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要禁止任何个人或社区地下处置系统排放废弃物,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此类排放会损害水质。证据应表明废弃物处置违反水质目标、损害当前或未来的水体用途、造成污染或滋扰,或不合理地降低州水质。

Section § 13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允许排放废物时,评估所有相关信息,包括环境影响、系统故障率和土地使用等因素。如果下水道系统可用,则禁止在河滨县某些含水层之上、面积小于半英亩的地块上,使用独立废物处置系统排放废物。在这些区域,面积较大的地块每英亩最多可有两个带有独立系统的等效住宅单元。等效住宅单元基本上就是独户住宅。如果下水道系统在物业200英尺范围内,则认为其可用。目标是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遵守这些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3281(a) 在根据第13280条作出决定时,除(b)款另有规定外,区域委员会应考虑与排放相关的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第13241条规定的因素、《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7435条提供的信息、如果允许排放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任何现有独立处置系统因设计、施工、维护不足或水文地质条件不适宜而导致的故障率、任何现有、先前或潜在污染的证据、现有和规划的土地使用、住宅密度、历史人口增长,以及州委员会根据其通过的指南、法规或政策可能确立的任何其他标准。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81(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81(b)(1) 在为此目的提供资源的情况下,如果下水道系统可用,区域委员会应禁止在河滨县米申溪含水层或沙漠温泉含水层之上、面积小于半英亩的地块上,现有或新的独立处置系统排放废物。
(2)CA 水法典 Code § 13281(b)(2) 对于位于(1)款所述含水层之上、面积为半英亩或更大的地块,带有独立处置系统的等效住宅单元的最大数量应为每英亩两个。为本款之目的,“等效住宅单元”是指国际管道和机械官员协会《统一管道规范》1997年版第221.0条中定义的独户住宅。
(3)CA 水法典 Code § 13281(b)(3) 为本款之目的,如果下水道系统或连接到下水道系统的建筑物在现有或拟建住宅单元的200英尺范围内,则下水道系统可用,这应符合国际管道和机械官员协会《统一管道规范》1997年版第713.4条的规定。
(4)CA 水法典 Code § 13281(b)(4) 在为此款目的提供资源的情况下,区域委员会应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遵守本款规定。

Section § 13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使用独立的废水处理系统,前提是它们经过适当的设计、选址、建造和维护,并且有公共机构向区域委员会保证这些标准得到遵守。如果这些系统能够消除污染并保护水质,它们的排放是被允许的。如果这些要求未得到满足,经授权的公共机构必须通知区域委员会。“经授权的公共机构”一词指的是任何受水质控制委员会监督并能确保这些系统标准得到维护的机构。

(a)CA 水法典 Code § 13282(a) 如果通过对独立处置系统进行适当的设计、选址、确定规模、间距、建造和维护,可以充分保护水质、保护水的有益用途以及防止滋扰、污染和沾染,以代替消除系统排放,并且如果经授权的公共机构向区域委员会提供令人满意的保证,确保这些系统将得到适当的设计、选址、确定规模、间距、建造和维护,则只要这些系统得到充分的设计、选址、确定规模、间距、建造和维护,其排放应被允许。
(b)CA 水法典 Code § 13282(b) 如果系统未得到充分的设计、选址、确定规模、间距、建造和维护,经授权的公共机构应通知区域委员会。
(c)CA 水法典 Code § 13282(c) 就本节而言,“经授权的公共机构”是指经水质控制委员会授权并有权确保系统得到充分的设计、选址、确定规模、间距、建造和维护的公共机构。

Section § 132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州委员会评估是否拒绝允许新旧独立处置系统排放废物时,他们必须首先考虑其他方案。这些方案旨在保护水质和未来用途,并防止污染和沾染等问题。审查应包括使用地下处置的社区废物系统,以及各种处置和处理系统的组合等解决方案。

Section § 13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州委员会制定实施本条规则所需的指导方针、规章或政策的权力。

州委员会可以采纳为实施本条规定所必需的指导方针、规章或政策。

Section § 13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清理和支付由甲基叔丁基醚(MTBE)造成的污染,MTBE是一种可能污染水源的化学物质。如果MTBE从储罐或管道泄漏并威胁到饮用水,就必须按照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公共供水系统及其客户不负责支付这项清理费用。但是,供水系统可以向客户收取费用来弥补这些成本,如果他们随后从污染责任方那里收回了资金,就必须调整费率。此外,这项法律并不免除任何造成泄漏的人的责任,即使他们是供水系统的客户。

(a)CA 水法典 Code § 13285(a) 从储罐、管道或其他含有甲基叔丁基醚 (MTBE) 或含有MTBE的任何污染物的容器中排放的物质,如果对饮用水,或对合理可用于饮用水的地下水或地表水,或对沿海水域构成威胁,应清理至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96.10条的 (a) 和 (b) 款规定的水平。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85(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85(b)(1) 公共供水系统或其客户不承担与MTBE或含有MTBE的产品相关的修复或处理费用。但是,公共供水系统可在必要时承担MTBE修复和处理费用,并将这些费用计入其客户费率和收费中,以遵守饮用水标准或州委员会或其他合法机构的指令。承担MTBE修复或处理费用的公共供水系统可向对MTBE污染负责的各方或从其他可用的替代资金来源追偿这些费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3285(b)(2)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已将MTBE处理和修复费用计入其客户费率和收费中,并随后从负责方或其他可用替代资金来源收回全部或部分MTBE处理和修复费用,则应对其费率和收费表进行调整,以反映从负责方或其他可用替代资金来源获得的用于MTBE处理或修复的资金金额。
(3)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85(b)(3)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285(b)(3)(1) 款不阻止对任何人施加MTBE排放责任,如果该责任是由于该人的行为或身份造成的,无论该人是否恰好是公共供水系统的客户。

Section § 13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相关区域委员会必须停止允许河滨县大教堂市科夫区使用单独系统将废水排入地下,以保护地下水水质和公众健康。委员会需要更新其水质计划以纳入这项禁令。

在2012年之前,如果需要,委员会也可以执行这项禁令,并相应更新其计划。此外,州委员会应帮助大教堂市为建立一个适当的公共废水系统寻找资金。

(a)CA 水法典 Code § 13286(a) 自2012年1月1日起,相应的区域委员会应当禁止在河滨县大教堂市的科夫区通过使用单独的地下处置系统将废水排入地下,以保护饮用上科切拉谷地地下水盆地地下水的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并达到适用的水质目标。
(b)CA 水法典 Code § 13286(b) 相应的区域委员会应当修订其水质控制计划,以反映(a)款中规定的禁令。
(c)CA 水法典 Code § 13286(c) 尽管有(a)款和(b)款的规定,相应的区域委员会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可以禁止在河滨县大教堂市的科夫区通过使用单独的地下处置系统排放废水,如果如此禁止,该委员会应当修订其水质控制计划以反映该禁令。
(d)CA 水法典 Code § 13286(d) 为确保本节目的实现,州委员会应当利用现有资源协助大教堂市识别并获取州和联邦资金,以建立一个卫生的公共生活和商业废水处置系统。

Section § 1328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橙县卫生区排入太平洋的任何废水都必须经过至少二级处理。这意味着水必须更清洁,并符合特定标准以保护环境。这项要求从圣安娜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决定的日期或2013年1月1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开始执行。此外,州或地区水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施加更严格的标准。