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其含义如下:
(a)CA 水法典 Code § 13400(a) “设施”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3400(a)(1) 为防止水污染而必需的废物收集、处理或输出设施。
(2)CA 水法典 Code § 13400(a)(2) 废水回收利用和输送再生水的设施。
(3)CA 水法典 Code § 13400(a)(3) 节约用水的设施或设备。
(4)CA 水法典 Code § 13400(a)(4) 第 (1)、(2) 或 (3) 款所述设施的任何组合。
(b)CA 水法典 Code § 13400(b) “基金”指州水质控制基金。
(c)CA 水法典 Code § 13400(c) “非营利组织”指以非营利方式运营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合作社或私营公司,其作为公共供水系统(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6275 条),符合州委员会为公共供水系统规定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标准,或受本分部规定的监管机构管辖。“非营利组织”仅包括由一个或多个地方公共机构控制,或由当地社区居民广泛拥有或组成的组织。
(d)CA 水法典 Code § 13400(d) “公共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州的政治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