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水质控制区域委员会的组织和成员构成
Section § 13200
这项加州法律将本州划分为九个不同的水域区域,以有效管理水资源。这些区域包括北海岸、旧金山湾、中海岸、洛杉矶、圣安娜、圣迭戈、中央谷地、拉洪坦和科罗拉多河盆地。每个区域都由其独特的地理特征和汇入特定水体(如太平洋或科罗拉多河)的流域来界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区域的精确边界线,并承认州管辖权延伸至海洋三海里。此外,该法律不限制对州界以外海洋水域废物处置进行监管的权力。
Section § 13201
本法规定了负责水管理和水质的区域委员会的结构和任命标准。每个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他们必须居住或工作在该区域内,并且应具备水质方面的背景,除非他们是豁免此要求的公众成员。州长应鼓励从公共和私营部门任命成员,代表农业和工业等不同经济领域。被任命者需要承诺出席几乎所有会议并积极履行职责。任命应力求成员在区域和经验背景上的多样性。参议院需要确认任命,但被任命者除非被要求,否则无需为此出席。如果任期届满或出现空缺,委员会规模可能会减少,但不会低于七名成员。
Section § 13202
本法律解释了区域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和任期。每位委员会成员由州长任命,任期四年。如果出现空缺,则填补该任期的剩余部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是错开的,因此并非所有任期都同时届满,而是遵循从2013年开始的特定时间表。每年,有几名成员的任期在9月底届满,以确保委员会成员的连续性。
Section § 13203
Section § 13204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区域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六次例会。此外,如果主席或任何两名委员会成员决定召集,委员会可以举行额外的特别会议或听证会。
Section § 13205
Section § 13206
这项法律允许在政府任何领域(例如规划或水务)工作的公职人员,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的,都可以被任命为区域委员会成员,并同时在委员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