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援助向地方机构贷款
Section § 13410
如果您根据本规定申请建设贷款,您需要提供几项关键信息:您希望建造的设施的描述,解释为什么需要这些设施以及为什么正常的融资方案不可行,一份还款计划,以及州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
Section § 13411
Section § 13412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委员会向公共机构提供的任何贷款都必须附带一份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共机构承诺在25年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利率设定为贷款协议签订前一年州政府发行一般责任债券所支付的平均利率的一半。
Section § 13413
Section § 13414
当州政府收到根据这项特定计划偿还的贷款款项时,必须将其送交州司库并存入一个特定基金。
Section § 13415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向公共机构提供贷款,以支付与废水回收利用相关的研究费用,最高可达费用的一半。每年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万美元,每个公共机构每年最多可获得5万美元。如果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少于200万美元,那么只有10%的资金可用于这些研究。申请必须符合州委员会的要求。贷款必须在10年内偿还,利率按照另一节的规定确定。
Section § 13417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希望通过发行债券承担债务时,应如何举行选举。如果没有具体的债券选举程序,该机构应遵循1941年《收入债券法》的指导方针。选票没有固定格式,但必须清楚说明合同的目的、从州借款的最高金额,并包含“执行合同—同意”或“反对”的选项。通知必须告知选民选举的详细信息,包括时间、地点、目的和借款金额。通常,选举范围涵盖整个公共机构,除非合同只涉及其特定部分。
Section § 13418
这项法律规定,北太浩湖、太浩市、南太浩湖、特拉基、斯阔谷和阿尔卑斯泉的某些公共事业区,可以暂停两年偿还部分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这是因为这些区域由于州宪法的一项修改而损失了财产税收入。但是,如果资金可以从其他州拨款或在特定日期前授权但未发行的债券中获得,则必须继续支付。在暂停期间,利息仍会累积,并必须在之后偿还。这项法律不影响太浩市公共事业区根据单独的法律判决需要立即或加速偿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