
(D)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2)(D) 排放符合第5.5章(自第13370节起)的所有适用要求。
(E)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2)(E) 排放至与废水未经再利用时将排放的相同一般受纳水体位置。
(3)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3) 根据第13263节或第13377节施加的任何要求,应进行调整,以反映再生水在再利用前所含废物的抵免。该抵免应限于工业可获得的非再生水供应中含有的废物量与再生水中含有的废物量之间的差额。
(4)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4) 如果排放中的废物量超过规定要求,因为再生水中的废物量超过了供应商同意提供给排放者的量,则不得对排放者采取任何强制执行行动,除非以下两项声明均适用:
(A)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4)(A) 再生水供应商未能在问题原因确定后的30天内,或在经适当区域委员会同意的任何更长时间内纠正问题。
(B)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e)(4)(B) 排放者继续从供应商处接收再生水。
(f)CA 水法典 Code § 13142.5(f) 本节不适用于工业排放到公共所有的处理设施。

Section § 13143

Explanation
州政府管理水质的方针并非一成不变;它会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Section § 131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制定或更新水质控制政策时,必须咨询并考虑各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的建议。

在制定或修订水质控制的州政策过程中,州委员会应咨询相关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并认真评估其建议。

Section § 13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考虑其决定可能如何影响《加州水计划》以及任何其他旨在开发、利用或保护本州水资源的政府相关工作。

Section § 131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政府机构和部门在开展影响水质的活动时,必须遵守州水质控制政策。如果他们有法律许可不遵守这些政策,则必须书面通知州委员会,并解释他们这样做的依据。

Section § 13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采纳任何新的水质控制州政策之前,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60天通知所有相关的区域委员会,除非这些委员会同意放弃接收通知。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必须在受影响的区域内公布。此外,区域委员会需要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20天向州委员会提交书面建议。

州委员会不得采纳水质控制州政策,除非首先就该政策的采纳举行公开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举行前至少60天,州委员会应通知任何受影响的区域委员会,除非这些委员会豁免通知,并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受影响区域内通过公布方式发出该听证会的通知。区域委员会应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20天向州委员会提交书面建议。

Section § 131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定区域对住宅软水器产生的盐度输入进行监管,以保护水质。地方机构可以制定规则来控制这些软水器,但必须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进行。可选措施包括要求使用高效型号、办理许可证、限制安装到热水管线,或完全禁止安装。机构还可能启动回购计划,或要求拆除和更换现有系统。

在采取行动之前,区域水务委员会必须确认控制盐度将有助于实现水质目标。这可以通过各种环境管理计划来实现,例如废水排放要求或地下水盐分管理。这项法律不影响便携式软水器设备,也不限制地方机构对集中式设施的管辖权。

(a)CA 水法典 Code § 13148(a) 本节适用于加州水计划中确定的以下水文区域:中海岸、南海岸、圣华金河、图莱里湖,以及比尤特县、格伦县、普莱瑟县、萨克拉门托县、索拉诺县、萨特县和约洛县。
(b)CA 水法典 Code § 13148(b) 尽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5节第1条(自第116775节起)有规定,任何拥有或运营社区污水系统或水循环设施,且须遵守区域委员会根据 (e) 款作出的裁定的地方机构,可采取行动控制住宅自再生软水器产生的盐度输入,以保护州水域的水质。地方机构只能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通过采纳条例或决议来采取行动。地方机构不得在拟议条例或决议的公开听证会日期后至少30天内审议采纳该条例或决议。条例或决议应自采纳之日起30天后生效。
(c)CA 水法典 Code § 13148(c) 经 (b) 款授权的控制住宅自再生软水器盐度输入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3148(c)(1) 要求在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安装的住宅自再生软水器达到市面上可获得的最高效率等级,并经NSF International或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认证。
(2)CA 水法典 Code § 13148(c)(2) 要求在安装住宅自再生软水器之前获得管道许可证。
(3)CA 水法典 Code § 13148(c)(3) 要求住宅自再生软水器仅连接热水管道。
(4)CA 水法典 Code § 13148(c)(4) 制定符合现行法律的住宅自再生软水器自愿回购或置换计划。自愿回购或置换计划可与当地水处理企业合作实施。
(5)CA 水法典 Code § 13148(c)(5) 要求拆除先前安装的住宅自再生软水器。
(6)CA 水法典 Code § 13148(c)(6) 禁止安装住宅自再生软水器。
(7)CA 水法典 Code § 13148(c)(7) 要求对先前安装的住宅自再生软水器进行时钟控制和需求控制系统改造。
(8)CA 水法典 Code § 13148(c)(8) 要求更换先前安装的住宅自再生软水器,使用符合或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785节 (b) 款第 (2) 项规定的盐效率等级的设备。
(d)CA 水法典 Code § 13148(d) 如果地方机构根据 (c) 款第 (5) 项采纳条例或决议,要求拆除先前安装的住宅自再生软水器,地方机构应向其服务区域内的住宅自再生软水器所有者提供一项计划,以补偿住宅自再生软水器所有者被拆除的住宅自再生软水器的合理价值,该价值由地方机构确定。
(e)CA 水法典 Code § 13148(e) 在地方机构根据 (b) 款采取行动控制住宅自再生软水器产生的盐度输入之前,对 (a) 款中确定的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区域委员会应在公开听证会上作出裁定,即控制住宅盐度输入将有助于实现水质目标。该裁定可在区域委员会采纳的以下任何水质行动中作出:
(1)CA 水法典 Code § 13148(e)(1) 针对水体中盐度相关污染物的总最大日负荷。
(2)CA 水法典 Code § 13148(e)(2) 地下水盆地或次盆地的盐分和营养物管理计划。
(3)CA 水法典 Code § 13148(e)(3) 地方机构排放者的废水排放要求。
(4)CA 水法典 Code § 13148(e)(4) 再生水供应商或分销商的总回收许可证。
(5)CA 水法典 Code § 13148(e)(5) 再生水供应商或分销商的水循环要求。
(6)CA 水法典 Code § 13148(e)(6) 针对地方机构的停止和禁止令。
(f)CA 水法典 Code § 13148(f) 根据 (e) 款作出裁定的区域委员会应根据记录中的证据,例如源头确定研究或其他适当研究,作出裁定。根据 (e) 款作出的裁定所需的司法审查标准,应与作出该裁定的水质行动所需的审查标准相同。
(g)CA 水法典 Code § 13148(g) 本节不限制便携式交换软水设备的使用,也不限制地方机构监管集中式便携式交换罐服务设施向社区污水系统排放的权力。
(h)CA 水法典 Code § 13148(h) 就本节而言,“住宅自再生软水器”系指将盐水排入社区污水系统的住宅软水设备或调节器具。

Section § 1314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大麻种植用水管理的规定,特别是当其可能影响野生动物所需的水流时。委员会将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一道,制定引水和用水的指导方针,其中可能包括用水量限制、改善鱼类栖息地,并确保地下水使用受到监管。在最终确定这些指导方针之前,将征求并考虑公众意见。

在此期间,将实施临时指导方针,以保护泉水、湿地和水生生物,直至长期计划得以执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还可以制定临时规定,以保护环境免受大麻种植的影响。任何行动都将遵循紧急法规程序,但在永久性规定确立后将停止。委员会负责执行这些规定,并将任何执法行动通知大麻管制部。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49(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49(a)(1) (A) 委员会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商,制定针对大麻种植用水的引水和使用原则及指导方针,适用于大麻种植可能对河道内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根据本节通过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可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内流量目标、引水限制,以及引水设施的筛网要求和消除鱼类洄游障碍的要求。如果委员会认定这些规定为本节目的合理必要,这些原则和指导方针可包括适用于地下水抽取的规定。
(B)CA 水法典 Code § 13149(a)(1)(B) 在根据本节通过原则和指导方针之前,委员会应根据第13147节的规定,允许公众发表意见并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应提供至少60天的时间供公众审查和评论该提案,并在通过原则和指导方针之前考虑公众意见。
(2)CA 水法典 Code § 13149(a)(2) 在根据第 (1) 款制定长期原则和指导方针之前,委员会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商,通过原则和指导方针。这些原则和指导方针,包括临时原则和指导方针,应包括保护泉水、湿地和水生栖息地免受大麻种植负面影响的措施。委员会可根据其认为对本节目的合理必要性,更新临时原则和指导方针。
(3)CA 水法典 Code § 13149(a)(3) 在委员会根据第 (1) 款通过长期原则和指导方针之前,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可与委员会协商,制定临时要求,以保护鱼类和野生动物免受大麻种植引水的影响。这些要求还可包括保护泉水、湿地和水生栖息地免受大麻种植负面影响的措施。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49(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149(b)(1) 尽管有《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300.2节的规定,委员会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根据本节采取的行动应被视为符合《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308节的规定,但前提是这些行动不涉及放宽现有河道流量标准。
(2)CA 水法典 Code § 13149(b)(2) 委员会应根据本节通过原则和指导方针,作为根据第7部第3章第3条(自第13140节起)通过的水质控制州政策的一部分。
(3)CA 水法典 Code § 13149(b)(3) 如果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根据本节制定临时要求,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以紧急法规的形式进行。这些临时要求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紧急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修订,但前提是,在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的长期原则和指导方针对引水所在河流或其他水体生效后,紧急法规不再适用。
(4)CA 水法典 Code § 13149(b)(4) 在大麻种植的最终原则和指导方针由委员会通过之前的时期,大麻种植的引水应同时遵守临时原则和指导方针以及临时要求。
(5)CA 水法典 Code § 13149(b)(5) 委员会应对根据本节通过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负有主要执行责任,并应将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通知大麻管制部。

Section § 1314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在制定或修订水质计划和政策时,充分考虑环境正义、部落影响和种族平等。它要求委员会根据现有信息和公众意见,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调查结果,特别是在涉及弱势或部落社区时。在发布或续签许可证或豁免时,委员会必须评估这些行动可能如何影响这些社区,并确定减轻影响的措施。然而,这不适用于某些联邦认证或一般豁免。弱势社区被定义为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中位数 80% 的社区,而“部落社区”是指加州受认可的美洲原住民部落内的社区。

(a)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a)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促进分析和调查结果的制定,以透明和包容的方式适用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采纳的环境正义目标、宗旨和政策。
(b)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b) 在采纳水质控制计划或州水质控制政策时,包括对这些计划和政策的修订,其中纳入允许有时间遵守水质目标的实施方案,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就与采纳相关的潜在环境正义、部落影响和种族平等考量作出简明扼要的、纲领性的调查结果。该调查结果应基于工作人员查明或在公众审查过程中提出的现有信息,并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b)(1) 由于获准的活动或设施,在弱势或部落社区中预期水质影响的简明摘要,以及利益相关者此前就这些影响向相关委员会提出的、在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任何环境正义问题。
(2)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b)(2) 确定在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权限范围内可用的措施,以解决获准的活动或设施在弱势或部落社区中的影响。
(c)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c) 在发布或重新发布区域性或全州性废水排放要求或废水排放要求豁免时,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就与发布相关的潜在环境正义、部落影响和种族平等考量作出简明扼要的、纲领性的调查结果。对于重新发布,该调查结果可仅限于与先前废水排放要求或废水排放要求豁免的任何变更相关的考量。该调查结果应基于工作人员查明或在公众审查过程中提出的现有信息,并应包括 (b) 款 (1) 项和 (2) 项中规定的信息。
(d)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d) 在发布或重新发布规范可能影响弱势或部落社区的活动或设施的个别废水排放要求或废水排放要求豁免时,且其中包含根据第 13263 条 (c) 款规定的实现适用水质目标的时间表、允许有时间遵守水质目标的替代合规途径或水质豁免,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应就潜在的环境正义、部落影响和种族平等考量作出调查结果。对于重新发布,该调查结果可仅限于与先前废水排放要求或废水排放要求豁免的任何变更相关的考量。该调查结果应基于工作人员查明或在公众审查过程中提出的现有信息,并应包括 (b) 款 (1) 项和 (2) 项中规定的信息。本款不适用于混合区或稀释额度的使用。
(e)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e)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联邦清洁水法第 401 条 (33 U.S.C. Sec. 1341) 颁发的认证,或排放者在一般废水排放要求或一般废水排放要求豁免下的登记。
(f)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f)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f)(1) “弱势社区”是指一个社区,其中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年度家庭收入中位数水平的 80%。
(2)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f)(2) “环境正义”具有《公共资源法》第 30107.3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水法典 Code § 13149.2(f)(3) “部落社区”是指联邦认可的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内的社区,或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为《2004 年法规》第 905 章之目的而维护的联系名单上的非联邦认可的美洲原住民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