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0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将本州划分为九个不同的水域区域,以有效管理水资源。这些区域包括北海岸、旧金山湾、中海岸、洛杉矶、圣安娜、圣迭戈、中央谷地、拉洪坦和科罗拉多河盆地。每个区域都由其独特的地理特征和汇入特定水体(如太平洋或科罗拉多河)的流域来界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区域的精确边界线,并承认州管辖权延伸至海洋三海里。此外,该法律不限制对州界以外海洋水域废物处置进行监管的权力。

本州为本分部的目的,划分为九个区域:
(a)CA 水法典 Code § 13200(a) 北海岸区域,包括所有流域,包括下克拉马斯湖和迷失河盆地,从加利福尼亚-俄勒冈州界线向南至马林县和索诺马县圣安东尼奥河口和斯坦普尔溪流域的南部边界,汇入太平洋。
(b)CA 水法典 Code § 13200(b) 旧金山湾区域,包括旧金山湾、苏伊森湾,从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向西,以一条通过柯林斯维尔和蒙特祖玛岛之间的线为界,然后沿着萨克拉门托县和索拉诺县的共同边界,以及萨克拉门托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的共同边界,直到康特拉科斯塔县马克利峡谷流域的西部边界;所有汇入该线以西海湾和河流的流域;以及所有汇入太平洋的流域,位于北海岸区域南部边界与圣马特奥县和圣克鲁斯县佩斯卡德罗溪流域南部边界之间。
(c)CA 水法典 Code § 13200(c) 中海岸区域,包括所有流域,包括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和克恩县的卡里索平原,从圣马特奥县和圣克鲁斯县佩斯卡德罗溪流域的南部边界,到位于文图拉县西部、林肯溪流域的东南边界,汇入太平洋。
(d)CA 水法典 Code § 13200(d) 洛杉矶区域,包括所有汇入太平洋的流域,位于文图拉县西部、林肯溪流域的东南边界与一条线之间,该线与洛杉矶县东南边界从海洋到圣安东尼奥峰重合,然后沿着圣加布里埃尔河和莱特尔溪流域之间的分水岭,到羊溪和圣加布里埃尔河流域之间的分水岭。
(e)CA 水法典 Code § 13200(e) 圣安娜区域,包括所有汇入太平洋的流域,位于洛杉矶区域的东南边界与一条线之间,该线沿着从海洋到圣华金山顶的穆迪峡谷和莫罗峡谷之间的分水岭;然后沿着汇入新港湾和拉古纳峡谷的土地之间的分水岭到尼格尔路;然后沿着尼格尔路和洛斯阿利索大道到新港湾和阿利索溪流域之间的分水岭;然后沿着该分水岭和圣安娜河流域的东南边界到鲍德温湖和莫哈韦沙漠流域之间的分水岭;然后沿着该分水岭到太平洋和莫哈韦沙漠流域之间的分水岭。
(f)CA 水法典 Code § 13200(f) 圣迭戈区域,包括所有汇入太平洋的流域,位于圣安娜区域的南部边界与加利福尼亚-墨西哥边界之间。
(g)CA 水法典 Code § 13200(g) 中央谷地区域,包括所有流域,包括鹅湖盆地,汇入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直至柯林斯维尔附近旧金山湾区域的东部边界。中央谷地区域应在萨克拉门托谷和圣华金谷设立分部办公室。
(h)CA 水法典 Code § 13200(h) 拉洪坦区域,包括圣安娜、洛杉矶和中央谷地区域以东的所有流域,从加利福尼亚-俄勒冈边界到位于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的南部边界,这些流域汇入羚羊谷、莫哈韦河盆地和伊万帕附近的干湖盆地。
(i)CA 水法典 Code § 13200(i) 科罗拉多河盆地区域,包括圣安娜和圣迭戈区域以东的所有流域,从拉洪坦区域的南部边界到加利福尼亚-墨西哥边界,汇入科罗拉多河、索尔顿海和当地内流盆地。
本节定义和描述的区域应在部门的官方地图上精确划定,并包括州界内的所有区域。
就本节而言,州界从标志内陆水域海向边界的平均低低潮线向太平洋延伸三海里,并从大陆和每个近海岛屿的平均低低潮线延伸三海里。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本章赋予的、对州界以外海洋水域废物处置进行监管的权力。

Section § 1320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负责水管理和水质的区域委员会的结构和任命标准。每个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他们必须居住或工作在该区域内,并且应具备水质方面的背景,除非他们是豁免此要求的公众成员。州长应鼓励从公共和私营部门任命成员,代表农业和工业等不同经济领域。被任命者需要承诺出席几乎所有会议并积极履行职责。任命应力求成员在区域和经验背景上的多样性。参议院需要确认任命,但被任命者除非被要求,否则无需为此出席。如果任期届满或出现空缺,委员会规模可能会减少,但不会低于七名成员。

(a)CA 水法典 Code § 13201(a) 第13200条所述的每个区域均设有一个区域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应由州长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每名成员应代表全体人民并为其行事,且应居住或主要营业地点在该区域内。
(b)CA 水法典 Code § 13201(b) 除(c)款另有规定外,每名成员应根据其在水质领域(包括水污染控制、水资源管理、水利用或水保护)所表现出的兴趣或经证实的能力进行任命。州长应考虑从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进行任命。对于非公共部门的任命,州长应考虑纳入来自特定区域关键经济部门的成员,例如农业、工业、商业活动、林业和渔业。
(c)CA 水法典 Code § 13201(c) 至少应任命一名公众成员,该成员无需符合根据(b)款设立的标准。
(d)CA 水法典 Code § 13201(d) 所有被任命到区域委员会的人员均须经参议院确认,但除非参议院规则委员会特别要求出席,否则无需为进行此类确认而出席参议院的任何委员会。
(e)CA 水法典 Code § 13201(e) 在可行范围内,任命应以确保委员会成员来自区域所有部分的方式进行。
(f)CA 水法典 Code § 13201(f) 在可行范围内,任命应以确保委员会成员具有多样化经验背景的方式进行。
(g)CA 水法典 Code § 13201(g) 每名成员应根据其能够实质性地出席委员会所有会议并积极履行委员会成员所有职责和责任的能力进行任命。
(h)CA 水法典 Code § 13201(h) 增加本款的法案所要求的每个区域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减少,应根据现任成员任期的正常届满和其他空缺实现。尽管有第13202条的规定,州长不得填补任何区域委员会的空缺,直至该区域委员会的成员人数降至七名以下。当区域委员会的成员人数降至七名以下时,州长应根据本条规定任命或重新任命个人。

Section § 13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区域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和任期。每位委员会成员由州长任命,任期四年。如果出现空缺,则填补该任期的剩余部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是错开的,因此并非所有任期都同时届满,而是遵循从2013年开始的特定时间表。每年,有几名成员的任期在9月底届满,以确保委员会成员的连续性。

(a)CA 水法典 Code § 13202(a) 区域委员会的每位成员任期为四年。空缺应由州长立即填补,以完成其所发生任期的未届满部分。
(b)CA 水法典 Code § 13202(b) 各区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错开,并应按照以下时间表届满:
(1)CA 水法典 Code § 13202(b)(1) 两名成员于2013年9月30日届满,及其后每四年届满。
(2)CA 水法典 Code § 13202(b)(2) 两名成员于2014年9月30日届满,及其后每四年届满。
(3)CA 水法典 Code § 13202(b)(3) 两名成员于2015年9月30日届满,及其后每四年届满。
(4)CA 水法典 Code § 13202(b)(4) 一名成员于2016年9月30日届满,及其后每四年届满。

Section § 13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负责水质控制的各区域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加利福尼亚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并在其后加上其所服务区域的具体名称。

Section § 13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区域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六次例会。此外,如果主席或任何两名委员会成员决定召集,委员会可以举行额外的特别会议或听证会。

每个区域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六次例会,并可由主席或区域委员会的任何两名成员召集额外的特别会议或听证会。

Section § 13205

Explanation
区域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公务的每一天可获得250美元,例如在会议前审阅材料。然而,所有委员会成员的年度总薪酬不得超过378,250美元。成员如果愿意,可以选择不领取这笔报酬。除了这笔薪酬之外,他们还可以报销因履行公务而产生的任何差旅费或其他必要费用。

Section § 13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政府任何领域(例如规划或水务)工作的公职人员,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的,都可以被任命为区域委员会成员,并同时在委员会任职。

与政府任何领域(包括规划或水务)相关的公职人员,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的,均可被任命为区域委员会成员,并可同时任职。

Section § 13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区域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参与那些他们存在经济利益冲突的决定或行动。他们也不能作为废水排放问题的顾问参与任何程序。如果有人认为委员会成员违反了这些规定,他们或总检察长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查,如果违规行为得到证实,该成员可能会被免职。

Section § 13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域委员会执行官在过去两年内从某个个人或实体处获得了其收入的10%或以上,则该执行官不得参与任何涉及该个人或实体的废物排放决策。这项规定有助于防止利益冲突。“收入”一词的定义参照另一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