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水质控制州委员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3160
州委员会被认定为加州控制水污染的官方机构,尤其是在涉及《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等联邦法律方面。
它可以出具符合联邦水质标准的证书或声明,甚至可以在完成某些环境审查之前出具,以避免失去其认证权力。然而,它必须在之后重新审查批准,以确保考虑环境影响,并提供公告以及评论和听证的机会。
州委员会还承担联邦水污染法律所授予的任何权力或计划。
Section § 1316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委员会制定收费标准,以弥补因设施或项目对水质影响所需的证书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证书通常是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法律申请联邦许可证时所必需的。这些费用涵盖了申请审查、监测、执法以及其他行政开支。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一次性、定期或年度费用,具体取决于证书类型和所授权的活动。
收费标准可以向申请证书、提交申请意向通知或持有相关联邦许可证的人员收取费用。如果制定了收费标准,将通过紧急法规采纳,并每年调整费用以符合预算要求。与水力发电项目相关的费用将存入水权基金。
Section § 13162
Section § 13163
本法律概述了州委员会在管理各州机构水质相关调查方面的职责。它强调了委员会与这些机构协调的作用,尽管这些机构拥有自己的权限。委员会必须评估此类调查的必要性,以帮助制定和执行州水质政策,并与相关的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分享建议。此外,州机构必须向州委员会报告其任何水质调查的计划和结果,以供反馈。
Section § 13164
Section § 13165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委员会要求州或地方机构调查并报告与水质控制相关的问题。然而,这些报告所需的费用和精力应与其重要性以及预期从中获得的益处相称。
Section § 13167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区域委员会的帮助下,建立一个关于水质的公共信息计划。他们必须有一个网站,提供便捷的渠道,让公众可以获取水质监测、标准、法规和执法方面的信息。
该网站应包含许可证、废水排放要求和执法行动等文件,并应方便查阅水质控制计划和政策。其目的是将这些信息集中整理,并使其易于公众理解。
Section § 13167.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就废水排放或水回收规定做出某些决定之前,他们必须给公众至少30天的时间发表意见。这包括关于废水排放要求、水回收要求和时限命令的决定。公众通知可以通过邮寄草案给感兴趣的人,或者在线发布并发送电子邮件提醒来提供。在做出这些决定之前,只需要一个公众意见征询期和一份通知。
Section § 13167.6
这项规定要求州委员会以英语和西班牙语两种语言提供其会议议程通知。他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提供其他语言版本。
Section § 13168
本法律条款解释,州委员会必须向区域委员会拨付其行政开支所需的必要资金。每个区域委员会都必须向州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然后,州委员会会编制一份全面的年度预算,其中包括其自身的活动和区域委员会的活动,所有这些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预算控制法律。
Section § 13169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委员会根据《安全饮用水法案》及任何相关联邦法律的指导方针,制定并管理一项地下水保护计划。它授权委员会申请联邦拨款,并确保加州的计划符合联邦法规。
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行动以遵守这些联邦规定,但这并未扩大其超出现有州环境法律的权限。
Section § 13170
加州的州委员会可以为联邦法律要求制定标准的一些水域制定水质控制计划。如果这些计划与任何区域计划之间存在冲突,则州委员会的计划将优先。
Section § 13170.1
Section § 13170.2
加州海洋计划是州委员会制定并维护的、针对本州海域的水质控制计划。该计划每三年审查一次,以确保其保护海洋生物和人类健康。该计划包括制定生物测定规程,这些规程是评估城市和工业废水如何影响海洋环境的测试。这些规程以及化学检测方法必须用于监测海洋排放,特别是针对那些在1991年前每日排放量超过1亿加仑的大型实体,以及在1992年前较小排放量的实体。
Section § 13170.3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13年1月1日之前调整或制定标准,以管理专门针对处理苦咸地下水以生产市政供水的设施的水质和污染限制。
Section § 13170.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水相关的计划或批准,包括废物处理管理计划,都必须遵守从第53098条开始的另一法律章节中的具体规定。即使其他法律有不同规定,也适用此项。
Section § 13171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设立一个水质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来自九个区域委员会的每个委员会至少一名成员。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帮助州委员会处理水质控制任务。
Section § 13172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在废物处置场方面保持高水准的水质保护,但污水处理厂以及主要含有肥料或放射性物质的场所除外。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根据废物和处置场对水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类。它强制采纳符合联邦地下水保护法律的标准和法规。主要重点包括废物分类、设定保护性场所标准,以及详细规定危险废物和采矿废物处置的具体要求。此外,它还为监测和报告废物排放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制定了指导方针。
Section § 13172.5
本节规定了真空或吸入式挖泥设备的使用,这些设备是用于从河流、溪流或湖泊河床中提取矿物的机器。它定义了吸入式挖泥,并澄清本法律不限制非机动采矿活动,例如淘金。
为保护水质,当局可采取行动,例如为挖泥活动制定废水排放规定,特别是针对汞污染及其对野生生物和水体的影响。如果发现挖泥活动损害水质,他们还可以在特定区域或特定条件下限制或禁止挖泥。
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需要通过研讨会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参与者包括社区、采矿团体、环保组织和美洲原住民部落。州和区域委员会必须合作,以避免在与公众互动时重复工作。
Section § 13173
加州的“指定废物”主要指两种类型的废物:首先,它包括已获准免于遵守常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一些危险废物。其次,它涵盖了含有污染物的非危险废物,这些污染物在常规环境条件下,可能超过水质限值或潜在损害州水域的水质和用途。
Section § 13173.2
Section § 13176
如果实验室根据本法律部门的要求对任何材料进行分析,它需要根据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获得认可或认证。此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测量颜色、气味、pH值和温度等简单现场测试。此外,如果实验室没有适当的认可或认证,州内的任何个人或公共实体都不得聘请该实验室进行环境分析。
Section § 13177
本节讨论加州州立贻贝监测计划,该计划旨在监测水质并追踪各种水源中有毒物质的存在。立法机关旨在使该计划成为州水质监测广泛战略的一部分。它涉及将贻贝和类似生物转移到特定地点,并在一定时期后对其进行毒素分析。该计划提供关键数据,有助于识别毒素水平升高的区域,并指导改善水质的努力。实施取决于可用资金,并涉及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合作。
Section § 13177.5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沿海鱼类污染计划,旨在监测加州海岸鱼类和贝类的化学污染情况。目标是评估食用游钓鱼和贝类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州委员会与多个机构合作,选择用于检测的化学物质、地点和物种。初步研究将识别鱼类可能积累有害化学物质的区域。他们计划初步评估数百个地点和样本,然后每五年继续监测高风险区域。他们还将设立固定采样点进行定期采样。州委员会将与另一个机构签订合同,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健康风险评估。如果食用某些鱼类或贝类构成重大健康风险,将发布公共健康警示以告知民众。相关机构将收到通知,以确保公众知情,并且警告信息将包含在钓鱼法规手册中。
Section § 13177.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资金到位,加州州委员会将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一项研究,以重新审视帕洛斯维尔德斯陆架附近商业捕鱼禁区的范围。这项研究将包括从该区域收集和分析白姑鱼。根据研究结果,可能会对捕鱼禁区进行调整,以确保消费者食用鱼类的安全。一旦启动,这项研究和风险评估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Section § 13177.7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军事基地清理工作的某些监督和支持职位免受预算削减和招聘冻结的影响。这些职位由与州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联邦拨款资助,不使用州的普通基金。审计长和财政部不得取消或削减这些职位,也不能要求其他项目削减开支来弥补。
如有必要,州委员会可以为这些职位申请增加预算,只要这些资金不是来自普通基金。但是,如果协议或联邦拨款的资金终止,财政部仍然可以取消这些职位。
Section § 13178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以及一个专家小组,为调查细菌含量超标的雨水排水管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将利用以往的调查经验和数据,精确找出这些细菌含量为何以及在何处偏高。如果细菌含量在四周内有三次超标,或者在每周检测不止一次的区域,75%的检测日出现超标,则必须进行调查。
此外,制定这些调查规程不受某些政府程序要求的约束,这意味着可以更快、更高效地完成。
Section § 1318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成立加州水质监测委员会,负责监督全州的水质监测工作。该委员会旨在通过评估现有做法和提出改进建议,简化和加强现有水质计划的协调。它涉及州级和非州级实体,包括政府机构、大学和公民团体。委员会负责建立一个全面的全州监测网络,确保水质数据的有效传播,并减少计划的重复。
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州水域监测计划,并附有不超过十年的时间表。重点是整合现有数据,提高报告质量,并使信息易于在线获取。法律强制要求定期审计计划的有效性,并强调战略性地使用联邦资金进行这些工作。只有一小部分资金可用于行政目的。
Section § 13182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解决淡水和河口环境中的有害藻华问题,以保护水质和公众健康。它要求州委员会设立一个项目来应对这些藻华。该项目涉及与各种机构和部落合作,协调应对措施,监测和评估藻华状况,并优先处理高风险区域。它还包括开展研究、提供公众教育以及维护一个包含相关信息的网站。一份报告必须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在线发布,概述事件、应对措施和进一步行动的建议。
如果有害藻华被认定为紧急情况,州委员会可以迅速签订合同,绕过常规招标程序来解决问题,每年支出上限为10万美元。
Section § 13191
Section § 13191.3
本节规定,截至2003年7月1日,加州州委员会必须制定指南,用于列入和取消列入水体名单,以及制定和实施总最大日负荷(TMDL)计划。这些指南对于根据联邦《清洁水法》管理水污染至关重要。在制定这些指南时,委员会应考虑公众咨询小组的建议。这些指南必须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完成。
Section § 1319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报告卫生污水系统溢流的流程和要求。必须制定一份统一的报告表格,以记录溢流事件,包括原因、水量、地点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等详细信息。如果溢流流入州水域或导致海滩关闭,也必须报告。报告应尽可能以电子方式提交,并且州政府必须汇编这些报告,并将其放入一个公众可访问的数据库中。该法律旨在通过妥善监测和应对污水溢流,确保透明度并防止环境污染。
Section § 13193.5
本节规定,迪亚布洛峡谷发电厂遵守专门用于冷却的水质控制标准的截止日期为2030年10月31日。尽管如此,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仍可要求发电厂运营商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缓解措施。
Section § 13193.9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委员会应如何为小型弱势社区的废水项目分配资金。为了项目高效推进,委员会可以预付高达25%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如果资金未使用或未按协议规定使用,则需要偿还。付款应快速处理,最好在30天内完成,并使用电汇等快速方式。提供的财政援助总额不能超过约定金额,任何预付款将从未来的支付中扣除。“小型弱势社区”的定义是人口不超过2万人,且家庭收入低于全州中位数80%的社区。
Section § 13194
本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县、社区供水系统、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帮助因干旱、野火或其他自然灾害导致私人水井干涸或被毁的家庭。这些拨款旨在提供临时解决方案,例如储水罐、运水和瓶装水。此外,最多百分之十的资金可用于规划这些水问题的长期解决方案。州委员会只能将最多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行政目的,并且可以制定实施这些规定的指导方针,而无需遵循某些正常的政府程序指导方针。与这些拨款相关的合同在必要时可以不经竞争性招标而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