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水质控制州水质控制政策
Section § 13141
本节规定,任何新的或修订的州水质政策和区域水质计划,一旦报告给州立法机构,便自动成为加州水计划的一部分。在启动任何农业水质控制计划之前,区域水质计划必须包含该计划的估计总成本,并确定可能的资金来源。
Section § 13142
加州的水质政策旨在制定规则和目标,以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这包括规划地下水和地表水、管理再生水,以及为关键水利项目地点设定目标。如果州委员会认为对维持水质很重要,可能会有额外的指导方针。重要的是,这些计划应与确保每位加州居民拥有体面住房和居住环境的目标保持一致。
Section § 1314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沿海海洋环境的水质政策。废水必须经过处理,以保护当前和未来的用途,重点是减少对湿地和贝类栖息地等敏感区域造成损害的排放。发电厂等使用海水的设施必须采用现有最佳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物的损害。新建或扩建的设施在开始运营前应研究当地海洋环境。在可能的情况下,经过处理的再生水应补充水供应,并有助于污染控制。再生水排放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且不损害有益用途,则可获得批准。因再生水导致排放质量出现任何差异,应由水供应商而非用户解决。工业排放到公共所有的处理系统不受此限。
Section § 13144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制定或更新水质控制政策时,必须咨询并考虑各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的建议。
Section § 13146
Section § 13147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采纳任何新的水质控制州政策之前,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60天通知所有相关的区域委员会,除非这些委员会同意放弃接收通知。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必须在受影响的区域内公布。此外,区域委员会需要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20天向州委员会提交书面建议。
Section § 1314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定区域对住宅软水器产生的盐度输入进行监管,以保护水质。地方机构可以制定规则来控制这些软水器,但必须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进行。可选措施包括要求使用高效型号、办理许可证、限制安装到热水管线,或完全禁止安装。机构还可能启动回购计划,或要求拆除和更换现有系统。
在采取行动之前,区域水务委员会必须确认控制盐度将有助于实现水质目标。这可以通过各种环境管理计划来实现,例如废水排放要求或地下水盐分管理。这项法律不影响便携式软水器设备,也不限制地方机构对集中式设施的管辖权。
Section § 13149
本节概述了大麻种植用水管理的规定,特别是当其可能影响野生动物所需的水流时。委员会将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一道,制定引水和用水的指导方针,其中可能包括用水量限制、改善鱼类栖息地,并确保地下水使用受到监管。在最终确定这些指导方针之前,将征求并考虑公众意见。
在此期间,将实施临时指导方针,以保护泉水、湿地和水生生物,直至长期计划得以执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还可以制定临时规定,以保护环境免受大麻种植的影响。任何行动都将遵循紧急法规程序,但在永久性规定确立后将停止。委员会负责执行这些规定,并将任何执法行动通知大麻管制部。
Section § 13149.2
本法律旨在确保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在制定或修订水质计划和政策时,充分考虑环境正义、部落影响和种族平等。它要求委员会根据现有信息和公众意见,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调查结果,特别是在涉及弱势或部落社区时。在发布或续签许可证或豁免时,委员会必须评估这些行动可能如何影响这些社区,并确定减轻影响的措施。然而,这不适用于某些联邦认证或一般豁免。弱势社区被定义为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中位数 80% 的社区,而“部落社区”是指加州受认可的美洲原住民部落内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